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婚,43,2024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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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進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甲○○應提出丁○○交付20萬元借款予甲○○及用以清償汽車貸款之證明。

㈡甲○○應說明向彰化銀行貸款10萬元之用途為何。

 ㈢乙○○應提出丙○○匯款56萬元係為借款之證明及說明用途;

並說明玉山銀行信用貸款、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各於109年7月11日及13日基準日之貸款餘額證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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