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訴,6856,20240409,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樂榮


上列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11年度訴字第68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上廢棄部分,附表「被上訴人」欄所示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上訴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661元(即附表「總計」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上訴人請求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1 黃月霜 186,818元 110年5月29日 50,081元 111年10月4日 2 饒餘杏 93,631元 110年5月29日 3 陳宗鵠 90,464元 110年5月29日 4 呂碧珠 73,834元 110年5月29日 5 趙春花 86,362元 110年5月29日 6 黃照景 43,466元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7 陳珮茹 53,604元 110年5月29日 8 陳傳忠 53,604元 110年5月29日 9 孫國勝 222,249元 110年5月29日  林正 46,548元 110年6月1日 總 計 1,000,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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