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亡,153,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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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辰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陳萬福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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