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周政明、周裕豐、周幸裕、周幸惠之上訴利益金額均各為新臺幣(下同)502,103元,各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