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亡,58,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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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夏采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夏采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夏采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夏采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夏采星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並於101年11月8日登記為失蹤人口,戶籍於48年2月25日遷入上開地址即內政部警政署之機關地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且查無其他家屬戶籍資料、辦理75年及95年之身分證紀錄、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之死亡或治喪資料、入出境資料、榮民(眷)身分、內政部警政署檔存資料及人事資料系統之資料等。

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109年4月7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09600274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9年3月2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防字第1093019406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3月3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3498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3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2952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3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9003873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年3月30日輔統字第1090023185號函、全民健保投保紀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109年4月1日警署防字第1090072816號書函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民參字第21號卷第3至43頁),並有本院110年6月21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101年11月8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8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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