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創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蓁律師(111年9月3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安
黎逸青
陳沛恩
陳定奇
被 告 賴妍羽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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