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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李尚霆
蔡茂松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3 萬9,5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係以與被告間之環境清潔維護合約(下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882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1頁;
本院卷)。
嗣則將利息起算日減縮自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見本院卷五第471 頁),且新增民法第179條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六第401 頁、第443 頁),除減縮利息起算日而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並主張倘被告抗辯加派人力以系爭契約第15條書面確認為前提者,則另以被告應返還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其加派人力清潔之利益,雖被告以有礙訴訟終結而不同意追加,乃另一法律關係為辯(見本院卷六第431 頁至第432 頁),但本院認此就審認原告有無加派除系爭契約約定以外之人力與否並無差異,僅係是否加派人力以書面確認為限有別,堪認原告請求之社會事實仍屬同一,主要爭點、證據資料均具共通性,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前於107 年12月5 日成立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所有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整棟建築物即ATT 4 Recharge(下稱系爭處所)之環境清潔工程交予原告清潔,原告依約應派遣之清潔人員,平日每日總時數98小時(即早班人數7名《5 名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共9 小時、2 名上午10時至晚上6 時共8 小時》、晚班人數8 名《5 名下午5 時至晚上10時共5 小時、3 名晚上6 時至晚上10時共4 小時》),假日(即週六至週日、例假日)每日總時數110 小時(即早班人數為8 名《5 名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共9 小時、3 名上午10時至晚上6 時共8 小時》;
晚班人數9 名《5 名下午5 時至晚上10時共5 小時、4 名晚上6 時至晚上10時共4 小時);
另如有臨時人力增派,諸如加班費、週年慶或其他臨時活動支援之情形,則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按:原告本載第3條第3款,均統一修正為第3項)約定,按每人每小時250 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實做實算、實報實銷方式請領支付。
㈡系爭契約成立後,以107 年12月7 日至108 年9 月30日期間而論,原告每月派遣清潔人員工作之總時數各為107 年12月2,546 小時、108 年1 月3,134 小時、108 年2 月2,900 小時、108 年3 月3,170 小時、108 年4 月3,060 小時、108年5 月3,146 小時、108 年6 月3,072 小時、108 年7 月3,134 小時,惟原告實際依被告要求派遣清潔人員工作之總時數,分別為107 年12月5,859 小時、108 年1 月7,291 小時108 年2 月6,026 小時、108 年3 月6,592 小時、108 年4月6,196 小時、108 年5 月6,673 小時、108 年6 月6,439小時、108 年7 月4,044 小時,屢依被告相關業務對口人員要求增派人力至系爭處所清潔,甚因超出原告人力負荷,其僅得向其他清潔業者調派人力,扣除系爭契約原約定之工作總時數,尚增加共2 萬4,958 小時,依前述約定計算後實可請求623 萬9,500 元。
詎系爭契約於108 年5 月底經被告檢核完畢交予原告後,其多次依被告要求各開立原合約款項及增派款項之相關憑證,卻始終僅獲系爭契約原約定之報酬,被告完全拒絕支付任何增派人力之報酬,甚退回增派費用之發票,更不願重新協商契約內容,其為免損失擴大,遂與被告合意於108 年9 月30日提前終止系爭契約,但基於原告業派遣人員執行清潔維護工作完畢,應仍得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倘認增派人力應以兩造書面確認為前提,但被告實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其提供增派人力清潔之利益,其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並以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為被告所獲不當得利之計算基礎。
㈢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505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23 萬9,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契約既屬承攬契約,自著重於工作之完成而非以派工人員及時數為給付報酬之依據,原告本需於早、晚班工作時間,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系爭處所清潔工作後方得請求報酬。
伊業依系爭契約約定如數給付原告早晚班派遣人力之報酬共711 萬7,838 元,至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應僅於被告有節慶活動而有增派人力需求向原告提出臨時性人力增派者之情形方有適用,即應由被告提出需求人數、時間始得成立,非原告可得片面增加主張,原告未能提出確有該等人員、時數工作執行之證明,現有卷證或為原告自行製作,抑或無從認定實際從事之清潔工作(且打卡時間於上班時間前後數分所為者通常不予計入,也無法排除他人代打卡之可能性),至多也係原告為履行系爭契約義務所為人力調度,基於被告見髒汙之處要求改善,實係本於定作人之監督權要求承攬人修補瑕疵所為,不足認與前開約定要件相合。
㈡再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增派人力費用高達623 萬9,500 元,與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報酬相當,顯非合理而有違經驗法則,若增有大夜班人力,每日至多僅10小時,況要無每日增派大夜班人力、連續工作10小時之情形,縱偶有增派人力之必要,請領時數亦與實際工作時數不合。
況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一切增派均應事前、事後以書面確認為準,現既無何書面文件確認增派人力之事實,故實際上縱有新增人力至系爭處所進行清潔工作亦屬無效而不得請求增派人力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㈠兩造於107 年12月5 日簽立系爭契約。
㈡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臨時人力增派(加班費、週年慶或其他臨時活動支援等)按每人每小時250 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計,並採實做實算、實報實銷方式請領支付。
」㈢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於107 年12月至108 年7 月正常工作時數分別應為2,546 、3,134 、2,900 、3,170 、3,060 、3,146 、3,072 、3,134 小時。
㈣兩造於108 年9 月30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
㈤原告於108 年11月27日委請律師發函請被告支付清潔維護費用,被告於翌(28)日收受。
四、原告另主張其增派人力後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每人每小時250 元之約定,應可向被告請求給付623 萬9,500 元,倘無法依契約請求則以不當得利為主張等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以,本件爭點厥為:㈠107 年12月至108 年7 月間有無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之情形?㈡如107年12月至108 年7 月間有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情形,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是否有理由?金額若干?㈢如不符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23 萬9,500 元,有無理由?(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
本院卷六第401 頁至第403 頁。
且依論述先後、妥適性及全辯論意旨調整順序內容)。
茲分述如下: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若上述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先未能舉證證實自己主張、抗辯事實為真實,則他方就渠抗辯、主張事實縱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無從認定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言可採。
㈡107 年12月至108 年7 月間,原告確曾依被告要求數度增派人力、時段至系爭處所清潔共2 萬3,245 時9 分之事實:⒈首觀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與第2項、第8條第2項、附件四服務範圍及內容之約定(見司促卷第19頁、第21億、第35頁),原告固承攬系爭處所地下1 樓至地上9 樓、屋突3 層含地上1 層外圍區域之環境清潔工作,負責按規定時間完成維護清潔工作,但第1條第4項載以:「僅含營業時間內之一般清潔維護(詳附件四),營業時間外之清潔工項(如地板清洗、打蠟除蠟、石材晶化、高空玻璃清潔、高空除塵、燈具擦拭、手扶梯及電梯清潔……等項目皆不包含於服務範圍內)」等文字,輔以附件四每日清潔作業流程表所載,僅要求每日就「貨梯3 臺、客梯3 臺之車廂內及地面予以清洗」、「全館地面(含認養公園、人行道)之公共區域打掃」、「鏡面玻璃之公共區域打掃」、「各樓層手扶梯之玻璃、白鐵、地面予以擦拭、清洗」、「B1樓冰箱區及卸貨區(庫存區不在此限)之地面洗地車清洗」、「各樓層樓梯之樓梯扶手、地面予以擦拭、清潔」、「各樓層男女廁所之地面、洗手臺、馬桶、小便斗、垃圾桶(含哺乳室、殘障廁所)予以擦拭、刷洗」、「植栽牆面之夏季每日2 次、其他季節每日1 次依天氣而定濕度予以保持衛生」、「1 樓外圍樹木之夏季每日2 次、其他季節每日1 次、依天氣而定濕度予以清掃垃圾」、「1 樓外圍公共區域之公區傘座桌椅、地面、草坪、垃圾桶予以擦拭、清掃垃圾清理」等清潔維護「施作一次」,可見原告所派遣平日早晚班、假日早晚班人力,實僅須每日依上述項目「施作一次」,即為已足,合先敘明。
⒉證人即原告員工伍偉豪、陳明振分別證述如下:①證人伍偉豪於本院中證之:原告與家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家聲公司)均為清潔公司經營清潔承攬業務,也在同一處所上班,之所以有多間名稱,係因有些服務對象規定每年簽約之公司不能為同間公司所致,又其勞保投保單位為家聲公司,但其也擔任原告副理工作15、16年負責業務開發與管理,至陳明振、林聖裕均為其直屬工班,除服務被告外另服務雙和醫院、新莊中央合署大樓與慈濟醫院等,本院卷五第7 頁至第391 頁即為原告、家聲公司薪資單;
其印象中兩造曾就大直ATT (按:即系爭處所)簽訂清潔服務契約進行清潔工作,由原告特助張家銘與被告洽談,合約係原告高層人員製作內容後,於107 年12月進場未久即由其送至被告襄理劉宜樺用印,但被告拖了半年才將契約書交還,原先提報之10餘人人力也遭被告斯時副總以有增派人力條款即可處理為由,刪減成現在版本之人數,惟其等業已服務半年之久,除依被告要求每日在營業部或工務部LINE群組內回報出勤人數與配置位置外,員工每日上班也會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至系爭處所工務部簽名後再至清潔部辦公室打卡,但事後簽到表遭被告收走而未提供,其因負責管理雙北全部清潔場域,故僅每週前往系爭處所2 、3 次,至陳明振、林聖裕本因新進場帶領新進清潔員工之需求而由其調至系爭處所,但因長期缺人,故除休假外幾乎均在現場,由陳明振負責大夜班,林聖裕任現場早班主任,也因人力不足,故當時僅有一班在輪,早晚班也僅配置一名主管,並由陳明振負責在系爭處所工務部以被告提供之電腦,比對上述打卡紀錄製作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77頁之出勤時數表,確認無誤(併與被告承辦人核對)後交予原告會計計算費用向被告請款,出勤時數表上之所以有「公司內部支援」、「寶潔」、「立可白」等欄位,係因被告要求增派人力,但未必能順利招募,故請同業支援而為該等註記,同業也會提供如本院卷五第393 頁至第451 頁之請款單、統一發票、工作確認及驗收證明單等向原告請款,同業派遣人力會於該日下班前請現場主管簽名填寫派遣人數、工作時間與姓名,後續再向原告請款;
關於請款方式則須備有打卡紀錄影本、每月出勤時數表、發票(區分合約與增派以為開立),其會先交予被告專員馬慧玲核對後再轉交劉宜樺,但最初系爭契約文件尚未簽畢時均遭退還,迨被告交還契約文件後,卻僅獲系爭契約約定之款項;
其等進場後即發現被告要求提供之人力與系爭契約人力內容不合,因系爭處所於進場時實為工地,被告為試營運及開幕需求而要求早晚加派人力進行清潔工作,祇稱派愈多人愈佳,其等基於信賴而在尚未交付系爭契約、毫無約束力之期間即加派人力,當時被告下指令者眾多,被告負責人甚與其等在停車場內商討直接加派每晚大夜班人力(即施作白班無法施作之項目),其每週至系爭處所時也屢屢建議重定合約,因實際人力費用大於合約費用並不划算,然因被告從最早被告襄理劉宜樺、協理吳中賢、蔡三泰等承辦人不斷更換,均需重新協商而未獲得任何正面回應,又關於部分區域範圍究否屬原告負責清潔、衛生耗材由何方購買等全有疑義,故即從初始20餘人降至10餘人,被告負責人胞女出面卻一概否認前情,其等亦聽聞其他廠商表示被告欠款未付,張家銘最終即於108 年7 、8 月間下令降低人力回系爭契約原約定人力,系爭處所實無從維持清潔狀況,原告也不願意再依被告要求加回人力,被告便提前終止系爭契約,契約存續期間被告從未表示不要增派人力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44 頁至第458 頁、第466頁至第467 頁)。
②證人陳明振於本院中證以:其在原告與家聲公司處擔任清潔激動班,其勞保投保單位為家聲公司,但兩間公司辦公室同一,其兩間公司之工作都會進行,本院卷五第251 頁薪資單即為其該月薪資單,均以LINE打卡,得以手機連線觀覽薪資單;
其約於3 、4 年前12月底至系爭處所進場做清潔工作至隔年9 月,一開始因無主管,故其先接任主管,迨找到林心嵐任主管後即回任機動班,其大夜班為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 時,若早班無人也會做早班,故曾有連續上班30餘時之紀錄,林聖裕則係上午8 時至晚上10時之早班主管,其與林聖裕除休假外幾乎每日到場,其也會用系爭處所工務部電腦,依打卡紀錄製作每月出勤時數表,增派人力部分均係點工人員,即尋求人力仲介公司找人幫忙清潔後再支付實際出勤時數之薪資,該等出勤時數表於製作完成後即交予伍偉豪,再轉交予被告業管確認,從無任何要求修正之紀錄;
其雖未見過系爭契約書,但參與期間從無僅有附件一人力配置人數可言,最初進場時達20、30人,人數縮減後猶有10餘人;
ATT有多個群組,其在LINE群組上建立多次大夜班施作工項項目相簿均係依被告人員黃偉豪要求,黃偉豪斯時管理其大夜班工作,要求將各施作工項拍照並上傳至群組上,每日均配有晚上10時至上午8 時之大夜班,含洗地、擦玻璃、手扶梯等清潔及臨時交代之清潔工作,然後續因原告始終未能順利請得增派款項(清潔期間也聽聞其他廠商遭被告欠款之怨言),僅得降低人力配置、清潔品質下降,始遭被告認定清潔不善並開立罰單,其等遂提前於108 年9 、10月撤離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58 頁至第466 頁)。
③上開證人之證詞,核與ATT 出勤時數統計、日夜班出勤時數表、大致ATT 營業群組LINE對話紀錄擷圖、員工打卡紀錄資料、薪資明細表、請款單、統一發票、點工紀錄表、工作確認及驗收證明單、原告與家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爭處所網頁查詢結果、伍偉豪等人員工服務證明書、原告與家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大致相符(見司促卷第39頁至第77頁;
本院卷一第131 頁至第693 頁;
本院卷二第3 頁至第167 頁;
本院卷三第147 頁至第557 頁、第690 頁至第798 頁;
本院卷四第29頁至第43頁;
本院卷五第7 頁至第451 頁、第453 頁至第467 頁;
本院卷六第405 頁至第423 頁)。
徵以LINE對話紀錄擷圖,顯見被告人員實際上祇要察覺髒汙之處所,甚或察覺來店顧客所生打翻飲料等意外之際,即多次要求原告派人處理、就早已清理之項目再度要求立即清理,抑或直接指示、或對原告現場主管說明本非系爭契約約定在內之大夜班處理工項項目一事展現習以為常之態度反應等客觀事實(見本院卷三第154 頁、第157 頁、第171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第196 頁、第198 頁、第709頁至第710 頁、第716 頁至第721 頁、第723 頁、第753 頁等,餘均如附表原告所提相關證明需求所在證據欄所示頁數所載),堪認其等所為被告屢屢指示增派人力、時段,超出系爭契約原先約定其所負義務等證言,確有一定依憑。
④衡諸伍偉豪與馬慧玲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四第25頁至第27頁),馬慧玲於108 年5 月28日、29日告知系爭契約文件已經被告通過可予領取後,即詢問是否要交付107 年12月至108 年4 月之請款明細,經伍偉豪表示會確認請款所需文件後,馬慧玲即明確告知:「發票開兩張,一張是合約價695000(未稅),另一張是增派的費用」等語,伍偉豪復於同年6 月5 日上午傳送會將請款資料送予馬慧玲核對,若有疑問修改後再開發票,並表示倘工時有誤之處得直接手改等情,勾稽上揭證人證詞、書證等證據資料,益徵被告明確知悉原告依伊要求,增派人力、清潔時段之事實為真,要無疑問。
被告祇泛稱證人伍偉豪、陳明振乃原告員工,故其等證述係偏袒之詞云云,自無足取。
⒊被告屢要求原告除系爭契約約定人力及時段外增派人力及時段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就實際增派人力之時數部分,原告主張其增派人力共達2 萬4,958 時一事,雖提出ATT出勤時數統計、日夜班出勤時數表等件為佐(見司促卷第39頁至第77頁),惟以其所留存之大直ATT 營業群組LINE對話紀錄擷圖、員工打卡資料等件所為整理內容相互比對後(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至第693 頁;
本院卷二第3 頁至第167 頁;
本院卷四第85頁至第308 頁),就如附表本院認定計價之增派時數、總計時數欄所示時數共2 萬3,245 時9 分部分,堪可採認;
至其餘時數差額部分,因原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明以實其說,礙難憑採。
⒋被告雖否認員工打卡紀錄表上之打卡紀錄為真,抑或係他人代打卡,又或為其他公司、處所清潔人員而無從證明確至系爭處所工作,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相違,且係原告指派之清潔人力未能於正常工作時間維護乾淨,而須自行指派人力完成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 頁;
本院卷六第9 頁至第10頁),但查:①該等打卡紀錄使用之打卡鐘,係位在系爭處所供所有系爭處所之員工(含專櫃人員)使用一節,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四第327 頁、第97頁;
本院卷六第364 頁),同經證人伍偉豪、陳明振前開證述綦詳。
又系爭契約第8條第3項、第10條與附件二第2 點亦約定倘有代打卡情形將予罰款甚加倍處罰之情事,參以原告員工每日均於LINE群組上通報每日派遣人員人數、姓名、配置地點之舉措,被告每日亦派有相關人等、樓管查核現場狀況,衡諸常情,諒無違背上述規範之必要,至加班時數、加班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實屬原告與其員工間之疑義,難謂得逕予推論加班之實際情形,被告空言否認該等員工打卡紀錄之真實性,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要不足採。
②至被告雖主張係原告指派人力未能維護乾淨而應負瑕疵修補責任,惟系爭契約所約定原告之履行義務內容、實際清潔之狀況情形,誠如前述,被告泛稱係原告之人力安排、工作交接未臻完備云云,已難遽信。
況依被告自行提出之皖美已支付帳款明細(合約)表格(見本院卷四第65頁),顯見歷來亦有違規遭扣款共3 萬8,420 元,僅給付711 萬7,838 元而非系爭契約原約定715 萬6,258 元之紀錄,參諸系爭契約附件二罰則尚規定清潔不確實、未依每月排定工作表執行清潔業務之罰款約定(見司促卷第31頁),不啻為原告確有上開增派人力、加開清潔時段之積極證明,蓋果依被告所言係原告為維繫清潔工作自行增派之人力,當已遭被告多次罰款,豈可能猶仍給付報酬近99.5% 之理?被告雖辯稱制訂罰則之目的係希冀原告確實清潔、維護兩造和諧而未立即開單罰款云云(見本院卷六第388 頁至第390 頁、第398 頁),然原告所為顯逾系爭契約約定之維護範圍乙情,業經本院詳予論述認定如上,被告僅以伊所屬人員曾口頭提醒原告人員打掃不確實,逕謂原告未完成其依系爭契約所負義務云云,自屬無稽,委無足取。
㈢系爭契約第15條既明文約定一切申請、同意、指示等類似行為均須以書面為之,自應涵蓋第3條第3項之人力增派費用在內,是原告不得主張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予以請求:⒈系爭契約第15條明文約定:「本合約文件內所稱一切申請、報表、報告、核備、同意、指示、通知及其他類似行為,均須以書面為之。
若為爭取時效而以口頭(電話、電傳)約定時,事後甲乙雙方均須以書面確認之,否則無效。
書面之遞交,應以掛號郵寄或面交簽收為之」等文字(見司促卷第25頁),輔以系爭契約第3條第3款所載:「臨時人力增派(加班費、週年慶或其他臨時活動支援等)按每人每小時250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計,並採實做實算、實報實銷方式請領及支付」等內容,明顯有別於第1條、第2條與第3條第1項有關系爭契約原約定服務範圍、期間與金額等內容,更要求以實做實算、實報實銷方式進行請領及支付,足謂臨時人力增派當屬系爭契約第15條所定需以書面確認之範疇,至臻明灼。
原告雖主張系爭契約第15條僅適用於第2條、第4條、第11條至第14條等明載需書面通知或同意之情事云云(見本院卷六第362 頁),但第15條業已詳載「一切」相類行為均適用之,自無將更需實做實算、實報實銷之臨時人力增派範疇排除適用之餘地,其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憑。
⒉兩造均不否認系爭契約內容除司促卷第19頁至第35頁外別無其他文件(見本院卷五第474 頁),亦經證人伍偉豪前開證述歷歷,則在兩造既以系爭契約第15條就系爭契約為特別約定,此段契約存續期間復未就增派人力一事在事前事後為任何「書面」指示、確認,原告當不得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增派人力之報酬,洵堪認定。
㈣被告確無任何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增派清潔人力及時段之利益,致原告受有增派人力成本等損害,是其雖無法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款、第505條第1項請求,猶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得利益: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036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被告因原告增派清潔人力、時段而受有利益,使原告支出諸多人力成本乙情,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被告本應就臨時人力增派需求依每人每小時250元實報實銷,卻因伊遲於108 年5 月底方將系爭契約文件簽署完畢送還原告,遑論就原告開立之增派人力發票、出勤時數表等文件屢屢退回,從未以書面確認增派情狀,致使原告無從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報酬,所獲原告提供2 萬3,245 時9 分增派人力之利益自屬無法律上原因,揆諸上開規定及要旨,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為計算標準,堪以認定。
被告雖辯稱若有增派人力應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調整人力,既未經協商,無從計算所得利益及原告所受損害云云(見本院卷六第468 頁至第469 頁),然該約定係針對系爭契約約定人力配置之變更事宜,與第3條第3項係就臨時人力增派一事要屬有間,是伊此部分所辯,自屬無憑。
⒊據此,本件原告共為2 萬3,245 時9 分之增派人力予被告,以每小時250 元計算,原告當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被告請求581 萬1,288 元(計算式:23,245× 250 +9/60× 250 ≒5,811,288 ,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予認定。
㈤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被告應給付予原告前開金額,已如前述,原告係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作為利息起算點,而該書狀繕本係於109 年1 月3 日送達被告受僱人等情,有送達回證存卷可稽(見司促卷第97頁至第99頁),揆諸前揭規定,應自送達翌日即同年月4 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自109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為被告增派除系爭契約約定人數時數外之人力共2 萬3,245 時9 分,雖因兩造間未曾以書面指示、確認而無從以系爭契約第3條第3項、民法第505條第1項為請求,但此既屬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所獲利益,自得以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81 萬1,288 元,及自109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主張施作月份及增派時數 原告所提相關證明 被告意見(僅列載具體抗辯,餘位於理由欄被告抗辯處) 備註(頁數以被告增列版為準) 本院認定計價之增派時數 日期 需求所在證據 增派時數 增派時數所在證據 1 107 年12月共3,313時 ⒈協助開幕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⒉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3日 本院卷三第691 頁 共109 時46分(計算式:207 時46分-98 時=109時46分)(平日一般時數98時) 1.黃世庭(07:58- 22:04共14;
06)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07:58- 04:09共20:11)本院卷一第135、195頁 3.謝進一(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137 頁 4.陳明欽(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141 頁 5.林心嵐(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145 頁 6.朱素慧(07:57- 22:03共14:06)本院卷一第149 頁 7.曾素貞(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153 頁 8.賴翁敏(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157 頁 9.許吉涼(07:58- 04:09共20:11)本院卷一第177、205頁 10.時登峰(07:57- 04:09共20 :12)本院卷一第179 、207 頁 11.許登翔(07:57- 04:09共20 :12)本院卷一第181 、211 頁 12.沈茂榮(07:57- 22:03共14 :06)本院卷一第183 頁 13.黃惠嬌(07:57- 22:04共14 :07)本院卷一第187 頁 共207 時46分 原告員工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01 頁附表二編號1 108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後所得,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4日 本院卷三第692 頁、第695頁 共358 時45分(計算式:456 時45分-98 時=358時4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黃世庭(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07:51- 06:06共22:15)本院卷一第135、195頁 3.謝進一(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37 頁 4.陳明欽(07:45- 22:18共14:33)本院卷一第141 頁 5.林心嵐(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45 頁 6.朱素慧(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49 頁 7.曾素貞(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53 頁 8.賴翁敏(07:51- 22:18共14:27)本院卷一第157 頁 9.林聖裕(19:49- 08:03共12:14)本院卷一第201 頁 10.許吉涼(19:49- 08: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205 頁 11.時登峰(19:49- 08: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207 頁 12.許登翔(19:49- 08: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211 頁 13.沈茂榮(07:48- 22:18共14 :30)本院卷一第183 頁 14.黃惠嬌(07:51- 22:18共14 :27)本院卷一第187 頁 15.陳朝杰(19:49- 08:03共12 :14)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16.吳明龍(19:49- 08: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215 頁 17.林士民(19:49- 08: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219 頁 18.林萬福(07:43- 00:00共16 :17)本院卷一第253 頁 19.洪錫榮(07:43- 22:11共14 :28)見本院卷一第241頁 20.許文雄(07:43- 22:11共14 :28)本院卷一第239 頁 21.張水清(07:43- 22:11共14 :28)本院卷一第245 頁 22.吳建中(07:43- 22:11共14 :28)本院卷一第247 頁 23.劉金河(07:43- 22:11共14 :28)本院卷一第249 頁 24.孫儀(07:43- 22:11共14:28)本院卷一第251 頁 25.魏月云(07:44- 22:11共14 :27)本院卷一第263 頁 26.林秀娟(07:44- 22:10共14 :26)本院卷一第291 頁 27.張淑娥(07:44- 22:11共14 :27)本院卷一第293 頁 28.蘇廷朝(07:44- 22:10共14 :26)本院卷一第295 頁 29.魏琴琴(07:44- 22:11共14 :27)本院卷一第297 頁 30.陳定玉(07:44- 22:11共14 :27)本院卷一第299 頁 31.林秀珠(07:44- 22:11共14 :27)本院卷一第301 頁 32.莊清標(07:43- 22:11共14 :28)本院卷一第315 頁 共456 時45分 1.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分配。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02 頁至第204 頁附表二編號2 至4 344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
雖18.林萬福應上班至22:11,故工作時數應為14:28,總工時應454時56分,扣除98時後仍有356 時56分,故認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又附表二編號3 -4實際與編號2 重複,故不重複計算小時數) 15日 本院卷三第696頁至697頁 共490 時52分(計算式:600 時52分-110時=490時52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黃世庭(07:55- 22: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31 頁 2.謝進一(07:55-22 :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37 頁 3.陳明欽(07:55- 22: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41 頁 4.林心嵐(07:55- 22:08共14:13)本院卷一第145 頁 5.朱素慧(07:55- 22:08共14:13)本院卷一第149 頁 6.曾素貞(07:55- 22:08共14:13)本院卷一第153 頁 7.賴翁敏(07:55- 22: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57 頁 8.羅玉蘭(07:55- 22: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61 頁 9.曾邱秀枝(07:55- 22:07共14:12)本院卷一第165 頁 10.楊景輝(17:58- 22:10共04 :12)本院卷一第171 頁 11.沈茂榮(07:55- 22:07共14 :12)本院卷一第183 頁 12.黃惠嬌(07:55- 22:08共14 :13)本院卷一第187 頁 13.林萬福(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53 頁 14.洪錫榮(07:55- 22:08共14 :13)本院卷一第241 頁 15.黃金鳳(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37 頁 16.許文雄(07:55- 22:08共14 :13)本院卷一第239 頁 17.黎玉翠(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43 頁 18.張水清(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45 頁 19.吳建中(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47 頁 20.劉金河(07:56- 22:08共14 :12)本院卷一第249 頁 21.孫儀(07:56- 22:08共14:12)本院卷一第251 頁 22.林春美(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255 頁 23.張玉圓(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259 頁 24.魏月云(07:57- 22:10共14 :13)本院卷一第263 頁 25.駱忠和(07:57- 22:10共14 :13)本院卷一第265 頁 26.林麗華(07:57- 22:09共14 :12)本院卷一第269 頁 27.余雲莉(07:57- 22:09共14 :12)本院卷一第271 頁 28.黃靜薇(07:57- 22:10共14 :13)本院卷一第273 頁 29.鄭月嬌(07:57- 22:09共14 :12)本院卷一第275 頁 30.陳琴(07:57- 22:09共14:12)本院卷一第277 頁 31.林美美(07:57- 22:10共14 :13 )本院卷一第279 頁 32.唐孝輝(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281 頁 33.劉文裕(07:57- 22:10共14 :13)本院卷一第283 頁 34.朱阿水(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285 頁 35.阮信(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289 頁 36.林秀娟(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291 頁 37.蘇廷朝(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295 頁 38.林秀珠(07:57- 22:10共14 :13)本院卷一第301 頁 39.單信望(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303 頁 40.吳文勝(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305 頁 41.簡基樹(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317 頁 42.阮青訊(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319 頁 43.徐元財(07:56- 22:09共14 :13)本院卷一第345 頁 共600 時5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05 頁至第207 頁附表二編號5 共490 時52分(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扣除110 時後應為524時,原告現有證明僅為490時52分,故以此為準) 16日 本院卷三第697頁、第698頁 日班:共156 時34分(計算式:266時34分-110時=156時3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7 月12日16日日班打卡紀錄 1.黃世庭(07:33- 22:25共14:52)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07:47- 08:05共24:18)本院卷一第135、195頁 3.謝進一(07:48- 22:03共14:15)本院卷一第137 頁 4.陳明欽(07:47- 22:03共14:16)本院卷一第141 頁 5.林心嵐(07:48- 22:03共14:15)本院卷一第145 頁 6.朱素慧(07:47- 22:03共14:16)本院卷一第149 頁 7.曾素貞(07:46- 22:03共14:17)本院卷一第153 頁 8.賴翁敏(08:02- 22:03共14:01)本院卷一第157 頁 9.羅玉蘭(09:49- 22:04共12:15)本院卷一第161 頁 10.曾邱秀枝(09:49- 22:04共12:15)本院卷一第165頁 11.楊景輝(17:58- 22:04共04 :06)本院卷一第171 頁 12.沈茂榮(07:48- 22:03共14 :15)本院卷一第183 頁 13.黃惠嬌(08:11- 22:03共13 :52)本院卷一第187 頁 14.林萬福(07:57- 22:02共14 :05)本院卷一第253 頁 15.張水清(07:47- 22:03共14 :16)本院卷一第245 頁 16.吳建中(07:47- 22:02共14 :15)本院卷一第247 頁 17.劉金河(07:47- 22:02共14 :15)本院卷一第249 頁 18.魏月云(07:47- 22:02共14 :15)本院卷一第263 頁 19.謝芝若(07:47- 22:02共14 :15)本院卷一第357 頁 共266 時34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207 頁至第208 頁附表二編號6 至7 205 時8分(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扣除110 時後應為214 時,原告現有證明僅為205 時8 分,故以此為準) 大夜班共48時3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7 年12月1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聖裕(19:57- 08:05共12:08)本院卷一第201 頁 2.許吉涼(19:56- 08:05共12:09)本院卷一第205 頁 3.許登翔(19:57- 08:05共12:08)本院卷一第211 頁 4.吳明龍(19:56- 08:05共12:09)本院卷一第215 頁 共48時34分 17日 本院卷三第698頁 共168 時54分(計算式:266 時54分-98 時=168時5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黃世庭(07:36- 22:08共14:32)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07:54- 22:03共14:09)本院卷一第135 頁 3.謝進一(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一第137 頁 4.陳明欽(07:56- 22:02共14:06)本院卷一第141 頁 5.林心嵐(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145 頁 6.朱素慧(07:41- 01:02共17:21)本院卷一第149 頁 7.賴翁敏(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157 頁 8.羅玉蘭(09:59- 22:00共12:01)本院卷一第161 頁 9.曾邱秀枝(09:59- 22:00共12:01)本院卷一第165 頁 10.楊景輝(17:49- 22:01共04 :12)本院卷一第171 頁 11.許吉涼(19:57- 08:03共12 :06)本院卷一第205 頁 12.時登峰(19:57- 08:07共12 :10)本院卷一第207 頁 13.沈茂榮(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一第183 頁 14.黃惠嬌(07:29- 22:01共14 :32)本院卷一第187 頁 15.陳朝杰(19:57- 08:07共12 :10)本院卷一第209 頁 16.駱忠和(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265 頁 17.楊錫忠(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267 頁 18.林輝仁(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13 頁 19.阮青訊(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19 頁 20.曾春吉(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41 頁 共266 時54分 1.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9:35傳訊,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注意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09 頁至第210 頁附表二編號8 162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所得,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8日 本院卷三第700 頁至第701頁 共36時4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許吉涼(19:55- 08:04共12:09)本院卷一第205 頁 2.時登峰(19:55- 08:11共12:16)本院卷一第207 頁 3.陳朝杰(19:55- 08:11共12:16 )本院卷一第209 頁 共36時4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0 頁至第211 頁附表二編號9 至10 36小時(如司促卷第43頁所載,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9日 本院卷三第701頁 共171 時50分(計算式:269 時50分-98 時=171時5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陳明振(07:50- 22:04共14:14)本院卷一第135 頁 2.謝進一(07:59- 22:02共14:03)本院卷一第137 頁 3.陳明欽(07:59-22 :02共14:03)本院卷一第141 頁 4.曾素貞(07:40- 00:00共16:20)本院卷一第153 頁 5.賴翁敏(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157 頁 6.羅玉蘭(09:37- 22:01共12:24)本院卷一第161 頁 7.楊景輝(17:51- 22:02共04:11)本院卷一第171 頁 8.時登峰(19:57- 08:10共12:13)本院卷一第207 頁 9.沈茂榮(07:55- 22:01共14:06 )本院卷一第183 頁 10.黃惠嬌(07:35- 22:01共14 :26)本院卷一第187 頁 11.陳朝杰(19:57- 08:09共12 :12)本院卷一第209 頁 12.阮氏(07:54- 22:06共14:12)本院卷一第287 頁 13.卓瑞瓊(07:54- 22:06共14 :12)本院卷一第307 頁 14.黃緯杰(07:54- 22:06共14 :12)本院卷一第309 頁 15.林輝仁(07:54- 22:06共14 :12)本院卷一第313 頁 16.阮青訊(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319 頁 17.徐愛香(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331 頁 18.施愛琴(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333 頁 19.劉寶緣(07:54- 22:06共14 :12)本院卷一第349 頁 20.謝仲朋(07:54- 22:06共14 :12)本院卷一第355 頁 共269 時5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1 頁至第212 頁附表二編號11 124 小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小時。
雖 4.曾素貞下班時間為22:01,總工時應為14:21,扣除98時後仍有169 小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0日 本院卷三第702頁 共154 時29分(計算式:252 時29分-98 時=154時2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黃世庭(07:44- 22:04共14:20)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19:58- 00:00共04:02)本院卷一第195 頁 3.陳明欽(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141 頁 4.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145 頁 5.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149 頁 6.曾素貞(07:54- 22:04共14:10)本院卷一第153 頁 7.羅玉蘭(09:46- 22:00共12:14)本院卷一第161 頁 8.曾邱秀枝(09:46- 22:00共12:14)本院卷一第165 頁 9.時登峰(19:59- 08:10共12:11)本院卷一第207 頁 10.沈茂榮(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183 頁 11.黃惠嬌(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187 頁 12.陳朝杰(20:09- 08:06共11 :57)本院卷一第209 頁 13.黃緯杰(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09 頁 14.林輝仁(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13 頁 15.杜秀清(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23 頁 16.徐愛香(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31 頁 17.施愛琴(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33 頁 18.劉寶緣(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49 頁 19.謝仲朋(07:47- 22:08共14 :21)本院卷一第355 頁 共252 時2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2 頁至第214 頁附表二編號12 154 時29分(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扣除98時後應為158 時,原告現有證明僅為154 時29分,故以此為準) 21日 本院卷三第704頁、第707頁 共164 時54分(計算式:262 時54分-98 時=164時5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黃世庭(07:41- 22:02共14:21)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19:57- 08:09共12:12)本院卷一第195 頁 3.林心嵐(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145 頁 4.朱素慧(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149 頁 5.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153 頁 6.賴翁敏(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157 頁 7.羅玉蘭(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161 頁 8.曾邱秀枝(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165 頁 9.楊景輝(17:37- 22:01共04:24)本院卷一第171 頁 10.林聖裕(19:57- 08:09共12 :12)本院卷一第201 頁 11.時登峰(19:56- 08:01共12 :05)本院卷一第207 頁 12.沈茂榮(07:59- 22:03共14 :04)本院卷一第183 頁 13.黃惠嬌(07:47- 22:01共14 :14)本院卷一第187 頁 14.林士民(19:57- 08:09共12 :12)本院卷一第219 頁 15.卓瑞瓊(07:52- 22:10共14 :18)本院卷一第307 頁 16.黃緯杰(07:52- 22:10共14 :18)本院卷一第309 頁 17.林輝仁(07:52- 22:10共14 ;
18)本院卷一第313 頁 18.徐愛香(07:52- 22:10共14 :18)本院卷一第331 頁 19.劉寶緣(07:52- 22:10共14 :18)本院卷一第349 頁 20.謝仲朋(07:52- 22:10共14 :18)本院卷一第355 頁 共262 時5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4 頁至第215 頁附表二編號13至14 160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所得,故認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2日 本院卷三第707頁 共298 時2 分(計算式:396時2分-98 時=298時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黃世庭(07:40- 23:05共15:25)本院卷一第131 頁 2.陳明振(19:54- 00:07共04:13)本院卷一第195 頁 3.謝進一(07:56- 22:12共14:16)本院卷一第137 頁 4.陳明欽(07:56- 22:13共14:17)本院卷一第141 頁 5.朱素慧(07:50- 22:11共14:21)本院卷一第149 頁 6.曾素貞(07:39- 22:11共14:32)本院卷一第153 頁 7.賴翁敏(07:51- 22:11共14:20)本院卷一第157 頁 8.曾邱秀枝(09:43- 22:11共12:28)本院卷一第165 頁 9.楊景輝(17:50- 22:13共04:23)本院卷一第171 頁 10.林聖裕(19:54- 09:03共13 :09)本院卷一第201 頁 11.許吉涼(19:54- 09:03共13 :09)本院卷一第205 頁 12.時登峰(19:54- 09:03共13 :09)本院卷一第207 頁 13.許登翔(19:55- 12:07共16 :12)本院卷一第211 頁 14.沈茂榮(08:12- 22:11共13 :59)本院卷一第183 頁 15.黃惠嬌(07:50- 22:11共14 :21)本院卷一第187 頁 16.陳朝杰(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09 頁 17.吳明龍(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15 頁 18.林士民(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19 頁 19.林萬福(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25 頁 20.黃宏二(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27 頁 21.黃恆安(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29 頁 22.洪錫榮(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31 頁 23.張進吉(19:55- 09:03共13 :08)本院卷一第233 頁 24.林正元(19:54- 09:03共13 :09)本院卷一第235 頁 25.黃緯杰(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309 頁 26.林輝仁(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313 頁 27.范清香(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327 頁 28.徐愛香(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331 頁 29.劉寶緣(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349 頁 30.謝仲朋(07:52- 22:07共14 :15)本院卷一第355 頁 共396 時2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4 頁至第215 頁附表二編號15 286 時2分(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110 時應為290 時,原告現有證明僅為286 時2 分《其誤載為扣除98小時,故以110 小時扣除後得出上載時數》,故以此為準) 23日 本院卷三第709 頁至第710頁 共36時15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陳明振(19:56- 08:01共12:05)本院卷一第195 頁 2.許登翔(19:56- 08:01共12:05)本院卷一第211 頁 3.孫惠玲(19:56- 08:01共12:05)本院卷一第221 頁 共36時15分 1.即使被告人員表示原告人員可以報價,報價仍須原告人員向被告公司提出書面文件,經被告公司審核、商議,「可以報價」並非對原告所提之增派人力與時數照單全收之意。
且被告人員表示增派人力可以報價,並無法反證原告確實有增派人力。
2.原告人員莫忘初衷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3.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14 頁至第215 頁附表二編號16 36小時(如司促卷第43頁所載,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4日 本院卷三第159頁、第710頁 共142 時43分(計算式:240 時43分-98 時=142時4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8時5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4:46- 22:12共17:26)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53- 10:05共14:12)本院卷一第199 頁 3.陳明欽(07:46- 22:12共14:26)本院卷一第143 頁 4.林心嵐(07:46- 22:12共14:26)本院卷一第147 頁 5.曾素貞(07:46- 22:12共14:26)本院卷一第155 頁 6.賴翁敏(07:46- 00:00共16:14)本院卷一第159 頁 7.羅玉蘭(09:50- 22:00共12:10 )本院卷一第163 頁 8.曾邱秀枝(09:50- 22:13共12:23)本院卷一第167 頁 9.楊景輝(17:50- 22:13共04:23)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林聖裕(21:49- 08:03共10 :14)本院卷一第203 頁 11.許登翔(19:53- 10:05共14 :12)本院卷一第213 頁 12.孫惠玲(21:49- 08:03共10 :14)本院卷一第223 頁 13.林輝仁(07:48- 22:01共14 :13)本院卷一第311 頁 14.徐愛香(07:56- 22:05共14 :09)本院卷一第329 頁 15.李沛玲(07:47- 22:11共14 :24)本院卷一第335 頁 16.李芳珠(07:48- 22:11共14 :23)本院卷一第337 頁 17.劉寶緣(07:47- 22:11共14 :24)本院卷一第347 頁 18.謝仲朋(07:47- 22:11共14 :24)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40 時43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18 頁至第219 頁附表二編號17 132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應為132時。
雖其中1.黃世庭上班時間為07:46,總時數應為14時26分, 6.賴翁敏下班時間為22:12,總時數應為14時26分,但加總仍有235 時55分,扣除98時應為137 時55分,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5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1頁 共174 時20分(計算式:272 時20分-98 時=174時2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58時43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53- 22:05共14:12)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51- 10:02共14:11)本院卷一第199 頁 3.林心嵐(07:53- 22:05共14:12)本院卷一第147 頁 4.朱素慧(07:53- 22:05共14:12)本院卷一第151 頁 5.曾素貞(07:53- 00:00共16:07)本院卷一第155 頁 6.賴翁敏(07:54- 22:05共14:11)本院卷一第159 頁 7.羅玉蘭(09:47- 22:05共12:18)本院卷一第163 頁 8.曾邱秀枝(09:47- 22:05共12:18)本院卷一第167 頁 9.楊景輝(17:48- 22:06共04:18)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林聖裕(21:53- 08:00共10 :07)本院卷一第203 頁 11.許登翔(19:51- 10:02共14 :11)本院卷一第213 頁 12.沈茂榮(09:47- 22:05共12 :18)本院卷一第185 頁 13.黃惠嬌(07:54- 22:05共14 :11)本院卷一第189 頁 14.吳明龍(21:53- 08:00共10 :07)本院卷一第217 頁 15.孫惠玲(21:53- 08:00共10 :07)本院卷一第223 頁 16.林輝仁(07:48- 22:13共14 :25)本院卷一第311 頁 17.杜秀清(07:53- 22:04共14 :11)本院卷一第321 頁 18.范清香(07:53- 22:04共14 :11)本院卷一第325 頁 19.徐愛香(07:54- 22:03共14 :09)本院卷一第329 頁 20.劉寶緣(07:52- 22:04共14 :12)本院卷一第347 頁 21.謝仲朋(07:52- 22:04共14 :12)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72 時20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19 頁附表二編號18 168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應為168時。
雖其中5.曾素貞下班時間為22:05,總時數應為14時12分,但加總仍有270 時25分,扣除98時應為172 時25分,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6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1頁至第712 頁 共172 時51分(計算式:270 時51分-98 時=172時5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59時3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51- 10:00共14:09)本院卷一第199 頁 3.陳明欽(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143 頁 4.林心嵐(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147 頁 5.朱素慧(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一第151 頁 6.賴翁敏(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一第159 頁 7.羅玉蘭(09:44- 22:08共12:24)本院卷一第163 頁 8.曾邱秀枝(09:44- 22:03共12:19)本院卷一第167 頁 9.楊景輝(17:46- 22:03共04:17)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林聖裕(21:48- 08:03共10 :15)本院卷一第203 頁 11.許登翔(19:51- 10: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213 頁 12.沈茂榮(09:44- 22:03共12 :19)本院卷一第185 頁 13.黃惠嬌(07:52- 22:03共14 :11)本院卷一第189 頁 14.吳明龍(21:48- 08:03共10 :15)本院卷一第217 頁 15.孫惠玲(21:48- 08:03共10 :15)本院卷一第223 頁 16.林輝仁(07:49- 22:08共14 :19)本院卷一第311 頁 17.杜秀清(07:50- 22:04共14 :14)本院卷一第321 頁 18.范清香(07:50- 22:04共14 :14)本院卷一第325 頁 19.徐愛香(07:52- 22:09共14 :17)本院卷一第329 頁 20.劉寶緣(07:50- 22:04共14 :14)本院卷一第347 頁 21.謝仲朋(07:50- 22:04共14 :14)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70 時51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3.訊息1 僅為原告人員於日班工作時間16:47交辦工作內容。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19 頁附表二編號19至20 168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應為168時。
又本日加總時數應高於270 時51分,扣除98時後也高於168時,故認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7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2頁、第716 頁 共152 時13分(計算式:250 時13分-98 時=152時1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54時4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55- 08:05共12:10)本院卷一第199 頁 3.謝進一(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139 頁 4.陳明欽(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143 頁 5.林心嵐(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147 頁 6.曾素貞(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155 頁 7.賴翁敏(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159 頁 8.羅玉蘭(09:55- 22:00共12:05)本院卷一第163 頁 9.曾邱秀枝(09:55- 22:00共12:05)本院卷一第167 頁 10.楊景輝(17:48- 22:02共04 :14)本院卷一第169 頁 11.林聖裕(21:55- 08:05共10 :10)本院卷一第203 頁 12.許登翔(19:55- 08:05共12 :10)本院卷一第213 頁 13.沈茂榮(09:49- 22: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185 頁 14.黃惠嬌(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189 頁 15.吳明龍(21:55- 08:05共10 :10)本院卷一第217 頁 16.孫惠玲(21:56- 08:01共10 :05)本院卷一第223 頁 17.林輝仁(07:54- 22:10共14 :16)本院卷一第311 頁 18.徐愛香(07:55- 22:05共14 :10)本院卷一第329 頁 19.劉寶緣(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347 頁 20.謝仲朋(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50 時13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20 頁附表二編號21至23 150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應為150時。
