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峯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倉庫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敗訴,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384元(計算式:1,639,192+1,639,192=3,278,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