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黃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呈瑋律師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芳律師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馬志剛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志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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