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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內容包括:第一,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應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第二,因本件法官曾有更易,應補行更新審理程式;第三,裁定如主文。最後強調了該裁定不得抗告,並規定了文書製作和送達的方式。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楊捷宇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即
郗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訴訟代理人 林傳台
被 告 陳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法官曾有更易,應補行更新審理程序,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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