雖其中1.黃世庭下班時間為20:02,總時數應為12時4 分,但加總仍有248 時13分,扣除98時應為150 時13分,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8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6頁 共184 時44分(計算式:282 時44分-98 時=184時4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55時39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47- 22:06共14:19)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41- 08:05共12:24)本院卷一第199 頁 3.謝進一(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139 頁 4.陳明欽(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143 頁 5.林心嵐(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147 頁 6.朱素慧(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151 頁 7.曾素貞(07:45- 22:10共14:25)本院卷一第155 頁 8.賴翁敏(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一第159 頁 9.羅玉蘭(09:50- 22:01共12:11)本院卷一第163 頁 10.曾邱秀枝(09:50- 22:01共12:11)本院卷一第167頁 11.楊景輝(17:48- 22:02共04 :14)本院卷一第169 頁 12.林聖裕(21:52- 08:10共10 :18)本院卷一第203 頁 13.許登翔(19:41- 08:05共12 :24)本院卷一第213 頁 14.沈茂榮(12:19- 00:03共11 :44)本院卷一第185 頁 15.黃惠嬌(07:44- 00:00共16 :16)本院卷一第189 頁 16.吳明龍(21:52- 08:10共10 :18)本院卷一第217 頁 17.孫惠玲(21:54- 08:09共10 :15)本院卷一第223 頁 18.林輝仁(07:51- 22:02共14 :11)本院卷一第311 頁 19.范清香(07:53- 22:02共14 :09)本院卷一第325 頁 20.徐愛香(07:55- 22:01共14 :06_本院卷一第329 頁 21.劉寶緣(07:42- 22:02共14 :20)本院卷一第347 頁 22.謝仲朋(07:56- 22:02共14 :06)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82 時44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21 頁至第223 頁附表二編號24 178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應為178時。
雖其中1.黃世庭下班時間為20:06,總時數應為12時19分,其中15.黃惠嬌下班時間為22:01,總時數應為14時1分,但扣除98時後仍高於178 時,且可認應已將非實際工作時數刪除,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9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6頁至第717頁 共149 時27分(計算式:259 時27分-110時=149時2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5時46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50- 22:03共14:13)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49- 08:08共12:19)本院卷一第199 頁 3.謝進一(07:53- 22:02共14:09)本院卷一第139 頁 4.陳明欽(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一第143 頁 5.林心嵐(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一第147 頁 6.朱素慧(07:41- 22:02共14:21)本院卷一第151 頁 7.賴翁敏(07:36- 22:02共14:26)本院卷一第159 頁 8.曾邱秀枝(09:48- 22:08共12:20)本院卷一第167 頁 9.楊景輝(17:55- 22:01共04:06)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江湘楹(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173 頁 11.林聖裕(21:34- 08:08共10 :34)本院卷一第203 頁 12.許登翔(19:49- 08:08共12 :19)本院卷一第213 頁 13.沈茂榮(11:51- 00:03共12 :12)本院卷一第185 頁 14.黃惠嬌(07:54- 22:02共14 :08)本院卷一第189 頁 15.吳明龍(21:34- 08:08共10 :34)本院卷一第217 頁 16.杜秀清(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21 頁 17.范清香(07:48- 22:01共14 :13)本院卷一第325 頁 18.徐愛香(07:45- 22:02共14 :17)本院卷一第329 頁 19.劉寶緣(07:41- 22:02共14 :21)本院卷一第347 頁 20.謝仲朋(07:56- 22:02共14 :06)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59 時27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23 頁至第224 頁附表二編號26至28 130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110時應為130 時。
雖其中1.黃世庭下班時間為20:03,總時數應為12時13分,但扣除110 時後仍高於130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0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7頁 共159 時24分(計算式:269 時24分-110時=159時2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56時11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54- 21:21共13:27)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37- 08:11共12:34)本院卷一第199 頁 3.謝進一(07:46- 22:02共14:16)本院卷一第139 頁 4.陳明欽(07:46- 22:03共14:17)本院卷一第143 頁 5.林心嵐(07:54- 22:03共14:09)本院卷一第147 頁 6.朱素慧(07:43- 22:08共14:25)本院卷一第151 頁 7.賴翁敏(07:32- 22:03共14:31)本院卷一第159 頁 8.羅玉蘭(09:46- 22:03共12:17)本院卷一第163 頁 9.楊景輝(17:54- 22:02共04:08)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林聖裕(21:51- 08:11共10 :20)本院卷一第203 頁 11.許登翔(19:37- 08:11共12 :34)本院卷一第213 頁 12.沈茂榮(11:54- 00:02共12 :08)本院卷一第185 頁 13.黃惠嬌(07:45- 22:02共14 :17)本院卷一第189 頁 14.顏月珠(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191 頁 15.吳明龍(21:50- 08:11共10 :21)本院卷一第217 頁 16.孫惠玲(21:49- 08:11共10 :22)本院卷一第223 頁 17.杜秀清(07:49- 22:01共14 :12)本院卷一第321 頁 18.范清香(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一第325 頁 19.徐愛香(07:51- 22:03共14 :12)本院卷一第329 頁 20.劉寶緣(07:43- 22:03共14 :20)本院卷一第347 頁 21.謝仲朋(07:51- 22:03共14 :12)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269 時24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第225 頁、第227 頁至第228 頁附表二編號29、33至34 126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110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1日 本院卷三第159 頁、第717頁至第718頁 共198 時27分(計算式:308 時27分-110時=198時2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63時38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黃世庭(07:31- 21:34共14:03)本院卷一第133 頁 2.陳明振(19:47- 07:38共11:51)本院卷一第199、409頁 3.陳明欽(08:07- 22:03共13:56)本院卷一第143 頁 4.林心嵐(07:54- 01:00共17:06)本院卷一第147 頁 5.朱素慧(07:48- 01:00共17:12)本院卷一第151 頁 6.曾素貞(07:43- 01:00共17:17)本院卷一第155 頁 7.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159 頁 8.羅玉蘭(09:45- 01:00共15:15)本院卷一第163 頁 9.楊景輝(12:52- 22:23共09:31)本院卷一第169 頁 10.林聖裕(21:03- 08:06共11 :03)本院卷一第203 、407 頁 11.許登翔(19:48- 08:06共12 :18)本院卷一第213 、405 頁 12.沈茂榮(11:55- 00:02共12 :07)本院卷一第185 頁 13.黃惠嬌(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189 頁 14.顏月珠(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一第191 頁 15.林秀香(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一第193 頁 16.吳明龍(21:03- 08:06共11 :03)本院卷一第217 、403 頁 17.孫惠玲(21:48- 08:06共10 :18)本院卷一第223 、401 頁 18.孫小玲(22:00- 02:00共04 :00)本院卷一第257 頁 19.張玉圓(21:55- 01:00共03 :05)本院卷一第261 頁 20.林輝仁(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311 頁 21.徐愛香(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329 頁 22.曾春吉(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343 頁 23.劉寶緣(07:32- 22:00共14 :28)本院卷一第347 頁 24.謝仲朋(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353 頁 共308 時27分 1.原告人員於12月31日自承「沒有正式的加派人力合約」,由此訊息可證原告人員因清潔成果未達業主要求,故主動增派人力,並非係依被告要求而增派。
2.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3 至4 ,第225 頁、第227 頁至第228 頁附表二編號30至32、35 164 時(如司促卷第41頁至第47頁所列加總並扣除110時後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小計 3,322 時31分 2 108 年1 月共4,157時 1.協助跨年、開幕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162 頁、第718頁 共108 時31分(計算式:218 時31分-110時=108時3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51時5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賴翁敏(07:56- 22:20共14:24)本院卷一第367 頁 2.楊景輝(17:55- 22:00共04:05)本院卷一第371 頁 3.邱秀枝(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73 頁 4.沈茂榮(11:46- 00:02共12:16)本院卷一第379 頁 5.羅玉蘭(09:54- 22:00共12:06)本院卷一第381 頁 6.楊翠珍(07:55- 22:25共14:30)本院卷一第387 頁 7.林輝仁(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391 頁 8.孫惠玲(21:52- 08:06共10:14)本院卷一第401 頁 9.吳明龍(19:43- 09:20共13:37)本院卷一第403 頁 10.許登翔(19:43- 09:20共13 :37)本院卷一第405 頁 11.林聖裕(19:43- 09:20共13 :37)本院卷一第407 頁 12.陳明振(07:39- 20:45共13 :06)本院卷一第409 頁 13.徐愛香(08:00- 22:01共14 :01)本院卷一第411 頁 14.劉寶緣(07:38- 22:00共14 :22)本院卷一第413 頁 15.曾春吉(07:58- 22:01共14 :03)本院卷一第417 頁 16.賴葉誠(07:55- 22:05共14 :10)本院卷一第431 頁 17.王瑞嬌(07:52- 22:01共14 :09)見本院卷一第433頁 共218 時3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50頁至第52頁附表一編號5 ,第229 頁至第230 頁附表二編號36至38 89時(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日 本院卷三第718 頁至第719頁 日班:共96時57分(計算式:194 時57分-98時=96 時5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曾素貞(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一第367 頁 4.楊景輝(17:56- 22:01共04:05)本院卷一第371 頁 5.邱秀枝(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一第373 頁 6.沈茂榮(11:48- 00:02共12:14)本院卷一第379 頁 7.羅玉蘭(09:54- 22:00共12:06)本院卷一第381 頁 8.黃惠嬌(07:50- 22:03共14:13)本院卷一第385 頁 9.楊翠珍(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387 頁 10.朱素慧(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389 頁 11.陳明振(07:44- 20:02共12 :18)本院卷一第409 頁 12.徐愛香(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411 頁 13.李佩玲(07:55- 22:04共14 :09)本院卷一第415 頁 14.謝仲朋(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王瑞嬌(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4 時57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30 頁至第232 頁附表二編號39至41 138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7時1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惠玲(21:47- 08:07共10:20)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0:47- 08:46共11:59)本院卷一第403 頁 3.許登翔(19:54- 08:46共12:52)本院卷一第405 頁 4.林聖裕(20:47- 08:46共11:59)本院卷一第407 頁 共47時10分 3日 本院卷三第719 頁至第720頁 日班:共84時33分(計算式:182 時33分-98時=84 時3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3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曾素貞(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367 頁 4.楊景輝(17:50- 22:01共04:11)本院卷一第371 頁 5.邱秀枝(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73 頁 6.羅玉蘭(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81 頁 7.楊翠珍(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387 頁 8.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389 頁 9.陳明振(07:48- 20:15共12:27)本院卷一第409 頁 10.徐愛香(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一第411 頁 11.李佩玲(08:11- 22:03共13 :52)本院卷一第415 頁 12.謝仲朋(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一第419 頁 13.賴葉誠(07:54- 22:00共14 :06)本院卷一第431 頁 14.王瑞嬌(07:40- 22:00共14 :20)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82 時3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32 頁至第234 頁附表二編號42至44 102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4時4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惠玲(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401 頁 2.許登翔(18:01- 08:18共14:17)本院卷一第405 頁 3.林聖裕(21:40- 07:51共10:11)本院卷一第407 頁 共34時41分 4日 本院卷三第720頁至第721頁 日班:共105 時22分(計算式:203時22分-98 時=105時2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4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359 頁 2.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367 頁 3.邱秀枝(09:58- 22:00共12:02)本院卷一第373 頁 4.沈茂榮(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379 頁 5.羅玉蘭(09:58- 22:00共12:02)本院卷一第381 頁 6.黃惠嬌(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385 頁 7.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389 頁 8.陳明振(07:51- 08:38共24:47)本院卷一第409 頁 9.徐愛香(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411 頁 10.劉寶蓮(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413 頁 11.李佩玲(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一第415 頁 12.謝仲朋(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419 頁 13.賴葉誠(08:01- 22:01共14 :00)本院卷一第431 頁 14.王瑞嬌(07:37- 22:00共14 :23)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03 時2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34 頁至第235 頁附表二編號45至47 132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惠玲(21:57- 08:07共10:10)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1:57- 08:04共10:07)本院卷一第403 頁 3.許登翔(19:56- 08:04共12:08)本院卷一第405 頁 4.林聖裕(21:57- 07:40共09:43)本院卷一第407 頁 共42時8 分 5日 本院卷三第721 頁至第722頁 日班:共87時59分(計算式:197 時59分-110時=87 時5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1月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曾素貞(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367 頁 4.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371 頁 5.邱秀枝(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73 頁 6.沈茂榮(09:38- 22:02共12:24)本院卷一第379 頁 7.黃惠嬌(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385 頁 8.楊翠珍(07:11- 22:01共14:50)本院卷一第387 頁 9.林聖裕(07:41- 20:07共12:26)本院卷一第407 頁 10.徐愛香(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411 頁 11.劉寶蓮(07:49- 22:01共14 :12)本院卷一第413 頁 12.李沛玲(08:05- 22:00共13 :55)本院卷一第415 頁 13.謝仲朋(07:48- 22:01共14 :13)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賴葉誠(08:05- 22:06共14 :01)本院卷一第431 頁 15.王瑞嬌(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7 時5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35 頁至第237 頁附表二編號48至50 118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雖其中大夜班2.許登翔下班時間為08:04,總時數應為12時47分,加總後更高於118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4時1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明龍(21:53- 08:03共10:10)本院卷一第403 頁 2.許登翔(19:17- 07:03共11:46)本院卷一第405 頁 3.陳明振(19:42- 08:02共12:20)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4時16分 6日 本院卷三第169 頁、第722頁至第723 頁 共43時3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孫惠玲(21:48- 08:01共10:13)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1:50- 08:03共10:13)本院卷一第403 頁 3.許登翔(21:02- 08:03共11:01)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1- 08:03共12:12)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3時3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37 頁至第287 頁附表二編號51 43時(司促卷第51頁所示) 7日 本院卷三第169 頁、第723頁 共139 時20分(計算式:237 時20分-98 時=139時2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359 頁 2.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367 頁 3.楊景輝(17:49- 22:01共04:12)本院卷一第371 頁 4.邱秀枝(09:48- 22:00共12:12)見本院卷一第373 頁 5.徐圓生(09:54- 22:08共12:14)本院卷一第375 頁 6.沈茂榮(09:45- 22:01共12:16)見本院卷一第379 頁 7.羅玉蘭(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一第381 頁 8.黃惠嬌(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385 頁 9.楊翠珍(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387 頁 10.朱素慧(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1.林聖裕(07:29- 20:15共12 :46)本院卷一第407 頁 12.徐愛香(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11 頁 13.劉寶緣(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413 頁 14.謝仲鵬(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王瑞嬌(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33 頁 16.江志偉(21:55- 08:01共10 :06)本院卷一第399 頁 17.孫惠玲(21:49- 08:00共10 :11)本院卷一第401 頁 18.許登翔(21:47- 08:01共10 :14)本院卷一第405 頁 19.陳明振(19:37- 08:01共12 :24)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237 時20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Yuan元於20:03發送之訊息(請見原證15第23頁)係提醒原告人員清潔漏未完成之處,請其於勤務時間內完成,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3.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8:07傳訊(請見原證17第35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4.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52頁至第54頁即附表一編號7 至8,第238 頁至第240 頁附表二編號52至54 13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8日 本院卷三第724頁 日班:共83時14分(計算式:181 時14分-9 8時=83 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8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曾素貞(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一第365 頁 3.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371 頁 4.邱秀枝(09:56- 22:00共12:04)本院卷一第373 頁 5.徐圓心(09:56- 22:00共12:04)本院卷一第375 頁 6.羅玉蘭(09:56- 22:00共12:04)本院卷一第381 頁 7.黃惠嬌(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385 頁 8.楊翠珍(07:23- 22:01共14:38)本院卷一第387 頁 9.朱素慧(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0.林聖裕(07:49- 20:04共12 :15)本院卷一第407 頁 11.徐愛香(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411 頁 12.劉寶緣(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一第413 頁 13.謝仲朋(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王瑞嬌(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81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40 頁、242 頁附表二編號55、59至60 122 時(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列加總並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25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4- 08:07共10:23)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慧玲(21:49- 07:58共10:09)本院卷一第401 頁 3.許登翔(21:24- 08:07共10:43)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7- 08:07共12:10)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3時25分 9日 本院卷三第725 頁至第727頁 日班:共91時50分(計算式:189 時50分-98時=91 時5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9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67 頁 4.邱秀枝(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73 頁 5.徐圓心(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一第375 頁 6.沈茂榮(09:51- 22:01共12:10)本院卷一第379 頁 7.羅玉蘭(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81 頁 8.楊翠珍(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387 頁 9.朱素慧(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389 頁 10.林聖裕(08:08- 21:11共13 :03)本院卷一第407 頁 11.徐愛香(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11 頁 12.劉寶緣(07:37- 22:00共14 :23)本院卷一第413 頁 13.謝仲朋(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王瑞嬌(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89 時50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40 頁至第242 頁附表二編號56至 58、61 120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3時2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8- 08:05共10:17)本院卷一第399 頁 2.許登翔(21:18- 08:09共10:51)本院卷一第405 頁 3.陳明振(19:50- 08:08共12:18)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3時26分 10日 本院卷三第727 頁至第728頁 日班:共81時35分(計算式:179 時35分-98時=81 時3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0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2- 22:03共14:11)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367 頁 5.楊景輝(17:47- 22:03共04:16)本院卷一第371 頁 6.邱秀枝(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生(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375 頁 8.沈茂榮(09:42- 22:01共12:19)本院卷一第379 頁 9.羅玉蘭(09:49- 22:00共12:11)本院卷一第381 頁 10.黃惠嬌(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一第385 頁 11.朱素慧(07:49- 22:03共14 :14)本院卷一第389 頁 12.林聖裕(07:19- 20:04共12 :45)本院卷一第407 頁 13.徐愛香(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411 頁 14.劉寶緣(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一第413 頁 15.謝仲鵬(08:00- 22:01共14 :01)本院卷一第419 頁 16.王瑞嬌(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79 時35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8:36 傳訊(請見原證17第40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243 頁至第245 頁附表二編號62至64 138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為138 時;
日班3.曾素貞下班時間為22:01,但日班總共應為208時1 分;
大夜班則應是32時46分,故日班與大夜班加計仍逾13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6時4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江志偉(21:39- 08:02共10:23)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惠玲(21:47- 08:01共10:14)本院卷一第401 頁 3.陳明振(19:53- 08:02共12:09)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6時46分 11日 本院卷三第728 頁至第729頁 日班:共98時6 分(計算式:196 時6 分-98時=98 時6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1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8:11- 22:02共13:51)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曾素貞(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367 頁 5.楊景輝(17:38- 22:01共04:23)本院卷一第371 頁 6.徐圓心(09:19- 22:00共12:41)本院卷一第375 頁 7.沈茂榮(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一第379 頁 8.羅玉蘭(09:32- 22:00共12:28)本院卷一第381 頁 9.黃惠嬌(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385 頁 10.楊翠珍(07:13- 22:00共14 :47)本院卷一第387 頁 11.林聖裕(07:53- 20:05共12 :12)本院卷一第407 頁 12.徐愛香(07:53- 22:01共14 :08)本院卷一第411 頁 13.劉寶緣(07:31- 22:01共14 :30)本院卷一第413 頁 14.謝仲朋(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王瑞嬌(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6 時6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45 頁至第247 頁附表二編號65至67 137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4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38- 08:00共10:22)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慧珍(21:45- 08:00共10:15)本院卷一第401 頁 3.許登翔(20:45- 08:10共11:25)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6- 08:43共12:47)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4時49分 12日 本院卷三第729 頁至第730頁 日班:共100 時20分(計算式:210時20分-110時=100時20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8年1月12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361 頁 2.曾素貞(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367 頁 4.楊景輝(17:48- 22:03共04:15)本院卷一第371 頁 5.邱秀枝(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一第373 頁 6.沈茂榮(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一第379 頁 7.羅玉蘭(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一第381 頁 8.黃惠嬌(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385 頁 9.楊翠珍(07:22- 22:00共14:38)本院卷一第387 頁 10.朱素慧(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1.林聖裕(07:46- 20:15共12 :29)本院卷一第407 頁 12.徐愛香(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411 頁 13.劉寶緣(07:32- 22:01共14 :29)本院卷一第413 頁 14.謝仲朋(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潘麗梅(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一第423 頁 16.王瑞嬌(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10 時2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47 頁至第248 頁附表二編號68至69 139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3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8- 08:01共10:13)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慧珍(21:44- 08:01共10:17)本院卷一第401 頁 3.許登翔(21:16- 08:05共10:49)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3- 08:06共12:13)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3時32分 13日 本院卷三第180頁、第730頁 日班:共97時11分(計算式:207 時11分-110時=97 時1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1月13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曾素貞(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一第367 頁 5.邱秀枝(09:44- 22:00共12:16)本院卷一第373 頁 6.徐圓心(09:33- 22:00共12:27)本院卷一第375 頁 7.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377 頁 8.黃惠嬌(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385 頁 9.朱素慧(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389 頁 10.林聖裕(07:55- 20:05共12 :10)本院卷一第407 頁 11.徐愛香(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411 頁 12.曾春吉(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一第417 頁 13.謝仲朋(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謝芷若(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421 頁 15.王瑞嬌(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07 時1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54頁附表一編號9 ,第249 頁至第250 頁附表二編號70至72 137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5時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9- 08:00共10:11)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慧珍(21:53- 08:00共10:07)本院卷一第401 頁 3.許登翔(20:58- 08:49共11:51)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6- 08:50共12:54)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5時3 分 14日 本院卷三第730 頁至第731頁 日班:共96時3 分(計算式:194 時3 分-98時=96 時3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4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361 頁 3.賴翁敏(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367 頁 4.楊景輝(17:47- 22:01共04:14)本院卷一第371 頁 5.邱秀枝(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一第373 頁 6.徐圓心(09:41- 22:00共12:19)本院卷一第375 頁 7.沈茂榮(09:35- 22:01共12:26)本院卷一第379 頁 8.羅玉蘭(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翠珍(07:20- 22:00共14:40)本院卷一第387 頁 10.朱素慧(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1.林聖裕(07:40- 20:36共12 :56)本院卷一第407 頁 12.徐愛香(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11 頁 13.劉寶緣(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一第413 頁 14.曾春吉(08:23- 22:01共13 :38)本院卷一第417 頁 15.王瑞嬌(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4 時3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50 頁至第252 頁附表二編號73至75 135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4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54- 08:02共10:08)本院卷一第397 頁 2.孫慧珍(21:44- 08:01共10:17)本院卷一第401 頁 3.許登翔(21:09- 08:09共11:00)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48- 08:06共12:18)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3時43分 15日 本院卷三第731頁 日班:共123 時28分(計算式:221時28分-98 時=123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8:01- 22:00共13:59)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林盈秀(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一第363 頁 4.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365 頁 5.賴翁敏(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一第367 頁 6.何秀美(09:45- 22:02共12:17)本院卷一第369 頁 7.楊景輝(17:47- 22:01共04:14)本院卷一第371 頁 8.邱秀枝(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73 頁 9.徐圓心(09:44- 22:00共12:16)本院卷一第375 頁 10.沈茂榮(09:49- 22:02共12 :13)本院卷一第379 頁 11.羅玉蘭(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381 頁 12.黃惠嬌(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一第385 頁 13.楊翠珍(07:01- 22:01共15 :00)本院卷一第387 頁 14.林聖裕(07:46- 20:45共12 :59)本院卷一第407 頁 15.劉寶緣(07:41- 22:01共14 :20)本院卷一第413 頁 16.謝仲朋(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一第419 頁 17.王瑞嬌(07:45- 22:00共14 :15)見本院卷一第433頁 共221 時2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52 頁至第254 頁附表二編號76至78 158 時59分(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為161時,日班 13. 楊翠珍上班時間為07:14,工時為14時47分,加總後日班為221 時15分,與夜班加計扣除所得,故以此為準) 大夜班:共35時3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54- 08:03共10:09)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1:53- 00:00共02:07)本院卷一第399 頁 3.許登翔(21:13- 08:04共10:51)本院卷一第405 頁 4.陳明振(19:55- 08:19共12:24)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5時31分 16日 本院卷三第732頁 日班:共119 時2分(計算式:217時2分-98時=119時2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 年1 月16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3- 22:03共14:10)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7- 22:02共14:05)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林盈秀(07:35- 22:03共14:28)本院卷一第363 頁 4.賴翁敏(07:47- 22:03共14:16)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09:36- 22:03共12:27)本院卷一第369 頁 6.邱秀枝(09:45- 22:03共12:18)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心(09:36- 22:03共12:27)本院卷一第375 頁 8.沈茂榮(09:53- 22:02共12:09)本院卷一第379 頁 9.羅玉蘭(09:45- 22:03共12:18)本院卷一第381 頁 10.楊翠珍(07:26- 22:03共14 :37)本院卷一第387 頁 11.朱素慧(07:49- 22:02共14 :13)本院卷一第389 頁 12.林聖裕(08:03- 20:32共12 :29)本院卷一第407 頁 13.徐愛香(07:47- 22:03共14 :16)本院卷一第411 頁 14.劉寶緣(07:33- 22:02共14 :29)本院卷一第413 頁 15.謝仲朋(07:58- 22:02共14 :04)本院卷一第419 頁 16.王瑞嬌(07:47- 22:03共14 :16)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17 時2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54 頁至第255 頁附表二編號79至81 15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55- 08:01共10:06)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1:53- 08:02共10:09)本院卷一第399 頁 3.孫慧玲(21:40- 08:01共10:21)本院卷一第401 頁 4.許登翔(21:00- 08:27共11:27)本院卷一第405 頁 共42時3 分 17日 本院卷三第732 頁至第733頁 日班:共138 時55分(計算式:236時55分-98 時=138時5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7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361 頁 2.林盈秀(07:54- 22:02共14:08)本院卷一第363 頁 3.曾素貞(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09:42- 22:03共12:21)本院卷一第369 頁 6.楊景輝(17:53- 22:01共04:08)本院卷一第371 頁 7.邱秀枝(09:48- 22:02共12:14)本院卷一第373 頁 8.徐圓心(09:37- 22:03共12:26)本院卷一第375 頁 9.羅玉蘭(09:48- 22:03共12:15)本院卷一第381 頁 10.楊富慶(07:31- 22:02共14 :31)本院卷一第383 頁 11.黃惠嬌(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85 頁 12.楊翠珍(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387 頁 13.朱素慧(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389 頁 14.林聖裕(07:35- 20:04共12 :29)本院卷一第407 頁 15.徐愛香(07:48- 22:02共14 :14)本院卷一第411 頁 16.劉寶緣(07:30- 22:02共14 :32)本院卷一第413 頁 17.謝仲朋(07:50- 22:02共14 :12)本院卷一第419 頁 18.王瑞嬌(07:48- 22:02共14 :14)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36 時5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56 頁至第257 頁附表二編號82至83 176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2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19- 08:01共10:42)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1:47- 08:00共10:13)本院卷一第399 頁 3.孫慧玲(21:34- 08:00共10:26)本院卷一第401 頁 4.許登翔(19:16- 08:19共13:03)本院卷一第405 頁 共44時24分 18日 本院卷三第733 頁至第734頁 日班:共137 時39分(計算式:235時39分-98 時=137時3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8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9- 22:02共14:13)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林盈秀(07:33- 22:02共14:29)本院卷一第363 頁 3.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39- 22:03共14:24)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10:00- 22:02共12:02)本院卷一第369 頁 6.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371 頁 7.邱秀枝(09:44- 22:02共12:18)本院卷一第373 頁 8.徐圓心(09:28- 22:02共12:34)本院卷一第375 頁 9.沈茂榮(09:46- 22:01共12:15)本院卷一第379 頁 10.羅玉蘭(09:44- 22:02共12 :18)本院卷一第381 頁 11.楊富慶(07:35- 22:02共14 :27)本院卷一第383 頁 12.黃惠嬌(07:45- 22:02共14 :17)本院卷一第385 頁 13.楊翠珍(07:24- 22:02共14 :38)本院卷一第387 頁 14.朱素慧(07:37- 22:01共14 :24)本院卷一第389 頁 15.陳明振(07:51- 20:01共12 :10)本院卷一第409 頁 16.徐愛香(07:49- 22:02共14 :13)本院卷一第411 頁 17.謝仲朋(07:49- 22:02共14 :13)本院卷一第419 頁 18.王瑞嬌(07:49- 22:02共14 :13)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35 時3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57 頁至第259 頁附表二編號84至86 17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2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1:40- 08:00共10:20)本院卷一第399 頁 3.孫慧玲(21:42- 08:03共10:21)本院卷一第401 頁 4.許登翔(19:42- 08:10共12:28)本院卷一第405 頁 共43時20分 19日 本院卷三第734頁 日班:共109 時38分(計算式:207時38分-98 時=109時3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19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2- 22:06共14:24)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0- 22:05共14:15)本院卷一第361 頁 3.賴翁敏(07:28- 22:05共14:37)本院卷一第367 頁 4.何秀美(09:49- 22:06共12:17)本院卷一第369 頁 5.楊景輝(17:50- 22:05共04:15)本院卷一第371 頁 6.邱秀枝(09:49- 22:06共12:17)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心(09:38- 22:06共12:28)本院卷一第375 頁 8.沈茂榮(09:50- 22:05共12:15)本院卷一第379 頁 9.羅玉蘭(09:49- 22:06共12:17)本院卷一第381 頁 10.楊富慶(07:47- 22:05共14 :18)本院卷一第383 頁 11.黃惠嬌(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一第385 頁 12.楊翠珍(07:29- 22:06共14 :37)本院卷一第387 頁 13.朱素慧(07:51- 22:05共14 :14)本院卷一第389 頁 14.陳明振(07:32- 20:02共12 :30)本院卷一第409 頁 15.徐愛香(07:48- 22:05共14 :17)本院卷一第411 頁 16.王瑞嬌(07:48- 22:06共14 :18)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07 時3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59 頁至第261 頁附表二編號87至89 146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1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19日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58- 08:03共10:05)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1:30- 08:24共10:54)本院卷一第399 頁 3.孫慧玲(21:44- 08:05共10:21)本院卷一第401 頁 4.許登翔(19:27- 08:24共12:57)本院卷一第405 頁 共44時17分 20日 本院卷三第734頁 日班:共134 時2分(計算式:244時2 分-110時=134時2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8年1月20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8:02- 22:00共13:58)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林盈秀(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363 頁 4.賴翁敏(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369 頁 6.楊景輝(17:52- 22:04共04:12)本院卷一第371 頁 7.徐圓心(09:37- 22:01共12:24)本院卷一第375 頁 8.江湘楹(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377 頁 9.沈茂榮(09:55- 22:01共12:06)本院卷一第379 頁 10.黃惠嬌(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一第385 頁 11.楊翠珍(07:29- 22:00共14 :31)本院卷一第387 頁 12.朱素慧(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389 頁 13.廖少彬(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一第393 頁 14.林聖裕(07:23- 20:01共12 :38)本院卷一第407 頁 15.徐愛香(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411 頁 16.謝仲朋(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419 頁 17.王瑞嬌(07:45- 22:0,共14 :15)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44 時2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61 頁至第263 頁附表二編號90至92 139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又日班7.徐圓心上班時間為09:27,時間加總後確高於139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5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0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46- 08:01共10:15)本院卷一第397 頁 2.江志偉(20:57- 08:00共11:03)本院卷一第399 頁 3.孫慧玲(21:50- 08:04共10:14)本院卷一第401 頁 4.陳明振(19:40- 08:01共12:21)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3時53分 21日 本院卷三第735 頁至第738頁 日班:共104 時53分(計算式:202時53分-98 時=104時5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1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林盈秀(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363 頁 3.曾素貞(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09:46- 22:00共12:14)本院卷一第369 頁 6.邱秀枝(09:46- 22:00共12:14)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心(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一第375 頁 8.沈茂榮(09:20- 22:01共12:41)本院卷一第379 頁 9.羅玉蘭(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381 頁 10.楊富慶(07:40- 22:00共14:20 )本院卷一第383 頁 11.黃惠嬌(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385 頁 12.林聖裕(07:36- 20:35共12 :59)本院卷一第407 頁 13.徐愛香(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411 頁 14.謝仲朋(07:59- 22:00共14 :01)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王瑞嬌(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02 時5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黃緯豪之訊息可證,原告對於清潔人力安排、工作交接未臻完備,甚有重複清潔之情形,還需被告人員主動提醒;
