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洪維志
林文祥
相 對 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