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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宏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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