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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萬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4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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