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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蘇怡之
相 對 人 隆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內容,於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隆恆企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蘇怡之新臺幣(下同)5萬元,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現金1萬8000元,餘3萬2000元應於同年12月5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之台北民生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尚餘3萬2000元逾期未給付無誤,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之3萬2000元範圍內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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