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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萬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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