因清潔成果未達被告人員期望,被告人員方屢屢提醒原告人員清潔不備之處,並非「提醒」即等於「主動要求增派」。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63 頁至第265 頁附表二編號93至95 132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4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44- 08:01共10:17)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1:44- 08:03共10:19)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58- 08:03共12:05)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2時41分 22日 本院卷三第738 頁 日班:共98時22分(計算式:194 時32分-98時=98 時2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2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361 頁 2.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365 頁 3.賴翁敏(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367 頁 4.何秀美(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一第369 頁 5.楊景輝(17:56- 22:01共04:05)本院卷一第371 頁 6.邱秀枝(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73 頁 7.沈茂榮(09:59- 22:02共12:03)本院卷一第379 頁 8.羅玉蘭(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富慶(07:32- 22:01共14:29)本院卷一第383 頁 10.黃惠嬌(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385 頁 11.楊翠珍(07:12- 22:00共14 :48)本院卷一第387 頁 12.朱素慧(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389 頁 13.林聖裕(07:21- 20:22共13 :01)本院卷一第407 頁 14.謝仲朋(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王瑞嬌(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4 時3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65 頁至第266 頁附表二編號96至98 13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為134 時,日班總請求時數應為96時32分,但大夜班4.孫慧玲上下班時間應為21:50-08 :01,總時數為10時11分,大夜班總計為42時48分,與日班請求時數相加顯高於134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4時3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3- 08:00共10:17)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吳明龍(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52- 08:01共12:09)本院卷一第409 頁 4.孫慧玲(06:10- 08:00共01:50)本院卷一第401 頁 共34時27分 23日 本院卷三第739頁 日班:共86時1 分(計算式:184 時1 分-98時=86 時1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3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6:49- 22:01共15:12)本院卷一第361 頁 2.林盈秀(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363 頁 3.曾素貞(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367 頁 5.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371 頁 6.邱秀枝(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生(09:30- 22:01共12:31)本院卷一第375 頁 8.羅玉蘭(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富慶(07:29- 22:01共14:32)本院卷一第383 頁 10.楊翠珍(07:29- 22:01共14 :32)本院卷一第387 頁 11.朱素慧(07:44- 22:02共14 :18)本院卷一第389 頁 12.林聖裕(07:33- 20:41共13 :08)本院卷一第407 頁 13.謝仲朋(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王瑞嬌(07:37- 22:00共14 :23)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84 時1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蔡三泰於正常勤務時間18:05傳訊(請見原證17第51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266 頁至第268 頁附表二編號99至101 122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2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42- 08:00共10:18)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孫慧玲(21:45- 08:00共10:15)本院卷一第401 頁 3.吳明龍(21:37- 08:36共10:59)本院卷一第403 頁 4.陳明振(19:44- 08:36共12:52)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4時24分 24日 本院卷三第739 頁至第740頁 日班:共97時44分(計算式:195 時44分-98時=97 時4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4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林盈秀(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363 頁 4.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365 頁 5.賴翁敏(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367 頁 6.楊景輝(17:48- 22:04共04:16)本院卷一第371 頁 7.邱秀枝(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73 頁 8.徐圓生(09:29- 22:00共12:31)本院卷一第375 頁 9.沈茂榮(09:48- 22:02共12:14)本院卷一第379 頁 10.羅玉蘭(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381 頁 11.黃惠嬌(07:53- 22:02共14 :09)本院卷一第385 頁 12.朱素慧(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3.林聖裕(07:33- 21:15共13 :42)本院卷一第407 頁 14.劉寶緣(07:35- 22:01共14 :26)本院卷一第413 頁 15.王瑞嬌(07:40- 22:01共14 :21)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95 時44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69 頁至第270 頁附表二編號102至104 12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3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1:50- 08:06共10:16)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55- 08:06共12:11)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2時38分 25日 本院卷三第740 頁至第741頁 日班:共63時30分(計算式:161 時30分-98時=63 時3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林盈秀(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363 頁 3.賴翁敏(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一第367 頁 4.何秀美(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69 頁 5.邱秀枝(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73 頁 6.徐圓生(09:15- 22:00共12:45)本院卷一第375 頁 7.沈茂榮(09:51- 22:02共12:11)本院卷一第379 頁 8.楊富慶(07:35- 22:01共14:26)本院卷一第383 頁 9.黃惠嬌(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385 頁 10.林聖裕(07:28- 20:04共12 :36)本院卷一第407 頁 11.謝仲朋(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419 頁 12.王瑞嬌(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161 時30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70 頁至第272 頁附表二編號105至107 96時30分(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為106 時,原告現有證明僅為96時30分,故以此為準) 大夜班:共33時(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江志偉(21:34- 08:00共10:26)本院卷一第399 頁 2.吳明龍(21:55- 08:09共10:14)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49- 08:09共12:20)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3時 26日 本院卷三第194 頁、第741頁至第742 頁 日班:共113 時52分(計算式:223時52分-110時=113時52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8年1月26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曾素貞(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365 頁 4.何秀美(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69 頁 5.楊景輝(17:48- 22:02共04:14)本院卷一第371 頁 6.邱秀枝(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一第373 頁 7.徐圓生(09:14- 22:00共12:46)本院卷一第375 頁 8.羅玉蘭(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富慶(07:35- 22:01共14:26)本院卷一第383 頁 10.黃惠嬌(08:07- 22:09共14 :02)本院卷一第385 頁 11.楊翠珍(06:59- 22:00共15 :01)本院卷一第387 頁 12.朱素慧(07:52- 22:02共14 :10)本院卷一第389 頁 13.林聖裕(07:48- 21:12共13 :24)本院卷一第407 頁 14.謝仲朋(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潘麗梅(08:17- 22:00共13 :43)本院卷一第423 頁 16.張氏姮(07:58- 22:08共14 :10)本院卷一第425 頁 17.王瑞嬌(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23 時5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55頁附表一編號10,第272 頁至第274 頁附表二編號108至110 136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雖大夜班4.陳明振下班時間為08:09,但扣除後與日班時數加計仍高於13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4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1:48- 08:04共10:16)本院卷一第395 頁 2.孫慧玲(21:46- 08:03共10:17)本院卷一第401 頁 3.吳明龍(21:53- 08:30共10:37)本院卷一第403 頁 4.陳明振(19:58- 09:30共13:32)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4時42分 27日 本院卷三第742 頁至第743頁 日班:共115 時5分(計算式:225時5 分-110時=115時5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8年1月27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365 頁 4.何秀美(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369 頁 5.楊景輝(17:49- 22:01共04:12)本院卷一第371 頁 6.江湘楹(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377 頁 7.沈茂榮(09:52- 22:02共12:10)本院卷一第379 頁 8.羅玉蘭(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富慶(07:30- 22:01共14:31)本院卷一第383 頁 10.黃惠嬌(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一第385 頁 11.楊翠珍(06:59- 22:00共15 :01)本院卷一第387 頁 12.朱素慧(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389 頁 13.林聖裕(07:39- 20:27共12 :48)本院卷一第407 頁 14.謝仲朋(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一第419 頁 15.謝芝若(07:59- 22:01共14 :02)本院卷一第421 頁 16.張氏姮(07:36- 22:00共14 :24)本院卷一第425 頁 17.王瑞嬌(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一第433 頁 共225 時5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74 頁至第275 頁附表二編號111至113 138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雖日班11. 楊翠珍上班時間為07:18,工作時數應為14時42分,總工時數為224時46分,但扣除後與大夜班時數加計仍高於138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3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2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2:05- 08:00共09:55)本院卷一第395 頁 2.孫慧玲(21:51- 08:02共10:11)本院卷一第401 頁 3.吳明龍(21:50- 08:03共10:13)本院卷一第403 頁 4.陳明振(19:44- 08:03共12:19)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2時38分 28日 本院卷三第198 頁、第743頁 共42時1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吳品賢(23:00- 08:01共09:01)本院卷一第395 頁 2.孫慧玲(21:48- 08:03共10:15)本院卷一第401 頁 3.吳明龍(21:45- 08:20共10:35)本院卷一第403 頁 4.陳明振(19:58- 08:20共12:22)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2時1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56頁附表一編號11,第275 頁至第276 頁附表二編號114 41時(司促卷第51頁所示,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9日 本院卷三第743頁 日班:共122 時31分(計算式:220時31分-98 時=122時3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29日日班大卡紀錄 1.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359 頁 2.卓訓圳(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361 頁 3.林盈秀(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363 頁 4.曾素貞(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365 頁 5.賴翁敏(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367 頁 6.何秀美(09:43- 22:01共12:18)本院卷一第369 頁 7.楊景輝(17:51- 22:02共04:11)本院卷一第371 頁 8.邱秀枝(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373 頁 9.徐圓生(09:28- 22:00共12:32)本院卷一第375 頁 10.江湘楹(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377 頁 11.沈茂榮(09:52- 22:04共12 :12)本院卷一第379 頁 12.羅玉蘭(09:50- 22:01共12:11)本院卷一第381 頁 13.楊富慶(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一第383 頁 14.黃惠嬌(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一第385 頁 15.林聖裕(07:39- 20:49共13 :10)本院卷一第407 頁 16.謝仲朋(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419 頁 17.蔡玉信(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429 頁 共220 時3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76 頁至第278 頁附表二編號115至116 124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2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1 月2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2:22- 08:08共09:46)本院卷一第395 頁 2.吳明龍(21:55- 08:15共10:20)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58- 08:15共12:17)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2時23分 30日 本院卷三第744 頁至第745頁 共32時5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孫慧玲(21:36- 08:01共10:25)本院卷一第401 頁 2.吳明龍(21:54- 08:09共10:15)本院卷一第403 頁 3.陳明振(19:53- 08:09共12:16)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32時5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78 頁附表二編號117至118 32時(司促卷第51頁所示,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1日 本院卷三第745 頁至第747頁 日班:共95時8 分(計算式:193 時8 分-98時=95 時8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1月31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359 頁 2.林盈秀(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363 頁 3.曾素貞(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365 頁 4.賴翁敏(07:33- 22:00共14:27)本院卷一第367 頁 5.何秀美(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369 頁 6.徐圓生(09:24- 22:01共12:37)本院卷一第375 頁 7.沈茂榮(09:53- 22:01共12:08)本院卷一第379 頁 8.羅玉蘭(09:38- 22:00共12:22)本院卷一第381 頁 9.楊富慶(07:36- 22:01共14:25)本院卷一第383 頁 10.楊翠珍(07:07- 22:00共14 :53)本院卷一第387 頁 11.朱素慧(07:46- 22:01共14 :15)本院卷一第389 頁 12.林聖裕(07:11- 21:57共14 :46)本院卷一第407 頁 13.謝仲朋(07:43- 22:00共14 ;
17)本院卷一第419 頁 14.高雪玉(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427 頁 共193 時8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78 頁至第280 頁附表二編號119至121 116 時(司促卷第49頁至第53頁所示加總並扣除98時,雖日班10. 楊翠珍並無上下班打卡紀錄,大夜班2.孫慧玲下班時間係08:01且加總後應為43時2 分,但日班、大夜班加計仍高於11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4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1月3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2:03- 08:09共10:06)本院卷一第395 頁 2.孫慧玲(21:40- 08:00共10:20)本院卷一第401 頁 3.吳明龍(21:41- 08:04共10:23)本院卷一第403 頁 4.陳明振(19:51- 08:04共12:13)本院卷一第409 頁 共42時42分 小計 3,827 時29分 3 108 年2 月共3,126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747 頁至第748頁 共52時3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吳品賢(22:20- 08:19共09:59)本院卷一第485 頁 2.江志偉(21:42- 08:00共10:18)本院卷一第493 頁 3.孫慧玲(21:55- 08:03共10:08)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55- 08:03共10:08)本院卷一第499 頁 5.陳明振(19:56- 08:02共12:06)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52時3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5:24 傳訊(請見原證17第59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280 頁至第281 頁附表二編號122至123 52時(司促卷第57頁) 2日 本院卷三第205頁、第749頁 共119 時9 分(計算式:229 時9 分-110時=119時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33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楊景輝(17:46- 22:02共04:16)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楊富慶(07:33- 22:01共14:28)見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林心嵐(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459 頁 6.林聖裕(07:02- 22:46共15:44)本院卷一第461 頁 7.謝仲鵬(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463 頁 8.高雪玉(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465 頁 9.黃惠嬌(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珍(07:00- 22:00共15 :00)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沈茂榮(09:51- 22:01共12 :10)本院卷一第471 頁 12.何秀美(09:47- 22:01共12 :14)本院卷一第473 頁 13.卓訓圳(07:05- 22:00共14 :55)本院卷一第475 頁 14.徐圓生(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477 頁 15.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483 頁 16.吳品賢(22:12- 08:15共10 :03)本院卷一第485 頁 17.孫慧珍(21:51- 08:02共10 :11)本院卷一第495 頁 18.吳明龍(21:45- 08:16共10 :31)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229 時9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lisa 邱係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11:59 傳訊(請見原證15第59頁)提醒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57頁至第58頁附表一編號12,第282 頁至第283 頁附表二編號127至128 118 時18分(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後應為122 時,13. 卓訓圳上下班時間為07:56至22:00,總時數14時04分,加計總工時應為228 時18分,故以此扣除110時後為準) 3日 本院卷三第748 頁至第750頁 日班:共82時30分(計算式:192 時30分-110時=82 時30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3日日班打卡紀錄 1.曾素貞(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39 頁 2.楊富慶(07:47- 22:02共14:15)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8:08- 22:01共13:53)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江湘楹(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451 頁 6.朱素慧(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457 頁 7.黃惠嬌(07:49- 22:02共14:13)本院卷一第467 頁 8.楊翠珍(07:08- 22:00共14:52)本院卷一第469 頁 9.沈茂榮(09:48- 22:01共12:13)本院卷一第471 頁 10.何秀美(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473 頁 11.卓訓圳(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21- 22:01共12 :40)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3- 22:01共12 :18)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陳明振(07:26- 22:20共14 :54)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192 時3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81 頁至第284 頁附表二編號124至126 、129 116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0時3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2:00- 08:05共10:05)本院卷一第485 頁 2.孫慧玲(21:59- 08:03共10:04)本院卷一第495 頁 3.許登翔(21:45- 08:04共10:19)本院卷一第497 頁 4.吳明龍(21:59- 08:04共10:05)本院卷一第499 頁共40時33分 4日 本院卷三第751頁 日班:共76時38分(計算式:186 時38分-110時=76 時38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4日日班打卡紀錄 1.曾素貞(07:03- 18:07共11:04)本院卷一第439 頁 2.楊富慶(07:57- 18:06共10:09)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7:55- 18:11共10:16)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33- 18:07共10:34)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江湘楹(07:53- 18:07共10:14)本院卷一第451 頁 6.黃雨瑄(07:51- 18:07共10:16)本院卷一第455 頁 7.朱素慧(07:38- 18:07共10:29)本院卷一第457 頁 8.林心嵐(07:53- 18:07共10:14)本院卷一第459 頁 9.黃惠嬌(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珍(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沈茂榮(09:58- 22:00共12 :02)本院卷一第471 頁 12.何秀美(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473 頁 13.卓訓圳(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475 頁 14.徐圓生(08:39- 18:06共09 :27)本院卷一第477 頁 15.邱秀枝(09:45- 18:07共08 :22)本院卷一第481 頁 16.羅玉蘭(09:45- 18:07共08 :22)本院卷一第483 頁 17.陳明振(07:32- 18:03共10 :31)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186 時3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84 頁至第286 頁附表二編號130至132 10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並扣除110 時。
雖日班1.曾素貞上班時間為07:38,工作時數為10時29分,總時數為186 時3 分,但大夜班1.吳品賢上班時間為20:59,工作時數為11時17分,總時數為31時9 分,日班與大夜班時數加總且扣除110時後仍高於100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29時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2:59- 08:16共09:17)本院卷一第485 頁 2.孫慧玲(21:49- 08:03共10:14)本院卷一第495 頁 3.許登翔(22:23- 08:01共09:38)本院卷一第497 頁 共29時9 分 5日 本院卷三第751 頁至第752頁 日班:共95時53分(計算式:205 時53分-110時=95 時5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49- 22:31共04:42)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曾素貞(07:37-22 :30共14:53)本院卷一第439 頁 3.黃榮森(07:53- 22:30共14:37)本院卷一第441 頁 4.楊富慶(07:38- 22:32共14:54)本院卷一第445 頁 5.賴翁敏(07:48- 22:30共14:42)本院卷一第449 頁 6.江湘楹(07:53- 22:30共14:37)本院卷一第451 頁 7.黃雨瑄(07:53- 22:30共14:37)本院卷一第455 頁 8.朱素慧(07:51- 22:30共14:39)本院卷一第457 頁 9.林心嵐(07:53- 22:30共14:37)本院卷一第459 頁 10.楊翠珍(07:09- 22:00共14 :51)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卓訓圳(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8:51- 22:30共13 :39)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4- 22:33共12 :49)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羅玉蘭(09:44- 22:33共12 :49)本院卷一第483 頁 15.陳明振(07:26- 22:32共15 :06)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205 時5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86 頁至第288 頁附表二編號133、135 123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又大夜班總時數應為42時13分,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1:52- 08:02共10:10)本院卷一第485 頁 2.孫慧玲(21:49- 08:03共10:14)本院卷一第495 頁 3.許登翔(20:32- 08:11共11:39)本院卷一第497 頁 4.吳明龍(21:51- 08:01共10:10)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42時3 分 6日 本院卷三第752頁、第753頁 日班:共87時34分(計算式:197 時34分-110時=87 時3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6日日班打卡紀錄 1.曾素貞(07:39- 22:31共14:52)本院卷一第439 頁 2.林盈秀(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447 頁 3.賴翁敏(07:40- 22:31共14:51)本院卷一第449 頁 4.劉家玉(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453 頁 5.黃雨瑄(07:54- 22:31共14:37)本院卷一第455 頁 6.林心嵐(07:54- 22:31共14:37)本院卷一第459 頁 7.黃惠嬌(07:44- 22:08共14:24)本院卷一第467 頁 8.楊翠珍(07:16- 22:00共14:44)本院卷一第469 頁 9.何秀美(09:42- 22:32共12:50)本院卷一第473 頁 10.卓訓圳(07:41- 22:02共14 :21)本院卷一第475 頁 11.徐圓生(09:08- 22:32共13 :24)本院卷一第477 頁 12.邱秀枝(09:45- 22:32共12 :47)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玉蘭(09:45- 22:31共12 :46)本院卷一第483 頁 14.陳明振(07:42- 22:48共15 :06)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197 時3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87 頁至第289 頁附表二編號134、136 117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3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品賢(21:48- 08:02共10:14)本院卷一第485 頁 2.孫慧玲(21:53- 08:02共10:09)本院卷一第495 頁 3.許登翔(21:09- 08:08共10:59)本院卷一第497 頁 4.吳明龍(21:52- 08:02共10:10)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41時32分 7日 本院卷三第753 頁至第754頁 日班:共86時53分(計算式:196 時53分-110時=86 時5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7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富慶(07:48- 22:33共14:45)本院卷一第445 頁 2.林盈秀(08:05- 22:00共13:55)本院卷一第447 頁 3.賴翁敏(07:40- 22:31共14:51)本院卷一第449 頁 4.江湘楹(07:55- 22:31共14:36)本院卷一第451 頁 5.劉家玉(07:49- 22:17共14:28)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朱素慧(07:55- 22:30共14:35)本院卷一第457 頁 7.林心嵐(07:55- 22:31共14:36)本院卷一第459 頁 8.林聖裕(06:17- 21:11共14:54)本院卷一第461 頁 9.楊翠珍(07:07- 22:00共14:53)本院卷一第469 頁 10.何秀美(09:42- 22:31共12 :49)本院卷一第473 頁 11.卓訓圳(07:39- 22:01共14 :22)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20- 22:31共13 :11)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4- 22:31共12 :47)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羅玉蘭(09:51- 22:02共12 :11)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96 時5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289 頁至第291 頁附表二編號137至139 108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24時4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52- 08:02共10:10)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31- 00:00共04:29)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24時48分 8日 本院卷三第754 頁 日班:共78時8 分(計算式:188 時8 分-110時=78 時8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8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47- 22:31共04:44)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曾素貞(07:35- 22:30共14:55)本院卷一第439 頁 3.楊富慶(07:44- 22:30共14:46)本院卷一第445 頁 4.林盈秀(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447 頁 5.劉家玉(07:46- 22:07共14:21)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朱素慧(07:46- 22:30共14:44)本院卷一第457 頁 7.林心嵐(07:48- 22:30共14:42)本院卷一第459 頁 8.林聖裕(07:09- 21:00共13:51)本院卷一第461 頁 9.黃惠嬌(07:32- 22:02共14:30)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珍(07:21- 22:00共14 :39)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卓訓圳(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37- 22:31共12 :54)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1- 22:30共12 :49)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羅玉蘭(09:41- 22:31共12 :50)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88 時8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91 頁至第292 頁附表二編號140至141 90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23時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明龍(21:49- 08:23共10:34)本院卷一第499 頁 2.陳明振(19:49- 08:24共12:35)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23時9 分 9日 本院卷三第754 頁至第755頁 日班:共88時28分(計算式:198 時28分-110時=88 時28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9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50- 22:30共04:40)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曾素貞(07:42- 22:30共14:48)本院卷一第439 頁 3.楊富慶(07:54- 22:30共14:36)本院卷一第445 頁 4.林盈秀(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447 頁 5.賴翁敏(07:53- 22:31共14:38)本院卷一第449 頁 6.劉家玉(09:52- 22:31共12:39)本院卷一第453 頁 7.朱素慧(07:48- 22:30共14:42)本院卷一第457 頁 8.林心嵐(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59 頁 9.林聖裕(07:13- 21:24共14:11)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黃惠嬌(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467 頁 11.楊翠珍(07:16- 22:00共14 :44)本院卷一第469 頁 12.何秀美(09:41- 22:31共12 :50)本院卷一第473 頁 13.徐圓生(09:38- 22:03共12 :25)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邱秀枝(09:45- 22:31共12 :46)本院卷一第481 頁 15.羅玉蘭(09:44- 22:31共12 :47)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98 時2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92 頁至第294 頁附表二編號142至143 10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22時4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吳明龍(21:46- 08:11共10:25)本院卷一第499 頁 2.陳明振(19:56- 08:11共12:15)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22時40分 10日 本院卷三第755 頁至第756頁 日班:共95時21分(計算式:195 時21分-110時=95 時2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10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曾素貞(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439 頁 3.林盈秀(07:59- 22:13共14:14)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江湘楹(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51 頁 6.劉家玉(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一第453 頁 7.朱素慧(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57 頁 8.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59 頁 9.林聖裕(07:52- 20:58共13:06)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黃惠嬌(07:27- 22:02共14 :35)本院卷一第467 頁 11.何秀美(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一第473 頁 12.卓訓圳(07:25- 22:01共14 :36)本院卷一第475 頁 13.徐圓生(09:09- 22:00共12 :51)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邱秀枝(09:49- 22:01共12 :12)本院卷一第481 頁 15.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95 時2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蔡三泰於正常勤務時間11:17傳訊(請見原證17第67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294 頁至第295 頁附表二編號144至146 117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為126 時,又日班總時數應係85時21分之誤載,加總後僅有117時,故以此為準) 大夜班:共32時3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0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36- 08:00共10:24)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55- 08:02共10:07)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54- 08:02共12:08)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2時39分 11日 本院卷三第757頁 日班:共70時57分(計算式:168 時57分-98時=88 時2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 年2 月11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48- 22:03共04:15)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439 頁 3.楊富慶(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445 頁 4.賴翁敏(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49 頁 5.劉家玉(07:46- 22:03共14:17)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林心嵐(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459 頁 7.林聖裕(07:40- 20:19共12:39)本院卷一第461 頁 8.黃惠嬌(07:22- 22:01共14:39)本院卷一第467 頁 9.楊翠珍(07:07- 22:00共14:53)本院卷一第469 頁 10.卓訓圳(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一第475 頁 11.徐圓生(09:23- 22:00共12 :37)本院卷一第477 頁 12.邱秀枝(09:48-22 :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玉蘭(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68 時5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95 頁至第297 頁附表二編號147至148 98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3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1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46- 08:06共10:20)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56- 08:03共10:07)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53- 08:03共12:10)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2時37分 12日 本院卷三第757 頁至第759頁 日班:共79時9 分(計算式:177 時9 分-98時=79 時9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2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32- 22:02共12:30)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富慶(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36- 22:00共14:24)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朱素慧(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457 頁 6.林心嵐(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459 頁 7.林聖裕(07:42- 20:35共12:53)本院卷一第461 頁 8.黃惠嬌(07:30- 22:01共14:31)本院卷一第467 頁 9.楊翠珍(07:11- 22:00共14:49)本院卷一第469 頁 10.何秀美(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473 頁 11.卓訓圳(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10- 22:00共12 :50)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481 頁 共177 時9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97 頁至第298 頁附表二編號149至150 106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4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1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57- 08:02共10:05)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40- 08:04共10:24)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46- 08:04共12:18)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2時47分 13日 本院卷三第759頁 日班:共95時25分(計算式:193 時25分-98時=95 時2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3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5- 22:06共12:11)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55- 22:00共04:05)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51- 22:05共14:14)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445 頁 5.林盈秀(08:00- 22:05共14:05)本院卷一第447 頁 6.賴翁敏(07:45- 22:06共14:21)本院卷一第449 頁 7.劉家玉(07:51- 22:06共14:15)本院卷一第453 頁 8.朱素慧(07:51- 22:06共14:15)本院卷一第457 頁 9.林聖裕(07:45- 20:40共12:55)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黃惠嬌(07:47- 22:06共14 :19)本院卷一第467 頁 11.楊翠珍(07:11- 22:06共14 :55)本院卷一第469 頁 12.何秀美(09:41- 22:06共12 :25)本院卷一第473 頁 13.徐圓生(09:33- 22:00共12 :27)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邱秀枝(09:43- 22:06共12 :23)本院卷一第481 頁 15.羅玉蘭(09:43- 22:05共12 :22)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93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298 頁至第300 頁附表二編號151至152 132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47- 08:01共10:14)本院卷一第489 頁 2.孫慧玲(21:42- 08:01共10:19)本院卷一第495 頁 3.吳明龍(21:48- 08:04共10:16)本院卷一第499 頁 4.陳明振(19:50- 08:04共12:14)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3時3 分 14日 本院卷三第759 頁至第760頁 日班:共84時8 分(計算式:182 時8 分-98時=84 時8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4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39- 22:09共12:30)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55- 22:03共04:08)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445 頁 5.林盈秀(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447 頁 6.賴翁敏(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49 頁 7.劉家玉(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453 頁 8.林心嵐(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459 頁 9.林聖裕(07:14- 20:45共13:31)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楊翠珍(06:57- 22:00共15 :03)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卓訓圳(07:23- 22:01共14 :38)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21- 22:00共12 :39)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羅玉蘭(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82 時8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00 頁至第301 頁附表二編號153至155 13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53時5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6- 08:01共10:05)本院卷一第489 頁 2.雷源澎(21:50- 08:14共10:24)本院卷一第491 頁 3.孫慧玲(21:56- 08:03共10:07)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05- 08:10共11:05)本院卷一第499 頁 5.陳明振(19:52- 08:10共12:18)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53時59分 15日 本院卷三第760 頁至第761頁 日班:共65時26分(計算式:163 時26分-98時=65 時2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曾素貞(07:47- 22:02共14:15)本院卷一第439 頁 2.林盈秀(08:03- 22:02共13:59)本院卷一第447 頁 3.賴翁敏(07:43- 22:02共14:19)本院卷一第449 頁 4.朱素慧(07:49- 22:03共14:14)本院卷一第457 頁 5.林心嵐(07:55- 22:02共14:07)本院卷一第459 頁 6.林聖裕(07:45- 21:37共13:52)本院卷一第461 頁 7.黃惠嬌(07:46- 22:02共14:16)本院卷一第467 頁 8.何秀美(09:41- 22:03共12:22)本院卷一第473 頁 9.卓訓圳(07:03- 22:03共15:00)本院卷一第475 頁 10.徐圓生(09:29- 22:02共12 :33)本院卷一第477 頁 11.馮衣仙(09:57- 22:03共12 :06)本院卷一第479 頁 12.羅玉蘭(09:39- 22:02共12 :23)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63 時2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01 頁至第302 頁附表二編號156至157 102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1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8- 08:00共10:02)本院卷一第489 頁 2.雷源澎(21:49- 08:03共10:14)本院卷一第491 頁 3.吳明龍(21:54- 08:18共10:24)本院卷一第499 頁 4.陳明振(19:55- 08:17共12:22)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3時2 分 16日 本院卷三第761 頁至第762頁 日班:共96時13分(計算式:206 時13分-110時=96 時1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16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8:55- 22:00共13:05)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9- 22:01共04:12)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57- 22:02共14:05)本院卷一第445 頁 5.劉家玉( 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朱素慧(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一第457 頁 7.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59 頁 8.林聖裕(07:19- 20:48共13:29)本院卷一第461 頁 9.黃惠嬌(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貞(06:51- 22:00共15 :09)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何秀美(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473 頁 12.卓訓圳(08:03- 22:02共13 :59)本院卷一第475 頁 13.徐圓生(09:19- 22:00共12 :41)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馮衣仙(09:51- 22:02共12 :11)本院卷一第479 頁 15.邱秀枝(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一第481 頁 16.羅玉蘭(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206 時1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8:48 傳訊(請見原證17第73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03 頁至第304 頁附表二編號158至160 141 時15分(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為142 時,又大夜班4.吳明龍下班時間應為08:18,故大夜班總時數應為45時2 分,日班與大夜班加計後僅有141時15分,故以此為準) 大夜班:共45時(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2:01- 08:01共10:00)本院卷一第489 頁 2.雷源澎(21:45- 08:04共10:19)本院卷一第491 頁 3.孫慧玲(21:49- 00:00共02:11)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55- 08:16共10:21)本院卷一第499 頁 5.陳明振(19:57- 08:06共12:09)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5時 17日 本院卷三第762頁 日班:共82時27分(計算式:192 時27分-110時=82 時2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17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1- 22:05共12:14)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50- 22:02共04:12)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楊富慶(07:51- 22:03共14:12)本院卷一第445 頁 4.賴翁敏(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江湘楹(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451 頁 6.劉家玉(08:02- 22:01共13:59)本院卷一第453 頁 7.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457 頁 8.