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龎一華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張佳琪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被 告 龐一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龐一士
被 告 龎一平
龎一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龎一梅」、「龎一士」之記載,應更正為「龐一梅」、「龐一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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