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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楊敦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文嵐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至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嫌疑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就本件相同背景事實及爭議,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該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然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係民事法院受理事件繫屬前所生之事實,縱牽涉本件裁判,仍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有間,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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