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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郭值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資遣費,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另查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田金益已死亡,請陳報被告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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