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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日商優必達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芬律師
李孟穎律師
劉允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士剛律師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李宛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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