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459 頁 9.林聖裕(07:11- 20:18共13:07)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黃惠嬌(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一第467 頁 11.楊翠珍(07:00- 22:00共15 :00)本院卷一第469 頁 12.何秀美(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一第473 頁 13.徐圓生(09:29- 22:00共12 :31)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馮衣仙(09:48- 22:02共12 :14)本院卷一第479 頁 15.邱秀枝(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481 頁 共192 時2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04 頁至第306 頁附表二編號161至162 13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54時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1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7- 08:00共10:03)本院卷一第489 頁 2.雷源澎(21:54- 08:15共10:21)本院卷一第491 頁 3.孫慧玲(21:46- 08:00共10:14)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53- 08:32共10:39)本院卷一第499 頁 5.陳明振(19:48- 08:32共12:44)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54時1 分 18日 本院卷三第762 頁至第763頁 日班:共83時28分(計算式:181 時28分-98時=83 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8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5- 22:05共12:10)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6- 22:02共04:16)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53- 22:04共14:11)本院卷一第445 頁 5.林盈秀(07:54- 22:04共14:10)本院卷一第447 頁 6.賴翁敏(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449 頁 7.劉家玉(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453 頁 8.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459 頁 9.林聖裕(07:16- 20:14共12:58)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楊翠貞(07:07- 22:00共14 :53)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卓訓圳(07:47- 22:01共14 :14)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8:35- 22:01共13 :26)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481 頁 14.羅玉蘭(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81 時2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鴻裕Honjuh於正常勤務時間18:19 傳訊(請見原證17第74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06 頁至第307 頁附表二編號163至165 12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5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雷源澎(21:42- 08:09共10:27)本院卷一第491 頁 2.孫慧玲(21:52- 08:04共10:12)本院卷一第495 頁 3.吳明龍(21:54- 08:55共11:01)本院卷一第499 頁 4.陳明振(19:39- 08:55共13:16)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4時56分 19日 本院卷三第763頁 日班:共71時4 分(計算式:169 時4 分-98時=71 時4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19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42- 22:01共12:19)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7- 22:01共04:14)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林盈秀(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447 頁 5.賴翁敏(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449 頁 6.劉家玉(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453 頁 7.朱素慧(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457 頁 8.林聖裕(07:45- 20:45共13:00)本院卷一第461 頁 9.黃惠嬌(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貞(07:01- 22:00共14 :59)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卓訓圳(07:35- 22:01共14 :26)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邱秀枝(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玉蘭(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69 時4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08 頁至第309 頁附表二編號166至167 118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53時1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1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7- 08:00共10:13)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5- 08:00共10:05)本院卷一第489 頁 3.雷源澎(21:47- 08:11共10:24)本院卷一第491 頁 4.吳明龍(21:47- 08:06共10:19)本院卷一第499 頁 5.陳明振(19:53- 08:06共12:13)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53時14分 20日 本院卷三第764頁 日班:共70時11分(計算式:168 時11分-98時=70 時1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20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44- 22:05共12:21)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6- 22:01共04:15)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445 頁 5.林盈秀(08:00- 22:00共14:00)本院卷一第447 頁 6.賴翁敏(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449 頁 7.劉家玉(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453 頁 8.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457 頁 9.林聖裕(07:09- 20:27共13:18)本院卷一第461 頁 10.黃惠嬌(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467 頁 11.何秀美(09:44- 22:05共12 :21)本院卷一第473 頁 12.卓訓圳(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一第475 頁 13.徐圓生(09:27- 22:01共12 :34)本院卷一第477 頁 共168 時1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09 頁至第310 頁附表二編號168至169 116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51時1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0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7- 08:00共10:13)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7- 08:00共10:03)本院卷一第489 頁 3.雷源澎(21:53- 08:01共10:08)本院卷一第491 頁 4.孫慧玲(21:42- 08:01共10:19)本院卷一第495 頁 5.吳明龍(21:32- 08:03共10:31)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51時14分 21日 本院卷三第764 頁至第765頁 日班:共71時14分(計算式:169 時14分-98時=71 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21日日班打卡紀錄 1.楊景輝(17:50- 22:01共04:11)本院卷一第437 頁 2.楊富慶(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8:07- 22:00共13:53)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03- 22:00共14:57)本院卷一第449 頁 5.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457 頁 6.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459 頁 7.林聖裕(07:21- 20:06共12:45)本院卷一第461 頁 8.黃惠嬌(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467 頁 9.楊翠貞(07:01- 22:00共14:59)本院卷一第469 頁 10.何秀美(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473 頁 11.卓訓圳(07:36- 22:00共14 :24)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徐圓生(09:19- 22:00共12 :41)本院卷一第477 頁 13.邱秀枝(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481 頁 共169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0 頁至第312 頁附表二編號170至171 106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06 時,雖日班4.賴翁敏上班時間為07:36,工作時數為14時24分,總工時數應為168 時41分,但與大夜班時數加總後扣除98時仍高於10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1- 08:00共10:09)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5- 08:00共10:05)本院卷一第489 頁 3.孫慧玲(21:39- 08:01共10:22)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32- 08:02共10:30)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41時6 分 22日 本院卷三第765頁 日班:共51時49分(計算式:149 時49分-98時=51 時4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22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42- 22:07共12:25)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曾素貞(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439 頁 3.楊富慶(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445 頁 4.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449 頁 5.劉家玉(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林心嵐(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459 頁 7.楊翠貞(07:07- 22:00共14:53)本院卷一第469 頁 8.何秀美(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473 頁 9.徐圓生(09:32- 22:00共12:28)本院卷一第477 頁 10.羅玉蘭(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483 頁 11.陳明振(07:47- 22:03共14 :16)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149 時4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2 頁至第313 頁附表二編號172至173 86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2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1- 08:01共10:10)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3- 08:00共10:07)本院卷一第489 頁 3.孫慧玲(21:46- 07:59共10:13)本院卷一第495 頁 4.吳明龍(21:42- 08:35共10:53)本院卷一第499 頁 共41時23分 23日 本院卷三第765 頁 共83時57分(計算式:181時57分-98 時=83時5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張美玉(09:33- 22:01共12:28)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7- 22:02共04:15)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楊富慶(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445 頁 5.林盈秀(08:03- 22:12共14:09)本院卷一第447 頁 6.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449 頁 7.林心嵐(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459 頁 8.楊翠貞(07:05- 22:00共14:55)本院卷一第469 頁 9.何秀美(09:45- 22:01共12:16)本院卷一第473 頁 10.卓訓圳(07:26- 22:00共14 :34)本院卷一第475 頁 11.徐圓生(09:05- 22:02共12 :57)本院卷一第477 頁 12.邱秀枝(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483 頁 14.陳明振(07:36- 22:11共14 :35)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181 時5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2 頁至第313 頁附表二編號174 76時(司促卷第55頁所示174 時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4日 本院卷三第766 頁至第767頁 日班:共84時44分(計算式:194 時44分-110時=84 時4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24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6- 22:02共12:06)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51- 22:02共04:11)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439 頁 4.林盈秀(07:58- 22:04共14:06)本院卷一第447 頁 5.江湘楹(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451 頁 6.劉家玉(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453 頁 7.林心嵐(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459 頁 8.林聖裕(07:09- 21:07共13:58)本院卷一第461 頁 9.黃惠嬌(07:41- 22:02共14:21)本院卷一第467 頁 10.楊翠貞(07:14- 22:01共14 :47)本院卷一第469 頁 11.何秀美(09:44- 22:02共12 :18)本院卷一第473 頁 12.卓訓圳(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一第475 頁 13.徐圓生(08:33- 22:02共13 :29)本院卷一第477 頁 14.邱秀枝(09:36- 22:01共12 :25)本院卷一第481 頁 15.羅玉蘭(09:36- 22:01共12 :25)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94 時4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4 頁至第315 頁附表二編號175至176 110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3時1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孫慧玲(21:47- 08:18共10:31)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55- 08:10共10:15)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48- 08:15共12:27)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3時13分 25日 本院卷三第768頁 共34時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孫慧玲(21:35- 08:21共10:46)本院卷一第495 頁 2.吳明龍(21:22- 08:18共10:56)本院卷一第499 頁 3.陳明振(19:51- 08:18共12:27)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4時9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6 頁附表二編號177 32時(司促卷第57頁所示) 26日 本院卷三第768頁 日班:共80時34分(計算式:178 時34分-98時=80 時3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26日日班打卡紀錄 1.曾素貞(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439 頁 2.楊富慶(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445 頁 3.林盈秀(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447 頁 4.賴翁敏(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449 頁 5.劉家玉(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453 頁 6.林心嵐(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459 頁 7.林聖裕(07:37- 20:52共13:15)本院卷一第461 頁 8.黃惠嬌(07:44- 22:01 共14 :17)本院卷一第467 頁 9.楊翠珍(07:08- 22:00共14:52)本院卷一第469 頁 10.卓訓圳(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475 頁 11.徐圓生(09:32- 22:02共12 :30)本院卷一第477 頁 12.邱秀枝(09:53- 22:01共12 :08)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家玉(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78 時34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9:58 、20:46 傳訊(請見原證17第80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16 頁至第318 頁附表二編號178至180 108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45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2月2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0- 08:03共10:13)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一第489 頁 3.陳明振(19:51- 08:11共12:20)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32時45分 27日 本院卷三第768 頁至第769頁 日班:共69時48分(計算式:177 時48分-98時=69 時4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2月27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7- 22:04共12:07)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8- 22:01共04:13)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439 頁 4.王雲霞(07:28- 22:01共14:33)本院卷一第443 頁 5.楊富慶(07:59- 22:02共14:03)本院卷一第445 頁 6.林盈秀(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447 頁 7.賴翁敏(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一第449 頁 8.劉家玉(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453 頁 9.林心嵐(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459 頁 10.林聖裕(07:30- 20:10共12 :40)本院卷一第461 頁 11.卓訓圳(07:53- 22:01共14 :08)本院卷一第475 頁 12.邱秀枝(09:33- 22:01共12 :28)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家玉(09:32- 22:00共12 :28)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67 時4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8 頁至第320 頁附表二編號181、183 108 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1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3- 08:04共10:11)本院卷一第489 頁 3.孫慧玲(21:44- 08:03共10:19)本院卷一第495 頁 4.陳明振(19:57- 08:31共12:34)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3時17分 28日 本院卷三第768 頁、第769頁 日班:共59時12分(計算式:169 時12分-110時=59 時12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2月28日日班打卡紀錄 1.張美玉(09:54- 22:05共12:11)本院卷一第435 頁 2.楊景輝(17:45- 22:02共04:17)本院卷一第437 頁 3.曾素貞(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439 頁 4.王雲霞(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443 頁 5.楊富慶(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445 頁 6.林盈秀(08:09- 22:02共13:53)本院卷一第447 頁 7.賴翁敏(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449 頁 8.劉家玉(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453 頁 9.林心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459 頁 10.林聖裕(07:31- 22:16共14 :45)本院卷一第461 頁 11.黃惠嬌(07:53- 22:01共14 :08)本院卷一第467 頁 12.邱秀枝(09:42- 22:01共12 :19)本院卷一第481 頁 13.羅家玉(09:42- 22:01共12 :19)本院卷一第483 頁 共169 時1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19 頁至第321 頁附表二編號182、184 96時(司促卷第55頁至第5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41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2 月2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6- 08:00共10:04)本院卷一第487 頁 2.陳柏翰(21:54- 08:02共10:08)本院卷一第489 頁 3.孫慧玲(21:45- 08:00共10:15)本院卷一第495 頁 4.陳明振(19:46- 08:00共12:14)本院卷一第501 頁 共42時41分 小計 2,956 時33分 4 108 年3 月共3,422小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769 頁至第770頁 日班:共81時9 分(計算式:191 時9 分-110時=81 時9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1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張美玉(09:58- 22:02共12:04)本院卷一第519 頁 3.卓訓圳(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楊翠珍(07:05- 22:01共14:56)本院卷一第525 頁 5.朱素慧(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529 頁 7.林盈秀(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33 頁 8.王雲霞(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535 頁 9.劉家玉(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537 頁 10.李素寶(08:08- 22:01共13 :53)本院卷一第547 頁 11.羅家玉(09:41- 22:01共12 :20)本院卷一第551 頁 12.賴翁敏(07:32- 22:01共14 :29)本院卷一第553 頁 13.林心嵐(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555 頁 14.林聖裕(07:27- 20:34共13 :07)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91 時9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1 頁至第322 頁附表二編號185至186 118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53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2:03- 08:02共09:59)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56-08 :32共12:36)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53分 2日 本院卷第770頁 日班:共55時57分(計算式:165 時57分-110時=55 時5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2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張美玉(09:59- 11:50共01:51)本院卷一第519 頁 3.卓訓圳(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楊翠貞(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525 頁 5.黃慧嬌(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31 頁 6.林盈秀(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533 頁 7.王雲霞(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35 頁 8.劉家玉(09:58- 22:01共12:03)本院卷一第537 頁 9.李素寶(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家玉(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29- 22:00共14 :31)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13- 20:34共13 :21)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65 時5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3 頁至第325 頁附表二編號187、189 94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又日班7.王雲霞上班時間為07:42,更逾原告計算之日班總時數,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2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9- 08:02共10:13)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3- 08:02共10:09)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54- 08:42共12:48)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22分 3日 本院卷三第770 頁至第771頁 日班:共67時51分(計算式:177 時51分-110時=67 時5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3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5- 22:01共12:16)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卓訓圳(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23 頁 3.楊翠貞(07:21- 22:00共14:39)本院卷一第525 頁 4.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29 頁 5.黃慧嬌(07:47- 22:03共14:16)本院卷一第531 頁 6.林盈秀(08:03- 22:00共13:57)本院卷一第533 頁 7.劉家玉(09:55- 22:05共12:10)本院卷一第537 頁 8.江湘楹(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539 頁 9.李素寶(08:01- 22:00共13:59)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家玉(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30- 22:00共14 :30)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18- 20:27共13 :09)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7 時5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3 頁至第326 頁附表二編號188、190 10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19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6- 08:04共10:08)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6- 08:03共10:07)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8- 08:04共10:06)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20:04- 08:02共11:58)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19分 4日 本院卷三第772 頁至第773頁 日班:共66時44分(計算式:164 時44分-98時=66 時4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4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38- 22:01共12:23)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卓訓圳(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一第523 頁 3.楊翠貞(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25 頁 4.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29 頁 5.黃慧嬌(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531 頁 6.林盈秀(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33 頁 7.王雲霞(07:29- 22:01共14:32)本院卷一第535 頁 8.劉家玉(09:56- 22:01共12:05)本院卷一第537 頁 9.李素寶(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玉蘭(09:37- 22:01共12 :24)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27- 22:00共14 :33)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聖裕(07:35- 21:01共13 :26)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64 時4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6 頁至第328 頁附表二編號192、194 94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2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4 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49- 08:03共10:14)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蔡福春(21:50- 08:03共10:13)本院卷一第509 頁 3.陳明振(20:07- 08:07共12:00)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2時27分 5日 本院卷三第772 頁至第774頁 日班:共53時5 分(計算式:151 時5 分-98時=53 時5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5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8:18- 22:01共13:43)本院卷一第521 頁 3.楊翠貞(07:24- 22:00共14:36)本院卷一第525 頁 4.曾素貞(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29 頁 5.黃慧嬌(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531 頁 6.王雲霞(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一第535 頁 7.劉家玉(09:57- 22:01共12:04)本院卷一第537 頁 8.李素寶(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547 頁 9.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53 頁 10.林心嵐(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555 頁 11.林聖裕(07:56- 20:35共12 :39)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51 時5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7 頁至第328 頁附表二編號193、195至196 80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4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4- 08:02共10:08)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蔡福春(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509 頁 3.陳明振(19:54- 08:17共12:23)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2時44分 6日 本院卷三第774頁 日班:共54時9 分(計算式:152 時9 分-98時=54 時9 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6日日班打卡紀錄 1.徐圓生(08:49- 22:00共13:11)本院卷一第521 頁 2.卓訓圳(07:09- 22:00共14:51)本院卷一第523 頁 3.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27 頁 4.曾素貞(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29 頁 5.林盈秀(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533 頁 6.王雲霞(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一第535 頁 7.劉家玉(10:00- 22:00共12:00)本院卷一第537 頁 8.羅玉蘭(09:22- 22:00共12:38)本院卷一第551 頁 9.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53 頁 10.林心嵐(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555 頁 11.林聖裕(07:33- 20:47共13 :14)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52 時9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29 頁至第330 頁附表二編號197至198 80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日班2.卓訓圳上班時間為07:39,總時數應為151時,但與大夜班加計並扣除98時後仍高於80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3時12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4- 08:04共10:10)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4- 08:04共10:10)本院卷一第505 頁 3.陳明振(19:41- 08:33共12:52)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3時12分 7日 本院卷三第774 頁至第775頁 日班:共68時37分(計算式:166 時37分-98時=68 時3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7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2- 22:00共12:18)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9:31- 22:00共12:29)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楊翠珍(07:00- 22:01共15:01)本院卷一第525 頁 5.曾素貞(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29 頁 6.黃惠嬌(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31 頁 7.林盈秀(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533 頁 8.王雲霞(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535 頁 9.李素寶(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賴翁敏(07:28- 22:00共14 :32)本院卷一第553 頁 11.林心嵐(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555 頁 12.林聖裕(07:35- 20:35共13 :00)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66 時3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30 頁至第331 頁附表二編號199至200 10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1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9- 08:00共10:11)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6- 08:01共10:05)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42- 08:31共12:49)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16分 8日 本院卷三第775頁 日班:共65時26分(計算式:163 時26分-98時=65 時2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8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楊翠珍(07:19- 22:00共14:41)本院卷一第525 頁 5.朱素慧(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27 頁 6.黃惠嬌(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531 頁 7.林盈秀(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533 頁 8.劉家玉(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37 頁 9.李素寶(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玉蘭(09:42- 22:01共12 :19)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林心嵐(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555 頁 12.林聖裕(07:56- 21:05共13 :09)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63 時2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31 頁至第332 頁附表二編號201至202 94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3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8- 08:04共10:06)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蔡福春(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509 頁 3.陳明振(19:51- 08:02共12:11)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2時30分 9日 本院卷三第775頁 日班:共93時7 分(計算式:203 時7 分-110時=93 時7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9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53- 22:01共12:08)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21- 22:01共12:40)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8:32- 22:00共13:28)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楊翠珍(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525 頁 6.朱素慧(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527 頁 7.曾素貞(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29 頁 8.黃惠嬌(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31 頁 9.林盈秀(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533 頁 10.王雲霞(07:33- 22:00共14 :27)本院卷一第535 頁 11.劉家玉(09:21- 22:01共12 :40)本院卷一第537 頁 12.李素寶(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一第547 頁 13.羅玉蘭(09:53- 22:01共12 :08)本院卷一第551 頁 14.賴翁敏(07:31- 22:01共14 :30)本院卷一第553 頁 15.林聖裕(07:19- 20;
38共13 :19)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03 時7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33 頁至第334 頁附表二編號203至204 120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3時6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月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0- 08:05共10:15)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蔡福春(21:50- 08:08共10:18)本院卷一第509 頁 3.陳明振(20:05- 08:38共12:33)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3時6 分 10日 本院卷三第776 頁 共94時15分(計算式:204時16分-110時=94時15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邱秀枝(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54- 22:01共12:07)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32- 22:01共12:29)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朱素慧(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529 頁 7.林盈秀(08:02- 22:02共14:00)本院卷一第533 頁 8.王雲霞(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535 頁 9.劉家玉(09:32- 22:01共12:29)本院卷一第537 頁 10.江湘楹(07:43- 22:00共14 :17) 本院卷一第539 頁 11.李素寶(08:03- 22:01共13 :5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2.羅玉蘭(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551 頁 13.賴翁敏(07:38- 22:00共14 :22)本院卷一第553 頁 14.林心嵐(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555 頁 15.林聖裕(07:46- 22:18共14 :32)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04 時1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34 頁至第335 頁附表二編號205 88時(司促卷第59頁所示扣除110 時後所得) 11日 本院卷三第776頁 日班:共122 時16分(計算式:220時16分-98 時=122時1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11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09:56- 22:00共12:04)本院卷一第517 頁 2.徐圓生(09:15- 22:00共12:45)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楊翠珍(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一第525 頁 5.朱素慧(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29 頁 7.林盈秀(08:05- 22:02共13:57)本院卷一第533 頁 8.王雲霞(07:16- 22:00共14:44)本院卷一第535 頁 9.劉家玉(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37 頁 10.程梅芳(08:03- 22:01共13 :58)本院卷一第541 頁 11.嚴正實(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545 頁 12.徐子晴(09:35- 22:00共12 :25)本院卷一第549 頁 13.羅玉蘭(09:36- 22:01共12 :25)本院卷一第551 頁 14.賴翁敏(07:27- 22:01共14 :34)本院卷一第553 頁 15.林心嵐(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555 頁 16.林聖裕(07:37- 21:15共13 :38)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20 時1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35 頁至第336 頁附表二編號206至207 148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2時2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1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5- 08:03共10:08)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蔡福春(21:54- 08:02共10:08)本院卷一第509 頁 3.陳明振(19:54- 08:02共12:08)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32時24分 12日 本院卷三第777頁 日班:共81時2 分(計算式:179 時2 分-98時=81 時2 分)(平日約定一般時數為98小時) 108年3月12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51- 22:01共12:10)本院卷一第517 頁 3.楊翠珍(07:16- 22:00共14:44)本院卷一第525 頁 4.朱素慧(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527 頁 5.黃惠嬌(07:50- 22:02共14:12)本院卷一第531 頁 6.王雲霞(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535 頁 7.程梅芳(07:06- 22:01共14:55)本院卷一第541 頁 8.嚴正實(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45 頁 9.李素寶(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徐子晴(09:58- 22:00共12 :02)本院卷一第549 頁 11.賴翁敏(07:26- 22:01共14 :35)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47- 20:59共13 :12)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9 時2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僅係詢問原告人員工作進度,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37 頁至第338 頁附表二編號208至210 118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日班7.程梅芳上班時間為07:56,工作時數為14時5 分,總時數為178 時12分,但與大夜班加計後扣除98時仍高於118 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3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1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3- 08:03共10:10)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5- 08:03共10:08)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20:04- 08:11共12:07)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38分 13日 本院卷三第778頁 共81時27分(計算式:179時27分-98 時=81時2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邱秀枝(09:44- 22:00共12:16)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8:46- 22:01共13:15)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28- 22:01共14:33)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曾素貞(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529 頁 5.黃惠嬌(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531 頁 6.林盈秀(08:04- 22:02共13:58)本院卷一第533 頁 7.劉家玉(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37 頁 8.程梅芳(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41 頁 9.李素寶(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玉蘭(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26- 20:44共13 :18)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9 時27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蔡三春於正常勤務時間14:03傳訊(請見原證17第90頁),因臨時有搬動物品需要而請求原告人員協助,原告人員予以拒絕,被告人員並無任何主動要求增派清潔人力之要求。
本院卷六第338 頁至第339 頁附表二編號211 76時(司促卷第59頁所示扣減98時後所得) 14日 本院卷三第264 頁、第778頁 共108 時46分(計算式:218 時46分-110時=108時46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2時49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3- 08:03共10:10)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莊添益(21:52- 08:02共10:10)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48- 08:03共10:15)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51- 08:05共12:14)本院卷一第513 頁 5.邱秀枝(09:44- 22:00共12:16)本院卷一第515 頁 6.周淑美(09:54- 22:01共12:07)本院卷一第517 頁 7.徐圓生(09:29- 22:01共12:32)本院卷一第521 頁 8.卓訓圳(07:37- 22:06共14:29)本院卷一第523 頁 9.朱素慧(07:45- 22:02共14:17)本院卷一第527 頁 10.黃惠嬌(07:48- 22:04共14 :16)本院卷一第531 頁 11.林盈秀(08:05- 22:01共13 :56)本院卷一第533 頁 12.劉家玉(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一第537 頁 13.程梅芬(08:04- 22:00共13 :56)本院卷一第541 頁 14.羅玉蘭(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551 頁 15.賴翁敏(07:27- 22:00共14 :33)本院卷一第553 頁 16.林心嵐(07:59- 22:00共14 :01)本院卷一第555 頁 17.林聖裕(07:31- 20:45共13 :14)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18 時46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3/14被告人員欣緯於10:45 傳訊「@機動陳明振請問昨晚有協助處理文華餅房和LED 光牆中間的公區玻璃面有很多手印」「早上確認還是沒清潔」(請見原證15第118 頁),故可證明原告並未因此訊息而增派人力處理被告人員提醒需清潔之處。
