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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高正剛
姚克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陳富泉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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