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文
洪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萬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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