本院卷六第58頁至第59頁附表一編號13,第339 頁至第340 頁附表二編號212 108 時46分(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14時,原告現有證明為108 時46分,故以此為準) 15日 本院卷三第778 頁至第779頁 日班:共81時49分(計算式:179 時49分-98時=81 時4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15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10:05- 22:00共11:55)本院卷一第517 頁 2.徐圓生(09:12- 22:00共12:48)本院卷一第521 頁 3.楊翠珍(06:52- 22:00共15:08)本院卷一第525 頁 4.朱素慧(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527 頁 5.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29 頁 6.林盈秀(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533 頁 7.王雲霞(07:15- 22:00共14:45)本院卷一第535 頁 8.嚴正實(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545 頁 9.李素寶(07:49- 22:02共14:13)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徐子晴(09:13- 22:00共12 :47)本院卷一第549 頁 11.羅玉蘭(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551 頁 12.林心嵐(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8:05- 21:02共12 :57)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9 時4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因原告人員未於勤務時間內完成清潔任務,被告人員係提醒原告人員清潔漏未完成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40 頁至第341 頁附表二編號213至214 104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日班總時數為177 時49分,但與大夜班加計後扣除98時仍高於10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0時35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1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0- 08:04共10:14)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0- 08:04共10:14)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58- 08:05共10:07)本院卷一第507 頁 共30時35分 16日 本院卷三第779 頁 日班:共93時10分(計算式:203 時10分-110時=93 時10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16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38- 22:00共12:22)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9:52- 22:01共12:09)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27 頁 5.曾素貞(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29 頁 6.黃惠嬌(07:59- 22:04共14:05)本院卷一第531 頁 7.劉家玉(09:34- 22:01共12:27)本院卷一第537 頁 8.程梅芳(07:56- 22:09共14:13)本院卷一第541 頁 9.嚴正實(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45 頁 10.李素寶(07:40- 22:01共14 :21)本院卷一第547 頁 11.徐子晴(09:16- 22:00共12 :44)本院卷一第549 頁 12.羅玉蘭(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551 頁 13.賴翁敏(07:54- 22:00共14 :06)本院卷一第553 頁 14.林心嵐(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一第555 頁 15.林聖裕(07:30- 21:10共13 :40)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03 時1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41 頁至第343 頁附表二編號215至216 130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2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1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3- 08:01共10:08)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莊添益(21:09- 08:01共10:52)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51- 08:01共10:10)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20:06- 08:16共12:10)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20分 17日 本院卷三第268 頁、第779頁至第780 頁 日班:共96時18分(計算式:206 時26分-110時=96 時18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17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38- 22:03共12:25)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09- 22:03共12:54)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曾素貞(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529 頁 6.黃惠嬌(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31 頁 7.王雲霞(07:16- 22:00共14:44)本院卷一第535 頁 8.劉家玉(09:09- 22:03共12:54)本院卷一第537 頁 9.程梅芳(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41 頁 10.嚴正實(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545 頁 11.李素寶(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547 頁 12.徐子晴(09:09- 22:00共12 :51)本院卷一第549 頁 13.賴翁敏(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一第553 頁 14.林心嵐(07:04- 22:01共14 :57)本院卷一第555 頁 15.林聖裕(07:11- 20:54共13 :43)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06 時1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渡又娜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11:00 傳訊「@機動陳明振7 樓南側公供走道地板,這個有辦法弄起來嗎?」(請見原證15第121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59頁至第60頁附表一編號14,第343 頁至第344 頁附表二編號217至218 130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雖日班14.林心嵐上班時間為07:44,工作時數應為14時17分,總時數為205 時38分,但與大夜班加計後扣除110 時仍高於130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4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1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7- 08:01共10:14)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莊添益(21:47- 08:01共10:14)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59- 08:06共12:07)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44分 18日 本院卷三第780頁 日班:共80時19分(計算式:178 時19分-98時=80 時1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18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一第517 頁 3.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27 頁 4.黃惠嬌(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531 頁 5.林盈秀(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33 頁 6.王雲霞(07:17- 22:00共14:43)本院卷一第535 頁 7.程梅芳(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541 頁 8.嚴正實(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45 頁 9.李素寶(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徐子晴(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549 頁 11.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551 頁 12.賴翁敏(07:29- 22:06共14 :37)本院卷一第553 頁 13.林心嵐(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78 時1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0:54 傳訊(請見原證17第92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344 頁至第345 頁附表二編號219至221 118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17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1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2- 08:03共10:11)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49- 08:02共10:13)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54- 08:03共10:09)本院卷一第507 頁 4.陳明振(19:53- 08:37共12:44)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17分 19日 本院卷三第780 頁至第781頁 日班:共67時15分(計算式:165 時15分-98時=67 時1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19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6- 22:00共12:14)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卓訓圳(07:35- 22:01共14:26)本院卷一第523 頁 3.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27 頁 4.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29 頁 5.林盈秀(08:07- 22:01共13:54)本院卷一第533 頁 6.王雲霞(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535 頁 7.劉家玉(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37 頁 8.程梅芳(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41 頁 9.徐子晴(09:30- 22:00共12:30)本院卷一第549 頁 10.羅玉蘭(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27- 22:00共14 :33)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6- 22:06共14 :20)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65 時1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46 頁至第347 頁附表二編號222至224 10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5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1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1- 08:04共10:13)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3- 08:04共10:11)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49- 08:06共12:17)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54分 20日 本院卷三第781 頁至第782頁 日班:共53時28分(計算式:151 時28分-98時=53 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0日日班打卡紀錄 1.徐圓心(09:17- 22:01共12:44)本院卷一第521 頁 2.卓訓圳(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523 頁 3.曾素貞(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29 頁 4.黃惠嬌(07:46- 22:03共14:17)本院卷一第531 頁 5.林盈秀(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533 頁 6.王雲霞(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535 頁 7.劉家玉(09:56- 22:01共12:05)本院卷一第537 頁 8.李素寶(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547 頁 9.羅玉蘭(09:33- 22:01共12:28)本院卷一第551 頁 10.賴翁敏(07:27- 22:01共14 :34)本院卷一第553 頁 11.林心嵐(07:47- 22:01共14 :14)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51 時2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47 頁至第348 頁附表二編號225至226 92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10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20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4- 08:05共10:11)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莊添益(21:45- 08:00共10:15)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45- 08:04共10:19)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48- 08:13共12:25)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10分 21日 本院卷三第782 頁至第783頁 日班:共60時55分(計算式:158 時55分-98時=60 時5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1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39- 22:00共12:21)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22- 22:01共12:39)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33- 22:02共14:29)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29 頁 7.黃惠嬌(07:59- 22:02共14:03)本院卷一第531 頁 8.林盈秀(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33 頁 9.王雲霞(07:30- 15:13共07:43)本院卷一第535 頁 10.程梅芳(07:58- 22:00共14 :02)本院卷一第541 頁 11.賴翁敏(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58 時5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48 頁至第350 頁附表二編號227至228 99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大夜班總時數應為44時,但對結果無影響,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 年3 月2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03- 08:04共11:01)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莊添益(21:45- 08:04共10:19)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46- 08:04共10:18)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52- 08:14共12:22)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 22日 本院卷三第783頁 日班:共54時26分(計算式:152 時26分-98時=54 時2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2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3- 22:02共12:19)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36- 22:02共12:26)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50- 22:01共12:11)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59- 22:02共14:03)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朱素慧(07:49- 22:02共14:13)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49- 22;
02共14:13)本院卷一第529 頁 7.黃惠嬌(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531 頁 8.劉家玉(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37 頁 9.程梅芳(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41 頁 10.嚴正實(07:46- 22:01共14 :15)本院卷一第545 頁 11.李素寶(07:45- 22:07共14 :22)本院卷一第547 頁 12.林心嵐(07:50- 22:02共14 :12)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52 時2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345 頁至第351 頁附表二編號229至230 10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又日班總時數應為164時26分,加計大夜班時數扣除98時後實高於10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2時54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3月22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5- 08:01共10:06)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5- 08:00共10:05)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46- 08:01共10:15)本院卷一第507 頁 4.陳明振(19:52- 08:20共12:28)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2時54分 23日 本院卷三第272 頁至第273頁、第784 頁 日班:共86時23分(計算式:196 時23分-110時=86 時2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23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16- 22:02共12:46)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14:32- 22:00共07:28)本院卷一第529 頁 7.黃惠嬌(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31 頁 8.林盈秀(08:06- 22:04共13:58)本院卷一第533 頁 9.劉家玉(09:16- 22:02共12:46)本院卷一第537 頁 10.嚴正實(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一第545 頁 11.李素寶(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一第547 頁 12.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551 頁 13.賴翁敏(07:32- 22:01共14 :29)本院卷一第553 頁 14.林心嵐(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555 頁 15.林聖裕(07:35- 20:35共13 :00)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96 時2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0頁至第61頁附表一編號15至16,第351 頁至第352 頁附表二編號231 131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為131 時,又日班6.曾素貞上班時間為07:42,工作時數尚須加計近7 時,加計大夜班時數扣除110時後實高於131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4時7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23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4- 08:04共10:10)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3- 08:04共10:11)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蔡福春(21:55- 08:04共10:09)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49- 09:26共13:37)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4時7 分 24日 本院卷三第273 頁至第275頁 日班:共66時14分(計算式:176 時14分-110時=66 時1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24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一第517 頁 2.徐圓生(09:26- 22:02共12:36)本院卷一第521 頁 3.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529 頁 4.黃惠嬌(08:04- 22:01共13:57)本院卷一第531 頁 5.林盈秀(08:05- 22:07共14:02)本院卷一第533 頁 6.劉家玉(09:59- 22:02共12:03)本院卷一第537 頁 7.江湘楹(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39 頁 8.程梅芬(07:57- 22:34共14:37)本院卷一第541 頁 9.嚴正實(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45 頁 10.羅玉蘭(09:51- 22:01共12 :10)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38- 22:01共14 :23)見本院卷一第553頁 12.林心嵐(07:48-22:00 共14 :12)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13- 20:34共13 :21)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6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2頁至第63頁附表一編號17至18 102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2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24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9- 08:00共10:11)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3- 08:01共10:08)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36- 08:00共10:24)本院卷一第507 頁 4.蔡福春(21:41- 08:00共10:19)本院卷一第509 頁 共41時2 分 25日 本院卷三第275 頁至第277頁 日班:共67時25分(計算式:165 時25分-98時=67 時2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5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一第517 頁 2.朱素慧(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527 頁 3.黃惠嬌(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31 頁 4.王雲霞(07:25- 22:01共14:36)本院卷一第535 頁 5.劉家玉(10:00- 22:01共12:01)本院卷一第537 頁 6.江湘楹(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一第539 頁 7.程梅芬(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41 頁 8.嚴正實(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545 頁 9.李素寶(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玉蘭(09:39- 22:01共12 :22)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31- 22:01共14 :30)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34- 22:01共14 :27)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65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4頁至第65頁附表一編號19至20 104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0時46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2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3- 08:00共10:00)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2- 08:02共10:10)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40- 08:02共10:22)本院卷一第507 頁 4.蔡福春(21:48- 08:02共10:14)本院卷一第509 頁 共40時46分 26日 本院卷三第277頁、第785頁 日班:共68時54分(計算式:166 時54分-98時=68 時5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6日日班打卡紀錄 1.邱秀枝(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周淑美(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517 頁 3.徐圓生(09:08- 22:07共12:59)本院卷一第521 頁 4.卓訓圳(07:21- 22:01共14:40)本院卷一第523 頁 5.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27 頁 6.曾素貞(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529 頁 7.王雲霞(07:24- 22:00共14:36)本院卷一第535 頁 8.程梅芬(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41 頁 9.嚴正實(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45 頁 10.李素寶(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一第547 頁 11.賴翁敏(07:26- 22:00共14 :34)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5- 22:07共14 :22)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66 時5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5頁至第67頁附表一編號21至22,第352 頁附表二編號232 10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3時49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2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一第505 頁 2.莊添益(21:35- 08:01共10:26)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47- 08:01共10:14)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19:43- 08:41共12:58)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3時49分 27日 本院卷三第277 頁至第278頁 日班:共61時25分(計算式:159 時25分-98時=61 時2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3月27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一第517 頁 2.徐圓生(09:37- 15:30共05:53)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15- 22:01共14:46)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朱素慧(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27 頁 5.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29 頁 6.林盈秀(07:57- 22:02共14:05)本院卷一第533 頁 7.王雲霞(07:23- 22:00共14:37)本院卷一第535 頁 8.劉家玉(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537 頁 9.李素寶(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47 頁 10.羅玉蘭(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30- 22:06共14 :36)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9- 22:00共14 :11)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59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7頁至第68頁附表一編號23至24 97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15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27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44- 08:02共10:18)本院卷一第503 頁 2.莊添益(21:40- 08:02共10:22)本院卷一第507 頁 3.蔡福春(21:51- 08:03共10:12)本院卷一第509 頁 4.陳明振(21:50- 08:13共10:23)本院卷一第513 頁 共41時15分 28日 本院卷三第278頁 共81時47分(計算式179 時47分-98時=81 時4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邱秀枝(09:44- 22:00共12:16)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9:04- 22:01共12:57)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23 頁 4.朱素慧(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27 頁 5.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529 頁 6.黃惠嬌(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531 頁 7.林盈秀(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533 頁 8.王雲霞(07:24- 22:00共14:36)本院卷一第535 頁 9.劉家玉(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37 頁 10.蔡永成(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一第543 頁 11.羅玉蘭(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551 頁 12.賴翁敏(07:27- 22:00共14 :33)本院卷一第553 頁 13.林心嵐(08:04- 22:00共13 :56)本院卷一第555 頁 共179 時4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68頁至第69頁附表一編號25 78時(司促卷第59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 29日 本院卷三第278頁 共81時38分(計算式:179時38分-98 時=81時3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邱秀枝(09:39- 22:00共12:21)本院卷一第515 頁 2.徐圓生(08:14- 22:01共13:47)本院卷一第521 頁 3.曾素貞(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529 頁 4.黃惠嬌(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31 頁 5.王雲霞(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一第535 頁 6.劉家玉(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537 頁 7.江湘楹(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39 頁 8.程梅芬(08:01- 22:00共13:59)本院卷一第541 頁 9.蔡永成(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543 頁 10.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551 頁 11.賴翁敏(07:26- 22:00共14 :34)本院卷一第553 頁 12.林心嵐(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555 頁 13.林聖裕(07:23- 20:04共12 :41)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179 時3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0頁至第71頁附表一編號26 76時(司促卷第59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又雖 13. 林聖裕下班時間為22:04,但總時數仍高於76時,故無影響) 30日 本院卷三第279 頁至第281頁 日班:共96時6 分(計算式:206 時6 分-110時=96 時6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小時) 108年3月30日日班打卡紀錄 1.周淑美(09:47- 22:02共12:15)本院卷一第517 頁 2.徐圓生(08:37- 22:23共13:46)本院卷一第521 頁 3.卓訓圳(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23 頁 4.黃惠嬌(06:56- 22:02共15:06)本院卷一第531 頁 5.林盈秀(08:02- 22:04共14:02)本院卷一第533 頁 6.王雲霞(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535 頁 7.劉家玉(09:59- 22:22共12:23)本院卷一第537 頁 8.江湘楹(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39 頁 9.程梅芬(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41 頁 10.蔡永成(07:39- 22:02共14 :23)本院卷一第543 頁 11.李素寶(09:22- 22:05共12 :43)本院卷一第547 頁 12.羅玉蘭(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551 頁 13.賴翁敏(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一第553 頁 14.林心嵐(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555 頁 15.林聖裕(07:34- 20:58共13 :24)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06 時6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Uarban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15:57 傳訊「3 樓上4 樓手扶梯內外側很髒麻煩協助清潔感謝」(請見原證15第133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於工作時間內需完成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71頁至第72頁附表一編號27至28 128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1時5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3月30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林金發(21:51- 08:02共10:11)本院卷一第503 頁 2.陳柏翰(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一第505 頁 3.莊添益(21:37- 08:03共10:26)本院卷一第507 頁 4.蔡福春(21:47- 08:03共10:16)本院卷一第509 頁 共41時5 分 31日 本院卷三第281頁 共122 時19分(計算式:232 時19分-110時=122時1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陳明振(07:34- 22:15共14:41)本院卷一第513 頁 2.邱秀枝(09:50- 22:00共12:10)本院卷一第515 頁 3.周淑美(09:31- 22:00共12:29)本院卷一第517 頁 4.徐圓生(09:07- 22:13共13:06)本院卷一第521 頁 5.卓訓圳(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523 頁 6.朱素慧(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27 頁 7.黃惠嬌(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31 頁 8.林盈秀(07:59- 22:03共14:04)本院卷一第533 頁 9.王雲霞(07:16- 22:02共14:46)本院卷一第535 頁 10.江湘楹(07:51- 22:13共14 :22)本院卷一第539 頁 11.程梅芬(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一第541 頁 12.蔡永成(07:39- 22:01共14 :22)本院卷一第543 頁 13.李素寶(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547 頁 14.羅玉蘭(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551 頁 15.賴翁敏(07:36- 22:01共14 :25)本院卷一第553 頁 16.林心嵐(07:51- 22:13共14 :22)本院卷一第555 頁 17.林聖裕(07:34- 20:15共12 :41)本院卷一第557 頁 共232 時1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3頁至第74頁附表一編號29 116 時(司促卷第59頁至第61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小計 3,253 時46分 5 108 年4 月共3,136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283頁 日班:共66時29分(計算式:164 時29分-98時=66 時2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4月1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55- 22:05共14:10)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575 頁 4.曾素貞(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81 頁 7.林盈秀(07:57- 22:09共14:12)本院卷一第583 頁 8.劉家玉(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585 頁 9.江湘楹(07:52- 22:05共14:13)本院卷一第589 頁 10.周淑美(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一第599 頁 11.王子芸(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2.吳沛儒(09:40- 22:05共12 :25)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4 時2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4頁至第75頁附表一編號30至31 104 時(司促卷第63頁至第65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40時50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4月1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559 頁 2.莊添益(21:45- 08:01共10:16)本院卷一第561 頁 3.蔡福春(21:49- 08:02共10:13)本院卷一第563 頁 4.林金發(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一第565 頁 共40時50分 2日 本院卷三第283頁 共78時10分(計算式:176時10分-98 時=78時1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48- 22:05共14:17)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75 頁 3.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一第579 頁 5.林盈秀(09:18- 22:01共12:43)本院卷一第583 頁 6.程梅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7 頁 7.江湘楹(07:49- 22:05共14:16)本院卷一第589 頁 8.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91 頁 9.李素寶(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593 頁 10.羅玉蘭(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王子芸(10:03- 22:00共11 :5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3.吳沛儒(09:28- 22:05共12 :37)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76 時1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6頁至第77頁附表一編號32 7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日 本院卷三第285頁 共65時53分(計算式:163時53分-98 時=65時5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7:42- 22:01共14:19)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73 頁 3.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581 頁 5.林盈秀(08:30- 22:02共13:32)本院卷一第583 頁 6.劉家玉(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585 頁 7.程梅芳(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87 頁 8.江湘楹(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89 頁 9.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羅玉蘭(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吳沛儒(09:44- 22:01共12 :17)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3 時5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7頁至第78頁附表一編號33 63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4日 本院卷三第287頁 共82時00分(計算式:192時00分-110時=82時00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28- 22:08共14:40)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28- 22:06共14:38)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林心嵐(09:16- 22:03共12:47)本院卷一第573 頁 5.朱素慧(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75 頁 6.曾素貞(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577 頁 7.黃惠嬌(07:54- 22:02共14:08)本院卷一第581 頁 8.林盈秀(08:11- 22:31共14:20)本院卷一第583 頁 9.劉家玉(08:02- 22:01共13:59)本院卷一第585 頁 10.程梅芳(07:59- 22:00共14 :01)本院卷一第587 頁 11.蔡永成(09:37- 22:01共12 :24)本院卷一第591 頁 12.李素寶(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593 頁 13.羅玉蘭(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597 頁 14.王子芸(10:01- 22:01共12 :00)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192 時0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8頁至第79頁附表一編號34 78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5日 本院卷三第290頁 共82時51分(計算式:192時51分-110時=82時5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8:01- 22:04共14:03)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8:01- 22:04共14:03)本院卷一第569 頁 3.林心嵐(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573 頁 4.曾素貞(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32- 22:01共14:29)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8:04- 22:02共13:58)本院卷一第581 頁 7.劉家玉(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585 頁 8.程梅芳(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87 頁 9.江湘楹(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9 頁 10.蔡永成(07:46- 22:02共14 :16)本院卷一第591 頁 11.李素寶(07:36- 22:02共14 :26)本院卷一第593 頁 12.周淑美(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599 頁 13.王子芸(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601 頁 14.吳沛儒(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92 時5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79頁至第80頁附表一編號35 80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6日 本院卷三第292頁 共97時3分(計算式:207時3 分-110時=97時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39- 22:03共14:24)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39- 22:03共14:24)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6:41- 22:01共15:20)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朱素慧(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575 頁 5.賴翁敏(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81 頁 7.劉家玉(08:02- 22:01共13:59)本院卷一第585 頁 8.程梅芳(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87 頁 9.江湘楹(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589 頁 10.蔡永成(07:45- 22:02共14 :17)本院卷一第591 頁 11.李素寶(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593 頁 12.羅玉蘭(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597 頁 13.周淑美(09:31- 22:00共12 :29)本院卷一第599 頁 14.王子芸(09:56- 22:02共12 :06)本院卷一第601 頁 15.吳沛儒(09:31- 22:01共12 :30)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207 時3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0頁至第81頁附表一編號36 93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7日 本院卷三第292頁 共95時2分(計算式:205時2 分-110時=95時2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8:02- 22:02共14:00)見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8:02- 22:02共14:00)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7:18- 22:00共14:42)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73 頁 5.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75 頁 6.曾素貞(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77 頁 7.賴翁敏(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579 頁 8.黃惠嬌(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81 頁 9.劉家玉(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585 頁 10.江湘楹(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589 頁 11.蔡永成(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一第591 頁 12.羅玉蘭(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597 頁 13.周淑美(09:50- 22:01共12 :11)本院卷一第599 頁 14.王子芸(09:56- 22:03共12 :0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5.吳沛儒(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205 時2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1頁至第82頁附表一編號37 92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8日 本院卷三第294頁 共80時4分(計算式:178時4 分-98 時=80時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75 頁 3.曾素貞(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26- 22:01共14:35)本院卷一第579 頁 5.林盈秀(07:36- 22:13共14:37)本院卷一第583 頁 6.劉家玉(08:01- 22:04共14:03)本院卷一第585 頁 7.程梅芳(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87 頁 8.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89 頁 9.蔡永成(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李素寶(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593 頁 11.周淑美(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王子芸(10:02- 22:01共11 :59)本院卷一第601 頁 13.吳沛儒(08:49- 22:00共13 :11)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78 時4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1頁至第82頁附表一編號38 76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雖13 . 吳沛儒上班時間為09:49,上班時數應為12時11分,但總時數177 時4分扣除98時後仍高於76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9日 本院卷三第295頁、第786頁 日班:共71時16分(計算式:169 時16分-98時=71 時1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4月9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8:09- 22:01共13:52)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45- 22:02共14:17)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75 頁 4.曾素貞(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7:42- 22:01共14:19)本院卷一第581 頁 7.林盈秀(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一第583 頁 8.程梅芳(07:51- 02:00共18:09)本院卷一第587 頁 9.蔡永成(09:47- 22:02共12:15)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李素寶(07:42- 22:01共14 :19)本院卷一第593 頁 11.羅玉蘭(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597 頁 12.吳沛儒(09:47- 22:04共12 :17)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9 時16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83頁至第84頁附表一編號39至40,第353 頁附表二編號234 94時(司促卷第63頁至第65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0時56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4月9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47- 08:04共10:17)本院卷一第559 頁 2.莊添益(21:39- 08:03共10:24)本院卷一第561 頁 3.林金發(21:48- 08:03共10:15)本院卷一第565 頁 共30時56分 10日 本院卷三第295頁 共66時32分(計算式:164時32分-98 時=66時3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73 頁 3.賴翁敏(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81 頁 5.林盈秀(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一第583 頁 6.劉家玉(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585 頁 7.程梅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7 頁 8.江湘楹(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89 頁 9.李素寶(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93 頁 10.羅玉蘭(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王子芸(10:01- 22:00共11 :59)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164 時3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5頁附表一編號41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1日 本院卷三第298頁 共68時28分(計算式:166時28分-98 時=68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6:38- 22:01共15:23)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75 頁 4.賴翁敏(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581 頁 6.林盈秀(07:38- 22:02共14:24)本院卷一第583 頁 7.劉家玉(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85 頁 8.江湘楹(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89 頁 9.李素寶(07:48- 22:07共14:19)本院卷一第593 頁 10.羅玉蘭(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吳沛儒(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6 時2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5頁至第86頁附表一編號42 65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2日 本院卷三第298頁 共66時33分(計算式:164時33分-98 時=66時3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575 頁 3.曾素貞(07:46- 22:02共14:16)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55- 22:02共14:07)本院卷一第581 頁 6.劉家玉(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585 頁 7.程梅芳(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87 頁 8.江湘楹(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589 頁 9.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周淑美(09:47- 22:05共12 :18)本院卷一第599 頁 11.王子芸(09:56- 22:03共12 :0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2.吳沛儒(09:47- 22:02共12 :15)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4 時3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6頁至第87頁附表一編號43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2.朱素慧下班時間雖為22:02,工作時數為14時13分,總時數扣除98時後確仍高於6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3日 本院卷三第300頁 共96時59分(計算式:206時59分-110時=96時5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33- 22:06共14:33)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33- 22:06共14:33)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7:09- 22:02共14:53)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曾素貞(07:42- 22:01共14:19)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31- 22:01共14:30)本院卷一第579 頁 6.林盈秀(08:03- 22:10共14:07)本院卷一第583 頁 7.劉家玉(08:01- 22:02共14:01)本院卷一第585 頁 8.程梅芳(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587 頁 9.江湘楹(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589 頁 10.蔡永成(07:48- 22:02共14 :14)本院卷一第591 頁 11.李素寶(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593 頁 12.羅玉蘭(09:43- 22:01共12 :18)本院卷一第597 頁 13.