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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昇昌
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
失 蹤 人 郭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失蹤人郭清香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郭清香於失蹤前之住所地為臺北州臺北市大橋町二丁目154番地,即現行臺北市大同區,有聲請人提出失蹤人郭清香戶籍謄本及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可稽。
是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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