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盧立庭
相 對 人 恩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3行關於「23,443元」,應更正為「23,43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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