周淑美(09:39- 22:01共12 :22)本院卷一第599 頁 14.王子芸(09:51- 22:14共12 :23)本院卷一第601 頁 15.吳沛儒(09:51- 22:01共12 :10)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206 時5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7頁至第88頁附表一編號44 93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4日 本院卷三第301頁 共95時33分(計算式:205分-110時=95 時3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59- 22:07共14:08)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59- 22:07共14:08)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林心嵐(07:28- 22:03共14:35)本院卷一第573 頁 5.朱素慧(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575 頁 6.曾素貞(07:28- 22:01共14:33)本院卷一第577 頁 7.黃惠嬌(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81 頁 8.林盈秀(08:02- 22:07共14:05)本院卷一第583 頁 9.劉家玉(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585 頁 10.江湘楹(09:55- 22:01共12 :06)本院卷一第589 頁 11.蔡永成(07:51- 22:02共14 :11)本院卷一第591 頁 12.李素寶(07:58- 22:01共14 :03)本院卷一第593 頁 13.羅玉蘭(09:24- 22:01共12 :37)本院卷一第597 頁 14.周淑美(09:42- 22:00,共12:18)本院卷一第599 頁 15.王子芸(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205 時3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8頁至第89頁附表一編號45 92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5日 本院卷三第303頁 共52時14分(計算式:150時14分-98 時=52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575 頁 4.曾素貞(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579 頁 6.程梅芳(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587 頁 7.蔡永成(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91 頁 8.李素寶(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93 頁 9.羅玉蘭(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597 頁 10.王子芸(09:47- 22:02共12 :15)本院卷一第601 頁 11.吳沛儒(09:50- 22:01共12 :11)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50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89頁附表一編號46 50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6日 本院卷三第305頁 共65時50分(計算式:163時50分-98 時=65時5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8:12- 22:00共13:48)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575 頁 4.曾素貞(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581 頁 7.劉家玉(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85 頁 8.程梅芳(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587 頁 9.江湘楹(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9 頁 10.羅玉蘭(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55- 22:00共12 :05)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吳沛儒(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3 時5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0頁附表一編號47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7日 本院卷三第307頁 共66時24分(計算式:164時24分-98 時=66時2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575 頁 3.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581 頁 5.林盈秀(08:12- 22:01共13:49)本院卷一第583 頁 6.劉家玉(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585 頁 7.江湘楹(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589 頁 8.蔡永成(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一第591 頁 9.李素寶(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593 頁 10.周淑美(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599 頁 11.王子芸(09:36- 22:02共12 :26)本院卷一第601 頁 12.吳沛儒(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4 時2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0頁至第91頁附表一編號48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8日 本院卷三第311 頁、第787頁 日班:共66時50分(計算式:164 時50分-98時=66 時5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4月18日日班打卡紀錄 1.卓訓圳(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41- 22:02共14:21)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曾素貞(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33- 22:00共14:27)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581 頁 6.林盈秀(08:00- 22:05共14:05)本院卷一第583 頁 7.程梅芳(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87 頁 8.江湘楹(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589 頁 9.蔡永成(09:51- 22:02共12:11)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李素寶(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一第593 頁 11.羅玉蘭(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一第597 頁 12.王子芸(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164 時50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91頁至第92頁附表一編號49,第354 頁附表二編號234 94時(司促卷第63頁至第65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1時8分(此為非合約內之大夜時數) 108年4月18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莊添益(21:36- 08:07共10:31)本院卷一第561 頁 2.蔡福春(21:43- 08:05共10:22)本院卷一第563 頁 3.林金發(21:49- 08:04共10:15)本院卷一第565 頁 共31時8 分 19日 本院卷三第313頁 共66時14分(計算式:164時14分-98 時=66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卓訓圳(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71 頁 2.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73 頁 3.朱素慧(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一第575 頁 4.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581 頁 6.林盈秀(08:04- 22:02共13:58)本院卷一第583 頁 7.劉家玉(07:55- 22:02共14:07)本院卷一第585 頁 8.程梅芳(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7 頁 9.蔡永成(09:46- 22:01共12:15)本院卷一第591 頁 10.李素寶(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593 頁 11.羅玉蘭(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597 頁 12.吳沛儒(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4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2頁至第93頁附表一編號50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0日 本院卷三第315頁 共110 時46分(計算式:220 時46分-110時=110時46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53- 22:05共14:12)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53- 22:09共14:16)本院卷一第569 頁 3.卓訓圳(07:51- 22:05共14:14)本院卷一第571 頁 4.林心嵐(07:47- 22:08共14:21)本院卷一第573 頁 5.朱素慧(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575 頁 6.曾素貞(07:35- 22:01共14:26)本院卷一第577 頁 7.林盈秀(07:58- 22:07共14:09)本院卷一第583 頁 8.劉家玉(09:43- 22:07共12:24)本院卷一第585 頁 9.程梅芳(07:44- 22:04共14:20)本院卷一第587 頁 10.江湘楹(07:51- 22:07共14 :16)本院卷一第589 頁 11.蔡永成(07:43- 22:06共14 :23)本院卷一第591 頁 12.李素寶(07:52- 22:05共14 :13)本院卷一第593 頁 13.林慶忠(07:51- 22:05共14 :14)本院卷一第595 頁 14.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597 頁 15.周淑美(09:34- 22:05共12 :31)本院卷一第599 頁 16.吳沛儒(09:43- 22:04共12 :21)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220 時4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3頁附表一編號51 110 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1日 無 無 無 無 無 0 (原告附表一、二均未整理舉證) 22日 本院卷三第322頁 共66時25分(計算式:164時25分-98 時=66時2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曾素貞(07:42- 22:02共14:20)本院卷一第577 頁 3.賴翁敏(07:24- 22:06共14:42)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81 頁 5.劉家玉(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85 頁 6.程梅芳(08:01- 22:00共13:59)本院卷一第587 頁 7.江湘楹(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589 頁 8.蔡永成(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91 頁 9.林慶忠(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95 頁 10.羅玉蘭(09:29- 22:00共12 :31)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王子芸(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一第601 頁 12.吳沛儒(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4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4頁附表一編號52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3.賴翁敏上班時間雖為07:27,但加總後仍高於6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3日 本院卷三第325頁 共53時31分(計算式:151時31分-98 時=53時3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75 頁 3.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581 頁 6.林盈秀(08:00- 22:07共14:07)本院卷一第583 頁 7.程梅芳(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87 頁 8.蔡永成(07:45- 22:02共14:17)本院卷一第591 頁 9.周淑美(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599 頁 10.王子芸(09:24- 22:01共12 :3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1.吳沛儒(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51 時3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4頁至第95頁附表一編號53 50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4日 本院卷三第329頁 共67時38分(計算式:165時38分-98 時=67時3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41- 22:02共14:21)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575 頁 3.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79 頁 4.林盈秀(07:53- 22:13共14:20)本院卷一第583 頁 5.劉家玉(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85 頁 6.程梅芳(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587 頁 7.江湘楹(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589 頁 8.李素寶(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593 頁 9.林慶忠(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95 頁 10.羅玉蘭(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11- 22:00共12 :49)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王子芸(09:50- 22:01共12 :11)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165 時3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5頁至第96頁附表一編號54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5日 本院卷三第331頁 共67時36分(計算式:165時36分-98 時=67時3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45- 22:02共14:17)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577 頁 3.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7:36- 22:01共14:25)本院卷一第581 頁 5.林盈秀(07:58- 22:16共14:18)本院卷一第583 頁 6.劉家玉(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585 頁 7.江湘楹(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589 頁 8.李素寶(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593 頁 9.林慶忠(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595 頁 10.羅玉蘭(09:35- 22:00共12 :25)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35- 22:01共12 :26)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吳沛儒(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5 時3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6頁至第97頁附表一編號55 6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雖1.林心嵐上班時間為07:49,上班時數14時13分,但總時數扣除98時仍高於6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6日 本院卷三第334頁 共53時24分(計算式:151時24分-98 時=53時2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38- 22:02共14:24)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50- 22:03共14:13)本院卷一第575 頁 3.曾素貞(07:43- 22:02共14:19)本院卷一第577 頁 4.賴翁敏(07:27- 22:02共14:35)本院卷一第579 頁 5.黃惠嬌(07:33- 22:02共14:29)本院卷一第581 頁 6.劉家玉(07:59- 22:03共14:04)本院卷一第585 頁 7.江湘楹(08:00- 22:02共14:02)本院卷一第589 頁 8.蔡永成(07:41- 22:04共14:23)本院卷一第591 頁 9.羅玉蘭(09:36- 22:02共12:26)本院卷一第597 頁 10.王子芸(09:43- 22:04共12 :21)本院卷一第601 頁 11.吳沛儒(09:54- 22:02共12 :08)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51 時2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7頁附表一編號56 50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7日 本院卷三第335頁 共97時45分(計算式:207時45分-110時=97時45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39- 22:02共14:23)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39- 22:02共14:23)本院卷一第569 頁 3.朱素慧(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75 頁 4.曾素貞(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577 頁 5.賴翁敏(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579 頁 6.黃惠嬌(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581 頁 7.林盈秀(08:02- 22:12共14:10)本院卷一第583 頁 8.劉家玉(08:02- 22:01共13:59)本院卷一第585 頁 9.程梅芳(07:57- 22:01共14:04)本院卷一第587 頁 10.蔡永成(07:42- 22:02共14 :20)本院卷一第591 頁 11.李素寶(08:01- 22:05共14 :04)本院卷一第593 頁 12.林慶忠(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一第595 頁 13.羅玉蘭(09:35- 22:00共12 :25)本院卷一第597 頁 14.王子芸(09:34- 22:01共12 :27)本院卷一第601 頁 15.吳沛儒(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207 時4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7頁至第98頁附表一編號57 94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8日 本院卷三第338頁 共96時43分(計算式:206時43分-110時=96時4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聖裕(07:44- 22:03共14:19)本院卷一第567 頁 2.陳明振(07:44- 22:03共14:19)本院卷一第569 頁 3.林心嵐(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一第573 頁 4.朱素慧(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575 頁 5.曾素貞(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577 頁 6.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579 頁 7.黃惠嬌(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581 頁 8.林盈秀(07:58- 22:08共14:10)本院卷一第583 頁 9.程梅芳(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587 頁 10.江湘楹(09:49- 22:01共12 :12)本院卷一第589 頁 11.蔡永成(07:46- 22:01共14 :15)本院卷一第591 頁 12.李素寶(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593 頁 13.林慶忠(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595 頁 14.周淑美(09:21- 22:04共12 :43)本院卷一第599 頁 15.王子芸(09:38- 22:05共12 :27)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206 時4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8頁至第99頁附表一編號58 90時(司促卷第63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9日 本院卷三第341頁 共67時31分(計算式:165時31分-98 時=67時3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曾素貞(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577 頁 3.賴翁敏(07:27- 22:01共14:34)本院卷一第579 頁 4.黃惠嬌(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81 頁 5.林盈秀(07:54- 22:13共14:19)本院卷一第583 頁 6.程梅芳(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587 頁 7.江湘楹(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589 頁 8.李素寶(07:33- 22:00共14:27)本院卷一第593 頁 9.林慶忠(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595 頁 10.羅玉蘭(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49- 22:01共12 :12)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王子芸(09:54- 22:01共12 :07)本院卷一第601 頁 共165 時3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99頁至第100 頁附表一編號59 64時(司促卷第6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0日 本院卷三第343頁 共67時49分(計算式:165時49分-98 時=67時4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30- 22:01共14:31)本院卷一第573 頁 2.朱素慧(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575 頁 3.賴翁敏(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一第579 頁 4.林盈秀(07:59- 22:17共14:18)本院卷一第583 頁 5.劉家玉(07:58- 22:02共14:04)本院卷一第585 頁 6.程梅芳(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587 頁 7.江湘楹(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589 頁 8.李素寶(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593 頁 9.林慶忠(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595 頁 10.羅玉蘭(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597 頁 11.周淑美(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一第599 頁 12.吳沛儒(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603 頁 共165 時4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0 頁至第101 頁附表一編號60 64時(司促卷第6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雖1.林心嵐上班時間為07:37,上班時數為14時24分,但總時數扣除98時仍高於6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小計 2,182時 6 108 年5 月共3,527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343頁 共96時10分(計算式:206時10分-110時=96時10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盈秀(08:03- 22:16共14:13)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4- 22:03共14:19)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4- 22:05共14:21)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黃惠嬌(07:29- 22:01共14:32)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7:44- 22:03共14:19)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59- 22:00共14:01)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蔡永成(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8.李素寶(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9.黃美靖(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羅玉蘭(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42- 22:01共12 :19)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王子芸(09:36- 22:02共12 :26)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吳沛儒(09:47- 22:01共12 :14)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4.劉家玉(07:58- 22:02共14 :04)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5.林聖裕(07:38- 22:10共14 :32)本院卷一第693 頁 共206 時1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1 頁至第102 頁附表一編號61 92時(司促卷第67頁所示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日 本院卷三第356頁 共52時39分(計算式:150時39分-98 時=52時3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曾素貞(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32- 22:02共14:30)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9:49- 22:03共12:1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蔡永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黃美靖(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王子芸(09:44- 22:02共12:18)本院卷一第661、663頁 10.吳沛儒(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1.劉家玉(08:01- 22:01共14 :00)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共150 時3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2 頁至第103 頁附表一編號62 50時(司促卷第67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 日 本院卷三第357頁 共66時49分(計算式:164時49分-98 時=66時4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盈秀(07:55- 22:18共14:23)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江湘楹(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李素寶(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7.黃美靖(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33- 22:01共12 :28)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劉家玉(07:59- 22:01共14 :02)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共164 時4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3 頁至第104 頁附表一編號63 64時(司促卷第67頁所示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4日 本院卷三第358頁 共99時8分(計算式:209時8 分-110時=99時8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林盈秀(07:56- 22:18共14:22)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36- 22:00共14:24)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3- 22:02共14:19)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黃惠嬌(07:32- 22:01共14:29)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程梅芬(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52- 22:03共14:11)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56- 22:09共14:1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林慶忠(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10.羅玉蘭(09:35- 22:00共12 :25)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王子芸(09:35- 22:00共12 :25)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吳沛儒(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4.劉家玉(08:01- 22:03共14 :02)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5.陳明振(07:34- 22:09共14 :35)本院卷一第681 頁 16.林聖裕(07:35- 22:09共14 :34)本院卷一第693 頁 共209 時8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4 頁至第105 頁附表一編號64 106 時(司促卷第67頁所示扣除110時為106時,且總時數實為221 時8分之誤載,扣除110 時後仍有111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5日 本院卷三第362 頁、第367頁 日班:共100 時47分(計算式:210時47分-110時=100時4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 108年5月5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盈秀(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曾素貞(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9:48- 22:01共12:13)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蔡永成(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林慶忠(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1.羅玉蘭(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2.周淑美(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3.吳沛儒(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4.劉家玉(07:56- 22:05共14 :09)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5.陳明振(07:23- 22:01共14 :38)本院卷一第681 頁 16.林聖裕(07:23- 22:01共14 :38)本院卷一第693 頁 共210 時4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5 頁至第107 頁附表一編號65至66 13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為136 時,又日班總時數應為220 時47分,與大夜班加計後扣除101 時高於13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1時6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5月5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6- 08:08共10:12)本院卷一第683 頁 2.林金發(21:48- 08:08共10:20)本院卷一第685 頁 3.莊添益(21:34- 08:08共10:34)本院卷一第687 頁 共31時6 分 6日 本院卷三第367 頁至第368頁、第370 頁、第790 頁 日班:共87時13分(計算式:185 時13分-98時=87 時1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08年5月6日日班打卡紀錄 1.林心嵐(07:17- 22:01共14:44)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曾素貞(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01- 22:00共14:59)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江湘楹(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27- 22:01共14:34)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19- 22:01共14:42)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王寶珠(07:02- 22:08共15:06)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黃美靖(07:17- 22:01共14:44)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9.林慶忠(07:22- 22:00共14:38)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10.王子芸(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1.吳沛儒(07:17- 22:00共14 :43)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劉家玉(07:56- 22:02共14 :06)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謝芝若(09:52- 22:00共12 :08)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共185 時1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19:21 傳訊(請見原證17第102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07 頁至第109 頁附表一編號67至68 ,第354頁至第355頁附表二編號235 110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大夜班:共30時55分(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08年5月6日大夜班打卡紀錄 1.陳柏翰(21:52- 08:01共10: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2.林金發(21:48- 08:18共10:30)本院卷一第685 頁 3.張清文(21:45- 08:01共10:16)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30時55分 7日 本院卷三第371 頁至第372頁 共112 時13分(計算式:210 時13分-98 時=112時1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46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9- 22:02共13:53)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6- 22:03共14:07)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15- 22:01共14:46)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36- 22:02共14:26)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蔡永成(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8.王寶珠(07:34- 22:06共14:32)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44- 22:01共12 :17)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謝芝若(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5- 08:01共10 :06)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26- 08:01共10 :35)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6- 08:01共10 :05)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10 時1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09 頁至第110 頁附表一編號69 10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8日 本院院三第373 頁至第374頁 共98時8分(計算式:208時8 分-110時=98時8 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51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7:57- 22:03共14:06)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曾素貞(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18- 22:00共14:42)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程梅芬(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54- 22:06共14:12)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羅玉蘭(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王子芸(09:48- 22:01共12 :13)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謝芝若(09:56- 22:00共12 :04)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林金發(21:46- 08:01共10 :15)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莊添益(21:30- 08:00共10 :30)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5- 08:01共10 :06)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08 時8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第1 則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10 頁至第112 頁附表一編號70 98時8 分(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06 時,現有證據僅足證明至98時8 分,故以此為準) 9日 本院卷第376頁 共97時28分(計算式:195時28分-98 時=97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48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4- 22:02共13:58)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黃惠嬌(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李素寶(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7.王寶珠(07:35- 22:20共14:45)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林慶忠(07:36- 22:00共14:24)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吳沛儒(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劉家玉(09:59- 22:02共12 :03)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陳柏翰(21:50- 08:01共10 :11)本院卷一第683 頁 14.林金發(21:48- 08:00共10 :12)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莊添益(21:35- 08:00共10 :25)本院卷一第687 頁 共195 時2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2 頁至第113 頁附表一編號71 94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0日 本院卷三第377頁 共109 時44分(計算式:207 時44分-98 時=109時4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2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心嵐(07:30- 22:03共14:33)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曾素貞(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46- 22:02共14:16)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黃美靖(07:37- 22:02共14:25)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周淑美(09:56- 22:00共12:04)本院卷一第657、659頁 10.王子芸(09:54- 22:04共12 :10)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1.吳沛儒(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劉家玉(09:58- 22:02共12 :04)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謝芝若(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1- 08:00共10 :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林金發(21:45- 08:00共10 :15)本院卷一第685 頁 16.張清文(22:00- 08:03共10 :03)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07 時4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3 頁至第114 頁附表一編號72 10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1日 本院卷三第381頁 共129 時4 分(計算式:239 時4 分-110時=129時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4時51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6- 22:06共14:00)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36- 22:01共14:25)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9:57- 22:01共12:0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蔡永成(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8.李素寶(07:30- 22:02共14:32)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9.王寶珠(07:30- 22:07共14:37)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10.黃美靖(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一第645 、647 頁 11.林慶忠(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2.羅玉蘭(09:11- 22:00共12 :49)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3.王子芸(10:07- 22:00共11 :53)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4.劉家玉(10:02- 22:02共12 :00)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5.謝芝若(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6.陳柏翰(03:52- 08:00共04 :08)本院卷一第683 頁 17.林金發(21:55- 08:10共10 :15)本院卷一第685 頁 18.莊添益(21:36- 08:01共10 :25)本院卷一第687 頁 19.張清文(21:58- 08:01共10 :03)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39 時4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5 頁至第116 頁附表一編號73 130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又16. 陳柏翰上班時間實為21:52,少計6 時工作時數,故總時數高於130時,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2日 本院卷三第386頁 共133 時4 分(計算式:243 時4分-110時=133時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4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7:31- 22:03共14:32)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江湘楹(01:57- 22:00共20:03)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8:01- 22:01共14:00)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8.李素寶(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9.王寶珠(07:43- 22:06共14:2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10.黃美靖(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645 、647 頁 11.林慶忠(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2.羅玉蘭(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3.周淑美(09:32- 22:00共12 :28)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4.王子芸(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5.劉家玉(09:58- 22:01共12 :03)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6.林金發(21:54- 08:00共10 :06)本院卷一第685 頁 17.莊添益(21:32- 08:01共10 :29)本院卷一第687 頁 18.張清文(21:52- 08:02共10 :10)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43 時4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6 頁至第117 頁附表一編號74 121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雖1.林盈秀上班時間為08:31,工作時數為13時32分,5.江湘楹上班時間為07:57,工作時數14時3 分,總時數為236 時4 分,但扣除110時仍高於121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3日 本院卷三第390頁 共132 時38分(計算式:230 時38分-98 時=132時3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53時1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16- 22:08共13:52)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曾素貞(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50- 22:00共14:10)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蔡永成(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36- 22:14共14:38)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羅玉蘭(09:32- 22:00共12:28)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吳沛儒(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劉家玉(10:01- 22:02共12 :01)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謝芝若(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明振(19:50- 08:07共12 :17)本院卷一第681 頁 15.陳柏翰(21:51- 08:01共10 :10)本院卷一第683 頁 16.林金發(21:43- 08:00共10 :17)本院卷一第685 頁 17.莊添益(21:38- 08:00共10 :22)本院卷一第687 頁 18.買俊彥(21:51- 08:02共10 :11)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30 時3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8 頁至第119 頁附表一編號75 127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4日 本院卷三第394頁 共110 時35分(計算式:208 時35分-98 時=110時3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3時3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1- 22:07共14:06)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江湘楹(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8:00- 22:01共14:01)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李素寶(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7.黃美靖(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39- 22:00共12:21)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吳沛儒(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謝芝若(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3.陳明振(19:50- 08:07共12 :17)本院卷一第681 頁 14.陳柏翰(21:51- 08:03共10 :12)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34- 08:00共10 :26)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4- 08:02共10 :08)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08 時3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19 頁至第120 頁附表一編號76 10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5日 本院卷三第396頁、第398頁 共121 時15分(計算式:219 時15分-98 時=121時1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2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心嵐(07:40- 21:59共14:19)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曾素貞(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3.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黃惠嬌(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621、623頁 5.江湘楹(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李素寶(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33- 22:06共14:3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林慶忠(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1.王子芸(09:36- 22:01共12 :25)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劉家玉(09:59- 22:02共12 :03)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謝芝若(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3- 08:00共10 :07)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29- 08:31共11 :02)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6- 08:00共10 :04)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54- 08:01共10 :07)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19 時15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內容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20 頁至第122 頁附表一編號77至78 11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6日 本院卷三第398 共127 時47分(計算式:225 時47分-98 時=127時4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0時5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9- 22:24共14:15)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程梅芬(08:00- 22:00共14:00)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王寶珠(07:38- 22:29共14:51)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黃美靖(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9.羅玉蘭(09:15- 22:00共12:45)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33- 22:00共12 :27)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劉家玉(09:55- 22:01共12 :06)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謝芝若(15:59- 22:02共06 :03)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5.林金發(21:52- 08:00共10 :08)本院卷一第685 頁 16.莊添益(21:38- 08:01共10 :23)本院卷一第687 頁 17.張清文(21:49- 08:01共10 :12)本院卷一第689 頁 18.買俊彥(22:00- 08:09共10 :09)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25 時4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22 頁至第123 頁附表一編號79 122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7日 本院卷三第400 頁至第402頁 共122 時3 分(計算式:220 時3 分-98 時=122時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8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賴翁敏(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3.