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重訴,75,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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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黃筑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峰律師
被 告 陳峻郎

陳峻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竣郎」、第二項關於「陳竣忠」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

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陳竣郎」、「陳竣忠」、「陳欣諭」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陳欽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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