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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吉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清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1416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9月15日以民事準備暨反訴答辯(九)狀擴張訴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1萬0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6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萬1416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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