江湘楹(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4.程梅芬(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5.蔡永成(09:42- 22:01共12:19)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6.李素寶(07:33- 22:05共14:32)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7.王寶珠(07:31- 22:24共14:5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林慶忠(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27- 22:00共12 :33)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33- 22:00共12 :27)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劉家玉(07:59- 22:01共14 :02)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陳柏翰(21:51- 08:00共10 :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林金發(21:51- 08:01共10 :10)本院卷一第685 頁 16.莊添益(21:27- 08:00共10 :33)本院卷一第687 頁 17.買俊彥(21:49- 08:05共10 :16)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20 時3 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間之工作調度通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23 頁至第124 頁附表一編號80至82 11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8日 本院卷三第403頁 共135 時44分(計算式:245 時44分-110時=135時4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0時5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3- 22:17共14:14)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江湘楹(09:54- 22:00共12:06)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8- 22:09共14:21)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59- 22:02共14:03)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28- 22:33共15:05)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林慶忠(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1.羅玉蘭(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2.王子芸(09:58- 22:16共12 :18)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吳沛儒(07:45- 22:00共14 :15)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4.沈茂榮(09:45- 22:04共12 :19)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5.謝芝若(09:49- 22:03共12 :14)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6.陳柏翰(21:58- 08:02共10 :04)本院卷一第683 頁 17.林金發(21:53- 08:03共10 :10)本院卷一第685 頁 18.張清文(21:56- 08:02共10 :06)本院卷一第689 頁 19.買俊彥(21:39- 08:13共10 :34)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45 時4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24 頁至第126 頁附表一編號83 130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9日 本院卷三第408頁 共137 時14分(計算式:247 時14分-110時=137時1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0時5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2- 22:22共14:20)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36- 22:01共14:25)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33- 22:00共14:27)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程梅芬(07:58- 22:00共14:02)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3- 22:02共14:19)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46- 22:23共14:37)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黃美靖(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10.林慶忠(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一第649 、651 頁 11.周淑美(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王子芸(09:52- 22:00共12 :08)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吳沛儒(07:54- 22:00共14 :06)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4.沈茂榮(09:45- 22:03共12 :18)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5.謝芝若(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6.陳柏翰(21:54- 08:00共10 :06)本院卷一第683 頁 17.莊添益(21:32- 08:00共10 :28)本院卷一第687 頁 18.張清文(21:55- 08:00共10 :05)本院卷一第689 頁 19.買俊彥(21:50- 08:01共10 :11)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47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26 頁至第127 頁附表一編號84 132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0日 本院卷三第412頁 共117 時19分(計算式:215 時19分-98 時=117時19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1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2- 22:18共14:16)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38- 22:01共14:23)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31- 22:01共14:30)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江湘楹(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程梅芬(07:49- 22:02共14:13)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7.李素寶(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黃美靖(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9.林慶忠(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10.羅玉蘭(09:35- 22:01共12 :26)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56- 22:01共12 :05)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劉家玉(10:02- 22:02共12 :00)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3.沈茂榮(13:06- 22:01共08 :55)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4.林金發(21:49- 08:00共10 :11)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莊添益(21:28- 08:01共10 :33)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2- 07:59共10 :07)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46- 08:12共10 :26)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15 時19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27 頁至第129 頁附表一編號85 113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1日 無 無 無 無 無 0 (原告附表一、二均未整理舉證) 22日 本院卷三第416頁 共122 時40分(計算式:220 時40分-98 時=122時4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1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7:57- 22:04共14:07)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江湘楹(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王寶珠(07:35- 22:21共14:46)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林慶忠(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王子芸(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1.吳沛儒(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2.沈茂榮(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3.謝芝若(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3- 08:02共10 :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林金發(21:48- 08:06共10 :18)本院卷一第685 頁 16.張清文(21:53- 08:05共10 :12)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50- 08:12共10 :22)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20 時4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29 頁至第130 頁附表一編號86 11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3日 本院卷三第419頁 共114 時20分(計算式:212 時20分-98 時=114時2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11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6- 22:01共13:55)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程梅芬(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35- 22:24共14:49)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羅玉蘭(09:36- 22:00共12:24)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16:03- 22:03共06 :00)本院卷一第659 頁 11.王子芸(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劉家玉(09:58- 22:01共12 :03)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陳柏翰(21:52- 08:00共10 :08)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31- 08:00共10 :29)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46- 08:00共10 :14)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41- 08:01共10 :20)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12 時2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30 頁至第131 頁附表一編號87 114 時20分(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16時,原告僅能證明114 時20分,故以此為準) 24日 本院卷三第420 頁至第424頁、第792 頁至第793頁 共110 時43分(計算式:208 時43分-98 時=110時4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19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0- 22:05共14:05)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0- 22:01共14:21)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李素寶(07:50- 22:01共14:11)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6.黃美靖(07:35- 22:01共14:26)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7.林慶忠(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8.周淑美(09:21- 22:01共12:40)本院卷一第657、659頁 9.王子芸(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661、663頁 10.吳沛儒(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1.劉家玉(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2.沈茂榮(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3.謝芝若(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林金發(21:46- 08:02共10 :16)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莊添益(21:35- 08:01共10 :26)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買俊彥(21:44- 08:21共10 :37)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08 時4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3.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20:22 傳訊(請見原證17第00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32 頁至第134 頁附表一編號88至90,第255頁附表二編號236 至237 106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5日 本院卷三第425 頁至第426頁、第793 頁至第794頁 共134 時56分(計算式:244 時56分-110時=134時56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0時5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曾素貞(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一第613、61頁5 2.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3.程梅芬(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4.蔡永成(07:44- 22:12共14:2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5.李素寶(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6.王寶珠(07:30- 22:13共14:4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7.黃美靖(07:36- 22:00共14:24)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32- 22:01共12 :29)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10:03- 22:00共11 :57)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劉家玉(08:00- 22:04共14 :04)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沈茂榮(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5.謝芝若(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6.陳柏翰(21:51- 08:02共10 :11)本院卷一第683 頁 17.林金發(21:47- 08:01共10 :14)本院卷一第685 頁 18.莊添益(21:36- 08:00共10 :24)本院卷一第687 頁 19.張清文(21:59- 08:04共10 :05)本院卷一第689 頁 共244 時56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因原告人員未於勤務時間內完成清潔任務,被告人員係提醒原告人員清潔漏未完成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3.被告人員Att 吳協理於正常勤務時間20:22 傳訊(請見原證17第106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34 頁至第136 頁附表一編號91至92,第356頁至第357頁附表二編號238至239 12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6日 本院卷三第427頁 共136 時14分(計算式:246 時14分-110時=136時1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41時4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心嵐(07:39- 22:00共14:21)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2.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3.江湘楹(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4.程梅芬(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5.蔡永成(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6.李素寶(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7.王寶珠(07:36- 22:11共14:35)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8.黃美靖(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9.林慶忠(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10.羅玉蘭(09:36- 22:00共12 :24)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25- 22:00共12 :35)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王子芸(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3.劉家玉(08:01- 22:01共14 :00)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沈茂榮(09:44- 22:01共12 :17)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5.謝芝若(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6.陳柏翰(21:55- 08:04共10 :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17.林金發(21:55- 08:00共10 :05)本院卷一第685 頁 18.莊添益(21:20- 08:00共10 :40)本院卷一第687 頁 19.買俊彥(21:54- 08:04共10 :10)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46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36 頁至第137 頁附表一編號93 12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7日 本院卷三第430 頁、第434頁至第435 頁 共123 時32分(計算式:221 時32分-98 時=123時3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43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02- 22:01共13:59)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江湘楹(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6.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37- 22:10共14:3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林慶忠(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10.羅玉蘭(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53 、655 頁 11.周淑美(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2.吳沛儒(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謝芝若(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3- 08:00共10 :07)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28- 08:00共10 :32)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5- 08:00共10 :05)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47- 08:46共10 :59)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21 時3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UJ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21:02傳訊(請見原證15第284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於工作時間內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37 頁至第139 頁附表一編號94至96 11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8日 本院卷三第436頁 共122 時14分(計算式:220 時14分-98 時=122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41時1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14- 22:02共13:48)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賴翁敏(07:23- 22:00共14:37)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5.程梅芬(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黃美靖(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吳沛儒(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1.劉家玉(07:58- 22:02共14 :04)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2.沈茂榮(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一第673 、675 頁 13.謝芝若(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林金發(21:44- 08:00共10 :16)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莊添益(21:30- 08:00共10 :30)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張清文(21:57- 08:00共10 :03)本院卷一第689 頁 17.買俊彥(21:52- 08:04共10 :12)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20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37 頁至第140 頁附表一編號97 118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9日 本院卷三第441頁 共118 時14分(計算式:216 時14分-98 時=118時1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9時2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26- 22:01共13:35)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4.江湘楹(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王寶珠(07:43- 23:05共15:22)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7.黃美靖(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45- 22:00共12:15)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謝芝若(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4.陳柏翰(21:52- 08:00共10 :08)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林金發(21:50- 08:00共10 :10)本院卷一第685 頁 16.莊添益(23:27- 08:00共08 :33)本院卷一第687 頁 17.買俊彥(21:50- 08:01共10 :11)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16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40 頁至第141 頁附表一編號98 113 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0日 本院卷三第443頁 共96時56分(計算式:194時56分-98 時=96時5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3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盈秀(08:27- 22:01共13:34)本院卷一第605、607頁 2.林心嵐(07:58- 22:01共14:03)本院卷一第609、611頁 3.賴翁敏(07:51- 22:00共14:09)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4.江湘楹(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一第625、627頁 5.程梅芬(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6.蔡永成(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7.李素寶(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8.王寶珠(07:46- 22:09共14:23)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9.周淑美(09:25- 22:00共12:35)本院卷一第657、659頁 10.王子芸(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1.劉家玉(08:00- 22:00共14 :00)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2.謝芝若(09:49- 22:00共12 :11)本院卷一第677 、679 頁 13.陳柏翰(21:58- 08:00共10 :02)本院卷一第683 頁 14.林金發(21:44- 08:00共10 :16)本院卷一第685 頁 15.買俊彥(21:47- 08:06共10 :19)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194 時5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41 頁至第143 頁附表一編號99 93時(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1日 本院卷三第444 頁至第445頁 共104 時13分(計算式:202 時13分-98 時=104時1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21時21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曾素貞(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一第613、615頁 2.賴翁敏(07:31- 22:00共14:29)本院卷一第617、619頁 3.程梅芬(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一第629、631頁 4.蔡永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一第633、635頁 5.李素寶(07:46- 22:01共14:15)本院卷一第637、639頁 6.王寶珠(07:33- 22:35共15:02)本院卷一第641、643頁 7.黃美靖(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一第645、647頁 8.林慶忠(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一第649、651頁 9.羅玉蘭(09:41- 22:00共12:19)本院卷一第653、655頁 10.周淑美(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一第657 、659 頁 11.王子芸(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一第661 、663 頁 12.吳沛儒(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一第665 、667 頁 13.劉家玉(07:56- 22:01共14 :05)本院卷一第669 、671 頁 14.陳柏翰(21:51- 08:00共10:09)本院卷一第683 頁 15.莊添益(21:45- 08:02共10 :17)本院卷一第687 頁 16.買俊彥(21:57- 09:01共11 :04)本院卷一第691 頁 共202 時1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鴻裕Honjuh於正常勤務時間11:20 傳訊(請見原證15第295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41 頁至第143 頁附表一編號100至101 212 時22分(司促卷第67頁至第69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222時,原告現有證據僅足證明212 時22分《原告計算總時數有誤》,故應以此為準) 小計 3,425 時50分 7 108 年6 月共3,367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446頁 共139 時37分(計算式:249 時37分-110時=139時3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1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0- 08:00共10:20)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8- 08:05共10:07)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30- 08:04共10:34)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40- 22:01共14 :21)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程梅芬(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二第43、45頁 13.曾素真(07:39- 22:01共14 :22)本院卷二第47、49頁 14.江湘楹(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二第55、57頁 15.王寶珠(07:44- 22:32共14 :4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6.沈茂榮(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二第67、69頁 17.李素寶(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二第71、73頁 18.周淑美(09:41- 22:00共12 :19)本院卷二第75、77頁 19.謝芝若(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49 時3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44 頁至第146 頁附表一編號102 134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日 本院卷三第450頁 共139 時14分(計算式:249 時14分-110時=139時14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4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3- 08:00共10:17)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0- 08:00共10:10)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48- 08:01共10:13)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29- 22:00共12:31)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43- 22:03共14:20)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37- 22:00共14 :23)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程梅芬(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二第43、45頁 13.曾素真(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二第47、49頁 14.劉家玉(08:01- 22:03共14 :02)本院卷二第51、53頁 15.王寶珠(07:44- 22:06共14 :22)本院卷二第63、65頁 16.沈茂榮(09:53- 22:01共12 :08)本院卷二第67、69頁 17.周淑美(09:34- 22:02共12 :28)本院卷二第75、77頁 18.謝芝若(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二第79、81頁 19.林盈秀(07:57- 22:04共14 :07)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49 時1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46 頁至第147 頁附表一編號103 134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日 本院卷三第453頁 共97時50分(計算式:195時50分-98 時=97時5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5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0共10:10)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2- 08:00共10:08)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26- 08:00共10:34)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7- 22:00共14:33)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6- 22:00共14:04)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7- 22:00共12:23)本院卷二第19、21頁 7.林慶忠(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二第35、37頁 8.黃美靖(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9.程梅芬(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劉家玉(07:59- 22:02共14 :0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1.江湘楹(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王寶珠(07:37- 22:08共14 :31)本院卷二第63、65頁 13.沈茂榮(09:52- 22:01共12 :09)本院卷二第67、69頁 14.周淑美(09:39- 22:00共12 :21)本院卷二第75、77頁 15.林盈秀(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5 時5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47 頁至第148 頁附表一編號104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4日 本院卷三第456頁、第458頁 共100 時42分(計算式:198 時42分-98 時=100時4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23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9- 08:03共10:14)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7- 08:25共10:28)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19- 08:00共10:41)本院卷二第7 頁 4.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二第15、17頁 5.王子芸(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二第23、25頁 6.蔡永成(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二第27、29頁 7.管富華(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二第31、33頁 8.林慶忠(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二第35、37頁 9.曾素真(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二第47、49頁 10.劉家玉(07:59- 22:02共14 :0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1.江湘楹(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王寶珠(07:30- 22:18共14 :4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3.李素寶(07:45- 22:01共14 :16)本院卷二第71、73頁 14.謝芝若(09:53- 22:01共12 :08)本院卷二第79、81頁 15.林盈秀(07:52- 22:14共14 :22)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8 時4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因原告人員清潔工作有不完備之處,被告人員係提醒原告人員須加強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48 頁至第150 頁附表一編號105至106 96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5日 本院卷三第459頁 共111 時21分(計算式:209 時21分-98 時=111時2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2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0共10:12)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39- 08:00共10:21)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10- 08:01共10:51)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3- 22:02共14:19)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王子芸(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9:35- 22:01共12:26)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二第31、33頁 9.林慶忠(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黃美靖(07:32- 22:00共14 :28)本院卷二第39、41頁 11.曾素真(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二第47、49頁 12.劉家玉(07:59- 22:02共14 :0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3.沈茂榮(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二第67、69頁 14.李素寶(07:36- 22:01共14 :25)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周淑美(09:40- 22:00共12 :20)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林盈秀(07:59- 22:09共14 :10)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09 時2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50 頁至第151 頁附表一編號107至108 106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6日 本院卷三第460 頁、第462頁 共98時54分(計算式:196時54分-98 時=98時5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4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54- 08:02共10:08)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55- 08:02共10:07)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32- 08:01共10:29)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二第11、13頁 5.羅玉蘭(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二第19、21頁 6.王子芸(10:00- 22:00共12:00)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二第27、29頁 8.黃美靖(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二第39、41頁 9.程梅芬(07:53- 22:00共14:07)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曾素真(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二第47、49頁 11.江湘楹(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王寶珠(07:29- 22:31共15 :02)本院卷二第63、65頁 13.李素寶(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二第71、73頁 14.謝芝若(09:45- 22:00共12 :15)本院卷二第79、81頁 15.林盈秀(07:50- 22:13共14 :23)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6 時54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51 頁至第152 頁附表一編號109至110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7日 本院卷三第461 頁至第463頁 共110 時43分(計算式:220 時43分-110時=110時43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4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9- 08:01共10:12)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9- 08:00共10:11)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2:00- 08:19共10:19)本院卷二第7 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二第19、21頁 7.蔡永成(07:38- 22:03共14:25)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二第31、33頁 9.林慶忠(12:57- 22:00共09:03)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程梅芬(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劉家玉(07:49- 22:01共14 :12)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49- 22:00共14 :11)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王寶珠(07:45- 22:25共14 :40)本院卷二第63、65頁 14.沈茂榮(09:45- 22:01共12 :16)本院卷二第67、69頁 15.李素寶(07:26- 22:05共14 :39)本院卷二第71、73頁 16.周淑美(09:31- 22:01共12 :30)本院卷二第75、77頁 17.林盈秀(07:50- 22:19共14 :29)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0 時43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因原告人員未於勤務時間內完成清潔任務,被告人員係提醒原告人員清潔漏未完成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52 頁至第153 頁附表一編號111至112 11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8日 本院卷三第464頁 共126 時41分(計算式:236 時41分-110時=126時4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2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5- 08:01共10:16)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29- 08:07共10:38)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50- 08:00共10:10)本院卷二第9 頁 4.林心嵐(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二第15、17頁 5.羅玉蘭(09:33- 22:00共12:27)本院卷二第19、21頁 6.蔡永成(09:00- 22:01共13:01)本院卷二第27、29頁 7.管富華(07:24- 22:00共14:36)本院卷二第31、33頁 8.林慶忠(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7:58- 22:02共14 :04)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曾素真(07:41- 22:00共14 :19)本院卷二第47、49頁 12.劉家玉(07:42- 22:04共14 :22)本院卷二第51、53頁 13.江湘楹(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07:59- 22:01共14 :02)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王寶珠(07:18- 22:18共15 :00)本院卷二第63、65頁 16.沈茂榮(09:53- 22:01共12 :08)本院卷二第67、69頁 17.周淑美(09:38- 22:00共12 :22)本院卷二第75、77頁 18.謝芝若(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36 時41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4 頁至第155 頁附表一編號113 121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9日 本院卷三第468 頁至第473頁 共121 時29分(計算式:231 時29分-110時=121時2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3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2:00- 08:02共10:02)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33- 08:02共10:29)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2:00- 08:01共10:01)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9- 22:32共14:43)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王子芸(09:22- 22:01共12:39)本院卷二第23、25頁 7.管富華(07:39- 22:04共14:25)本院卷二第31、33頁 8.林慶忠(07:51- 22:04共14:13)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38- 22:04共14:26)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劉家玉(07:43- 22:02共14 :19)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鄭石生(09:46- 22:05共12 :19)本院卷二第59、61頁 13.王寶珠(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二第63、65頁 14.沈茂榮(09:40- 22:18共12 :38)本院卷二第67、69頁 15.李素寶(07:34- 22:00共14 :26)本院卷二第71、73頁 16.周淑美(09:36- 22:01共12 :25)本院卷二第75、77頁 17.謝芝若(09:42- 22:01共12 :19)本院卷二第79、81頁 18.林盈秀(08:00- 22:11共14 :11)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31 時2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葉樂樂於正常勤務時間10:54傳訊(請見原證15第319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3.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55 頁至第156 頁附表一編號114至116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又總時數實為236 時23分,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0日 本院卷三第473頁 共110 時42分(計算式:208 時42分-98 時=110時4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5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2共10:14)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22- 08:01共10:39)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2:00- 08:02共10:02)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7- 22:02共14:15)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44- 22:02共12:18)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51- 22:01共12:10)本院卷二第23、25頁 8.林慶忠(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41- 22:01共14:20)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曾素真(07:30- 22:01共14 :31)本院卷二第47、49頁 11.劉家玉(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46- 22:02共14 :16)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鄭石生(09:59- 22:02共12 :03)本院卷二第59、61頁 14.李素寶(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林盈秀(07:55- 22:16共14 :21)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08 時4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7 頁至第158 頁附表一編號117 106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1日 本院卷三第475 頁、第478頁 共85時22分(計算式:183時22分-98 時=85時2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28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16- 08:01共10:45)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29- 08:01共10:32)本院卷二第7 頁 4.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二第11、13頁 5.羅玉蘭(09:39- 22:00共12:21)本院卷二第19、21頁 6.管富華(07:33- 22:00共1427)本院卷二第31、33頁 7.林慶忠(07:44- 22:00共14:16)本院卷二第35、37頁 8.程梅芬(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二第43、45頁 9.曾素真(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二第47、49頁 10.劉家玉(07:57- 22:03共14 :06)本院卷二第51、53頁 11.江湘楹(08:00- 22:00,共14:00)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王寶珠(07:39- 22:27共14 :4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3.沈茂榮(09:47- 22:03共12 :16)本院卷二第67、69頁 14.李素寶(07:36- 22:00共14 :24)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謝芝若(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183 時22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58 頁至第159 頁附表一編號118至119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94時,11.江湘楹上下班時間為07:46至22:00,工作時數14時14分,總時數為197時36分,扣除98時後仍高於94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2日 本院卷三第478頁 共97時58分(計算式:195時58分-98 時=97時58分)(平日一般時數為98小時,其中30時46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1- 08:02共10:11)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6- 08:01共10:05)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30- 08:00共10:30)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32- 22:00共14:28)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二第15、17頁 6.蔡永成(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二第27、29頁 7.管富華(07:29- 22:01共14:32)本院卷二第31、33頁 8.黃美靖(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二第39、41頁 9.程梅芬(07:47- 22:00共14:13)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江湘楹(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二第55、57頁 11.沈茂榮(09:47- 22:01共12 :14)本院卷二第67、69頁 12.李素寶(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二第71、73頁 13.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二第75、77頁 14.謝芝若(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二第79、81頁 15.林盈秀(07:50- 22:00共14 :10)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5 時5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59 頁至第160 頁附表一編號120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3日 本院卷三第480 頁至第481頁 共114 時27分(計算式:212 時27分-98 時=114時2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2時0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3共10:15)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20- 08:16共10:56)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27- 08:16共10:49)本院卷二第9 頁 4.羅玉蘭(09:35- 22:00共12:25)本院卷二第19、21頁 5.王子芸(09:35- 22:03共12:28)本院卷二第23、25頁 6.管富華(07:15- 22:03共14:48)本院卷二第31、33頁 7.林慶忠(07:38- 22:04共14:26)本院卷二第35、37頁 8.黃美靖(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二第39、41頁 9.曾素真(07:48- 22:00共14:12)本院卷二第47、49頁 10.劉家玉(07:57- 22:02共14 :05)本院卷二第51、53頁 11.鄭石生(07:54- 22:05共14 :11)本院卷二第59、61頁 12.王寶珠(07:32- 22:11共14 :39)本院卷二第63、65頁 13.李素寶(07:42- 22:02共14 :20)本院卷二第71、73頁 14.周淑美(09:44- 22:01共12 :17)本院卷二第75、77頁 15.謝芝若(07:55- 22:03共14 :08)本院卷二第79、81頁 16.林盈秀(07:59- 22:09共14 :10)本院卷二第83、85頁共212 時27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
