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訴,2354,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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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俞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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