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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孫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孫國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即臺北○○○○○○○○○)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孫國祥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失蹤人孫國祥之兄,失蹤人孫國祥於民國101年3月19日通報失蹤,已生死不明逾9年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101年3月19日經通報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於101年3月19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於通報列為失蹤時為47歲,故依法計算至108年3月19日滿7年,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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