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58號
原 告 李新台
訴訟代理人 李勁生
被 告 陳仲彥
訴訟代理人 謝孟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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