本院卷六第160 頁至第162 頁附表一編號121至122 108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4日 本院卷三第481頁 共125 時44分(計算式:223 時44分-98 時=125時44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1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31- 08:00共10:29)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27- 08:00共10:33)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二第11、13頁 5.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二第19、21頁 6.王子芸(09:36- 22:00共12:24)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7:37- 22:02共14:25)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51- 22:05共14:14)本院卷二第31、33頁 9.程梅芬(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曾素真(07:43- 22:01共14 :18)本院卷二第47、49頁 11.劉家玉(07:56- 22:01共14 :05)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鄭石生(08:01- 22:01共14 :00)本院卷二第59、61頁 14.王寶珠(07:35- 22:27共14 :52)本院卷二第63、65頁 15.沈茂榮(09:56- 22:01共12 :05)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謝芝若(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二第79、81頁 17.林盈秀(07:56- 22:16共14 :20)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3 時44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62 頁至第163 頁附表一編號123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5日 本院卷三第484 頁至第487頁 共126 時35分(計算式:236 時35分-110時=126時35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3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未打卡下班,共10:00)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5- 08:06共10:21)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43- 08:54共11:11)本院卷二第7 頁 4.賴翁敏(07:28- 22:00共14:32)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5- 22:01共14:06)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2- 22:00共12:28)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32- 22:01共12:29)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43- 22:03共14:20)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31- 22:02共14:31)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38- 22:00共14 :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曾素真(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二第47、49頁 13.江湘楹(07:56- 22:01共14 :05)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09:52- 22:03共12 :11)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王寶珠(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6.沈茂榮(09:47- 22:02共12 :15)本院卷二第67、69頁 17.李素寶(07:36- 22:01共14 :25)本院卷二第71、73頁 18.周淑美(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二第75、77頁 共236 時35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63 頁至第165 頁附表一編號124至125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6日 本院卷三第487頁 共125 時57分(計算式:235 時57分-110時=125時5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5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5共10:15)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9- 08:00共10:11)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32- 08:00共10:28)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30- 22:00共14:30)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4- 22:00共14:06)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王子芸(09:49- 22:06共12:17)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7:44- 22:02共14:18)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18- 22:00共14:42)本院卷二第31、33頁 9.林慶忠(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黃美靖(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二第39、41頁 11.程梅芬(07:56- 22:01共14 :05)本院卷二第43、45頁 12.曾素真(07:39- 22:01共14 :22)本院卷二第47、49頁 13.鄭石生(10:01- 22:01共12 :00)本院卷二第59、61頁 14.王寶珠(07:51- 22:19共14 :2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5.沈茂榮(09:42- 22:06共12 :24)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李素寶(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二第71、73頁 17.周淑美(09:19- 22:00共12 :41)本院卷二第75、77頁 18.謝芝若(09:51- 22:06共12 :15)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35 時5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63 頁至第165 頁附表一編號124至125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7日 本院卷三第490頁 共98時22分(計算式:196時22分-98 時=98時2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58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6- 08:01共10:15)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36- 08:01共10:25)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42- 08:00共10:18)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7- 22:00共12:23)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二第23、25頁 8.林慶忠(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7:23- 22:00共14 :37)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劉家玉(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李素寶(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二第71、73頁 14.謝芝若(09:54- 22:00共12 :06)本院卷二第79、81頁 15.林盈秀(07:58- 22:05共14 :07)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6 時2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66 頁至第167 頁附表一編號127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8日 本院卷三第491 頁至第492頁 共98時31分(計算式:196時31分-98 時=98時31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5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5- 08:01共10:16)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2:01- 08:02共10:01)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23- 08:01共10:38)本院卷二第7 頁 4.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二第15、17頁 5.蔡永成(07:57- 22:02共14:05)本院卷二第27、29頁 6.管富華(07:24- 22:04共14:40)本院卷二第31、33頁 7.程梅芬(07:52- 22:00共14:08)本院卷二第43、45頁 8.曾素真(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二第47、49頁 9.劉家玉(07:50- 22:03共14:1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0.鄭石生(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二第59、61頁 11.王寶珠(07:35- 22:29共14 :54)本院卷二第63、65頁 12.沈茂榮(09:43- 22:00共12 :17)本院卷二第67、69頁 13.周淑美(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二第75、77頁 14.謝芝若(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二第79、81頁 15.林盈秀(07:58- 22:06共14 :08)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196 時3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此訊息僅為原告人員工作內容交接,被告人員並無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67 頁至第169 頁附表一編號128至129 94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19日 本院卷三第492頁 共126 時6 分(計算式:224 時6 分-98 時=126時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3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36- 08:01共10:25)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21- 08:02共10:41)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30- 08:01共10:31)本院卷二第9 頁 4.羅玉蘭(09:29- 22:00共12:31)本院卷二第19、21頁 5.王子芸(09:43- 22:00共12:17)本院卷二第23、25頁 6.蔡永成(07:42- 22:02共14:20)本院卷二第27、29頁 7.管富華(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31、33頁 8.林慶忠(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42- 22:01共14:19)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7:53- 22:01共14 :08)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劉家玉(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鄭石生(10:09- 22:02共11 :53)本院卷二第59、61頁 14.王寶珠(07:43- 22:31共14 :48)本院卷二第63、65頁 15.沈茂榮(09:48- 22:01共12 :13)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李素寶(07:24- 22:00共14 :36)本院卷二第71、73頁 17.林盈秀(07:58- 22:10共14 :12)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4 時6 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69 頁至第170 頁附表一編號130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0日 本院卷三第495頁 共112 時37分(計算式:210 時37分-98 時=112時37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0時4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6- 08:01共10:15)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7- 08:00共10:13)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41- 08:00共10:19)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18- 22:00共12:42)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28- 22:01共12:33)本院卷二第23、25頁 8.管富華(07:17- 22:01共14:44)本院卷二第31、33頁 9.林慶忠(07:35- 22:00共14:25)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黃美靖(07:40- 22:01共14 :21)本院卷二第39、41頁 11.曾素真(07:33- 22:00共14 :27)本院卷二第47、49頁 12.江湘楹(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王寶珠(07:24- 22:39共15 :15)本院卷二第63、65頁 14.李素寶(07:36- 22:00共14 :24)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周淑美(09:49- 22:01共12 :12)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謝芝若(09:50- 22:00共12 :10)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10 時3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0 頁附表一編號131 106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1日 本院卷三第496頁 共125 時13分(計算式:223 時13分-98 時=125時1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125時13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2共10:12)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21- 08:01共10:40)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56- 08:01共10:05)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5- 22:00共14:35)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1- 22:01共14:10)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2- 22:00共12:28)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52- 22:01共12:09)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36- 22:03共14:27)本院卷二第27、29頁 9.黃美靖(07:32- 22:02共14:30)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曾素真(07:34- 22:00共14 :26)本院卷二第47、49頁 12.劉家玉(07:53- 22:01共14 :08)本院卷二第51、53頁 13.江湘楹(07:52- 22:00共14 :08)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07:54- 22:02共14 :08)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周淑美(09:37- 22:01共12 :24)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謝芝若(09:51- 22:01共12 :10)本院卷二第79、81頁 17.林盈秀(07:53- 22:20共14 :27)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3 時1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1 頁至第172 頁附表一編號132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2日 本院卷三第498頁 共126 時32分(計算式:236 時32分-110時=126時32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1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6- 08:00共10:14)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55- 08:02共10:07)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12- 08:01共10:49)本院卷二第7 頁 4.賴翁敏(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3- 22:02共14:09)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4- 22:01共12:27)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25- 22:18共12:53)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43- 22:05共14:22)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24- 22:04共14:40)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52- 22:01共14 :09)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42- 22:02共14 :20)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曾素真(07:39- 22:01共14 :22)本院卷二第47、49頁 13.江湘楹(07:53- 22:02共14 :09)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09:57- 22:04共12 :07)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沈茂榮(09:47- 22:02共12 :15)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李素寶(07:34- 22:04共14 :30)本院卷二第71、73頁 17.周淑美(09:40- 22:01共12 :21)本院卷二第75、77頁 18.林盈秀(07:53- 22:18共14 :25)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36 時3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3 頁至第174 頁附表一編號133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雖 7.王子芸上班時間為09:25,但總時數為236時31分,仍高於120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3日 本院卷三第502 頁、第509頁 共124 時39分(計算式:234 時39分-110時=124時39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0時5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53- 08:07共10:14)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53- 08:01共10:08)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32- 08:00共10:28)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34- 22:00共14:26)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38- 22:00共14:22)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7- 22:00共12:23)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47- 22:01共12:14)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42- 22:02共14:20)本院卷二第27、29頁 9.林慶忠(07:41- 22:00共14:19)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黃美靖(07:38- 22:00共14 :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11.程梅芬(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二第43、45頁 12.劉家玉(07:59- 22:01共14 :02)本院卷二第51、53頁 13.江湘楹(07:38- 22:00共14 :22)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10:07- 22:01共11 :54)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沈茂榮(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李素寶(07:34- 22:01共14 :27)本院卷二第71、73頁 17.謝芝若(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二第79、81頁 18.林盈秀(07:55- 22:05共14 :10)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34 時39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因原告人員未於勤務時間內完成清潔任務,被告人員係提醒原告人員清潔漏未完成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74 頁至第176 頁附表一編號134至135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4日 本院卷三第510頁 共136 時38分(計算式:234 時38分-98 時=136時3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12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6共10:18)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5- 08:00共10:15)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21- 08:00共10:39)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43- 22:00共14:17)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1- 22:02共14:11)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王子芸(09:51- 22:03共12:12)本院卷二第23、25頁 7.管富華(07:28- 22:01共14:33)本院卷二第31、33頁 8.林慶忠(07:45- 22:01共14:16)本院卷二第35、37頁 9.程梅芬(08:03- 22:01共13:58)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曾素真(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二第47、49頁 11.劉家玉(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二第51、53頁 12.江湘楹(07:51- 22:02共14 :11)本院卷二第55、57頁 13.鄭石生(10:04- 22:03共11 :59)本院卷二第59、61頁 14.沈茂榮(09:55- 22:02共12 :07)本院卷二第67、69頁 15.李素寶(07:27- 22:01共14 :34)本院卷二第71、73頁 16.周淑美(09:42- 22:00共12 :18)本院卷二第75、77頁 17.謝芝若(09:43- 22:03共12 :20)本院卷二第79、81頁 18.林盈秀(07:58- 22:06共14 :08)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34 時3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6 頁至第177 頁附表一編號136 132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5日 本院卷三第512頁 共110 時23分(計算式:208 時23分-98 時=110時2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1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1共10:13)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9- 08:06共10:17)本院卷二第5 頁 3.陳衍聰(21:22- 08:02共10:40)本院卷二第7 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二第19、21頁 7.蔡永成(07:38- 22:02共14:24)本院卷二第27、29頁 8.黃美靖(07:37- 22:00共14:23)本院卷二第39、41頁 9.程梅芬(07:53- 22:01共14:08)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曾素真(07:34- 22:00共14 :26)本院卷二第47、49頁 11.江湘楹(07:34- 22:00共14 :26)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鄭石生(10:01- 22:01共12 :00)本院卷二第59、61頁 13.沈茂榮(09:52- 22:01共12 :09)本院卷二第67、69頁 14.李素寶(07:35- 22:00共14 :25)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周淑美(09:33- 22:00共12 :27)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謝芝若(09:48- 22:00共12 :12)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08 時2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7 頁至第178 頁附表一編號137 104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總時數應為207 時23分,但扣除98時後仍高於104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6日 本院卷三第515頁 共129 時26分(計算式:227 時26分-98 時=129時26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16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8- 08:02共10:14)本院卷二第3 頁 2.陳衍聰(21:37- 08:02共10:25)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23- 08:00共10:37)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4- 02:01共18:37)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4- 22:02共14:08)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1- 22:01共12:30)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39- 22:02共14:23)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26- 22:02共14:36)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41- 22:02共14 :21)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曾素真(07:46- 22:01共14 :15)本院卷二第47、49頁 13.劉家玉(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二第51、53頁 14.江湘楹(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二第55、57頁 15.周淑美(09:48- 22:01共12 :13)本院卷二第75、77頁 16.謝芝若(09:48- 22:01共12 :13)本院卷二第79、81頁 17.林盈秀(07:57- 22:03共14 :06)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7 時2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78 頁至第180 頁附表一編號138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4.賴翁敏下班時間為22:01,工作時數為14時37分,總時數為223時26分,但扣除98時後仍高於120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7日 本院卷三第517頁 共125 時48分(計算式:223 時48分-98 時=125時4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2時5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33- 08:04共10:31)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18- 08:06共10:48)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15- 08:01共10:46)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9- 22:01共14:12)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王子芸(09:52- 22:15共12:23)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7:38- 22:02共14:24)本院卷二第27、29頁 8.林慶忠(07:48- 22:02共14:14)本院卷二第35、37頁 9.黃美靖(07:39- 22:01共14: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10.程梅芬(08:00- 22:01共1:01)本院卷二第43、45頁 11.曾素真(07:40- 22:00共14 :20)本院卷二第47、49頁 12.劉家玉(07:55- 22:01共14 :06)本院卷二第51、53頁 13.江湘楹(07:49- 22:01共14 :12)本院卷二第55、57頁 14.鄭石生(10:00- 22;
02共12 :02)本院卷二第59、61頁 15.沈茂榮(09:47- 22:02共12 :15)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周淑美(09:33- 22:00共12 :27)本院卷二第75、77頁 17.林盈秀(07:50- 22:01共14 :11)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23 時48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0 頁至第181 頁附表一編號139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8日 本院卷三第518頁 共111 時25分(計算式:209 時25分-98 時=111時2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37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2- 08:05共10:13)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32- 08:03共10:31)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10- 08:03共10:53)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6- 22:00共14:34)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6- 22:00共12:24)本院卷二第19、21頁 7.蔡永成(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08- 22:01共14:53)本院卷二第31、33頁 9.程梅芬(07:46- 22:00共14:14)本院卷二第43、45頁 10.劉家玉(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二第51、53頁 11.江湘楹(07:44- 22:01共14 :17)本院卷二第55、57頁 12.鄭石生(10:05- 22:00共11 :55)本院卷二第59、61頁 13.沈茂榮(09:46- 22:00共12 :14)本院卷二第67、69頁 14.李素寶(08:00- 22:00共14 :00)本院卷二第71、73頁 15.謝芝若(09:51- 22:00共12 :09)本院卷二第79、81頁 16.林盈秀(07:45- 22:02共14 :17)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09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1 頁至第182 頁附表一編號140 106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9日 本院卷三第521頁 共125 時47分(計算式:235 時47分-110時=125時47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1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1- 08:02共10:11)本院卷二第3 頁 2.買俊彥(21:43- 08:04共10:21)本院卷二第5 頁 3.莊添益(21:30- 08:08共10:38)本院卷二第9 頁 4.林心嵐(07:40- 22:02共14:22)本院卷二第15、17頁 5.羅玉蘭(09:34- 22:02共12:28)本院卷二第19、21頁 6.王子芸(09:54- 22:04共12:10)本院卷二第23、25頁 7.蔡永成(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二第27、29頁 8.管富華(07:31- 22:02共14:31)本院卷二第31、33頁 9.林慶忠(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二第35、37頁 10.黃美靖(07:40- 22:02共14 :22)本院卷二第39、41頁 11.程梅芬(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二第43、45頁 12.曾素真(07:32- 22:02共14 :30)本院卷二第47、49頁 13.劉家玉(07:59- 22:02共14 :03)本院卷二第51、53頁 14.沈茂榮(09:48- 22:04共12 :16)本院卷二第67、69頁 15.李素寶(07:46- 22:00共14 :14)本院卷二第71、73頁 16.周淑美(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二第75、77頁 17.謝芝若(09:51- 22:04共12 :13)本院卷二第79、81頁 18.林盈秀(07:40- 22:03共14 :23)本院卷二第83、85頁 共235 時47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2 頁至第184 頁附表一編號141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0日 本院卷三第525頁 共126 時25分(計算式:236 時25分-110時=126時25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1時1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37- 08:02共10:25)本院卷二第5 頁 2.陳衍聰(21:18- 08:02共10:44)本院卷二第7 頁 3.莊添益(21:56- 08:02共10:06)本院卷二第9 頁 4.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二第11、13頁 5.林心嵐(07:55- 22:00共14:05)本院卷二第15、17頁 6.羅玉蘭(09:33- 22:08共12:35)本院卷二第19、21頁 7.王子芸(09:44- 22:08共12:24)本院卷二第23、25頁 8.蔡永成(07:42- 22:02共14:20)本院卷二第27、29頁 9.管富華(07:30- 22:04共14:34)本院卷二第31、33頁 10.林慶忠(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二第35、37頁 11.黃美靖(07:39- 22:00共14 :21)本院卷二第39、41頁 12.程梅芬(08:01- 22:00共13 :59)本院卷二第43、45頁 13.曾素真(07:36- 22:00共14 :24)本院卷二第47、49頁 14.劉家玉(08:02- 22:00共13 :58)本院卷二第51、53頁 15.沈茂榮(09:42- 22:09共12 :27)本院卷二第67、69頁 16.李素寶(07:35- 22:01共14 :26)本院卷二第71、73頁 17.周淑美(09:36- 22:09共12 :33)本院卷二第75、77頁 18.謝芝若(09:52- 22:09共12 :17)本院卷二第79、81頁 共236 時2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4 頁至第185 頁附表一編號142 120 時(司促卷第71頁至第73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小計 3,367時 8 108 年7 月共910 時 1.協助營運期間加派人力加強整理除原有合約內項目基本清潔維護外又因店內各櫃位施工整備所造成之各項硬體設備髒污並做細部清潔整理,另外還包含加派美食街人力協助美食街洗碗及用餐區清潔、安全梯清掃、工程廢棄物集中,停車場大洗及廁所大洗,額外配合所有業管單位及各樓層樓管臨時交辦有關所有清潔事項處理等。
2.非原有合約內約定之大夜清潔、維護工程。
1日 本院卷三第529頁 共115 時20分(計算式:213 時12分-98 時=115時12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5時5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莊添益(17:53- 08:01共14:08)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2.買俊彥(21:54- 08:13共10:19)本院卷二第91頁 3.陳衍聰(21:23- 08:01共10:38)本院卷二第93頁 4.曾素貞(07:37- 22:01共14:24)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林心嵐(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6.江湘楹(07:52- 22:01共14:09)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7.謝芝若(09:47- 22:00共12:13)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8.羅玉蘭(09:31- 22:00共12:29)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9.王子芸(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10.鄭石生(10:05- 22:01共11 :56)本院卷二第127 、129 頁 11.黃美靖(07:34- 22:01共14 :27)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2.程梅芬(07:43- 22:00共14 :17)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3.管富華(07:20- 22:02共14 :42)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4.劉家玉(07:55- 22:02共14 :07)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5.李素寶(07:28- 22:01共14 :33)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16.林慶忠(07:31- 22:00共14 :29)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13 時12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5 頁至第187 頁附表一編號143 112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2日 本院卷三第531頁 共116 時55分(計算式:214 時55分-98 時=116時5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1時29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5- 08:03共10:18)本院卷二第87頁 2.買俊彥(21:57- 08:04共10:07)本院卷二第91頁 3.陳衍聰(21:00- 08:04共11:04)本院卷二第93頁 4.曾素貞(07:48- 22:01共14:13)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林心嵐(07:33- 22:05共14:32)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6.沈茂榮(09:46- 22:05共12:19)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7.謝芝若(09:51- 22:06共12:15)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8.王子芸(09:49- 22:06共12:17)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9.賴翁敏(07:47- 22:01共14:14)本院卷二第123、125頁 10.黃美靖(07:39- 22:02共14 :23)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1.蔡永成(07:38- 22:03共14 :25)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2.林盈秀(07:39- 22:06共14 :27)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3.周淑美(09:37- 22:05共12 :28)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4.莊添益(17:49- 22:18共04 :29)本院卷二第151 頁 15.管富華(07:16- 22:05共14 :49)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6.劉家玉(07:51- 22:01共14 :10)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7.李素寶(07:40- 22:05共14 :25)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共214 時55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7 頁至第188 頁附表一編號144 110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3日 本院卷三第534頁 共127 時20分(計算式:225 時20分-98 時=127時2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6時2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04- 08:00共14:56)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3.陳衍聰(21:06- 08:01共10:55)本院卷二第93頁 4.曾素貞(07:44- 22:01共14:17)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林心嵐(07:55- 22:02共14:07)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6.江湘楹(07:52- 22:02共14:10)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7.沈茂榮(09:48- 22:00共12:12)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8.羅玉蘭(09:38- 22:00共12:22)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9.王子芸(09:44- 22:01共12:17)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10.賴翁敏(07:29- 22:00共14 :31)本院卷二第123 、125 頁 11.鄭石生(09:57- 22:00共12 :03)本院卷二第127 、129 頁 12.蔡永成(07:37- 22:02共14 :25)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3.林盈秀(07:52- 22:02共14 :10)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4.程梅芬(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5.周淑美(09:12- 22:01共12 :49)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6.劉家玉(07:58- 22:02共14 :04)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7.林慶忠(07:34- 22:01共14 :27)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25 時2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88 頁至第189 頁附表一編號145 124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雖2.莊添益上班時間應為17:54,工作時數應為14時06分,但總時數扣除98時後仍高於124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4日 本院卷三第536 頁、第539頁 共114 時15分(計算式:212 時15分-98 時=114時15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4時5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0- 08:01共10:11)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52- 08:01共14:09)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3.買俊彥(21:41- 08:11共10:30)本院卷二第91頁 4.林心嵐(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5.江湘楹(07:57- 22:00共14:03)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6.謝芝若(09:41- 22:01共12:20)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7.羅玉蘭(09:38- 22:00共12:22)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8.賴翁敏(07:29- 22:00共14:31)本院卷二第123、125頁 9.鄭石生(10:01- 22:02共12:01)本院卷二第127、129頁 10.黃美靖(07:47- 22:00共14 :13)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1.蔡永成(07:34- 22:01共14 :27)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2.林盈秀(07:57- 22:00共14 :03)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3.程梅芬(07:55- 22:00共14 :05)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4.周淑美(09:47- 22:00共12 :13)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5.管富華(07:29- 22:01共14 :32)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6.李素寶(07:29- 22:01共14 :32)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共212 時15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Maling於正常勤務時間18:11傳訊(請見原證15第389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於晚班工作時間內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89 頁至第191 頁附表一編號146至147 112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5日 本院卷三第539 頁至第543頁 共114 時40分(計算式:212 時40分-98 時=114時4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21時10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買俊彥(21:51- 08:09共10:18)本院卷二第91頁 2.陳衍聰(21:09- 08:01共10:52)本院卷二第93頁 3.林心嵐(07:56- 22:01共14:05)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4.江湘楹(07:59- 22:01共14:02)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5.沈茂榮(09:46- 22:02共12:16)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6.謝芝若(09:49- 22:00共12:11)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7.羅玉蘭(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8.王子芸(09:51- 22:00共12:09)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9.賴翁敏(07:34- 22:01共14:27)本院卷二第123、125頁 10.黃美靖(07:42- 22:01共14 :19)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1.蔡永成(07:39- 22:02共14 :23)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2.程梅芬(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3.管富華(07:17- 22:02共14 :45)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4.劉家玉(07:57- 22:01共14 :04)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5.李素寶(07:42- 22:00共14 :18)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16.林慶忠(07:53- 22:00共14 :07)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12 時40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Eric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19:55 傳訊,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注意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91 頁至第192 頁附表一編號148至149 114 時40分(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20時,原告現有證據僅足證明114 時40分,故以此為準) 6日 本院卷三第544 頁 共129 時11分(計算式:239 時11分-110時=129時11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5時15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6- 08:02共10:16)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58- 22:01共04:03)本院卷二第151 頁 3.買俊彥(21:50- 08:09共10:19)本院卷二第91頁 4.陳衍聰(21:25- 08:02共10:37)本院卷二第93頁 5.曾素貞(07:42- 22:00共14:18)本院卷二第95、97頁 6.林心嵐(07:40- 22:02共14:22)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7.江湘楹(07:40- 22:02共14:22)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8.沈茂榮(09:55- 22:03共12:08)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9.謝芝若(09:50- 22:01共12:11)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10.王子芸(09:34- 22:01共12 :27)本院卷二第119 、121 頁 11.賴翁敏(07:50- 22:02共14 :12)本院卷二第123 、125 頁 12.鄭石生(08:02- 22:01共13 :59)本院卷二第127 、129 頁 13.黃美靖(07:40- 22:02共14 :22)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4.林盈秀(07:40- 22:02共14 :22)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5.周淑美(09:44- 22:00共12 :16)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6.管富華(07:25- 22:00共14 :35)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7.劉家玉(09:53- 22:00共12 :07)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8.李素寶(07:54- 22:00共14 :06)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19.林慶忠(07:51- 22:00共14 :09)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39 時11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葉樂樂於正常勤務時間10:49傳訊(請見原證15第394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92 頁至第194 頁附表一編號150至151 124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雖1.林金發上班時間應為21:49,工作時數應為10時13分,但總時數仍高於124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7日 本院卷三第546 頁、第551頁 共129 時56分(計算式:239 時56分-110時=129時56分)(假日一般時數110 小時,其中35時9 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6- 08:02共10:16)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52- 08:01共14:09)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3.陳衍聰(21:17- 08:01共10:44)本院卷二第93頁 4.曾素貞(07:45- 22:00共14:15)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林心嵐(07:53- 22:03共14:10)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6.沈茂榮(09:42- 22:04共12:22)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7.羅玉蘭(09:34- 22:00共12:26)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8.王子芸(09:29- 22:01共12:32)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9.賴翁敏(07:00- 22:00共15:00)本院卷二第123、125頁 10.鄭石生(10:05- 22:00共11 :55)本院卷二第127 、129 頁 11.黃美靖(07:37- 22:01共14 :24)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2.蔡永成(07:37- 22:04共14 :27)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3.林盈秀(07:54- 22:04共14 :10)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4.程梅芬(07:56- 22:00共14 :04)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5.周淑美(09:43- 22:02共12 :19)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6.管富華(07:24- 22:01共14 :37)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7.劉家玉(08:00- 22:00共14 :00)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8.林慶忠(07:44- 22:00共14 :16)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39 時56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94 頁至第195 頁附表一編號152至153 126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110 時所得,雖總時數應為204 時6 分,但更高於126 時,故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8日 本院卷三第551頁 共114 時40分(計算式:212 時40分-98 時=114時40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5時48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47- 08:40共10:53)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54- 08:05共14:11)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3.陳衍聰(21:18- 08:02共10:44)本院卷二第93頁 4.曾素貞(07:49- 22:00共14:11)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林心嵐(08:00- 22:00共14:00)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6.江湘楹(08:01- 22:00共13:59)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7.沈茂榮(09:59- 22:00共12:01)本院卷二第107、109頁 8.謝芝若(09:49- 22:00共12:11)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9.羅玉蘭(09:30- 22:00共12:30)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10.賴翁敏(07:28- 22:00共14 :32)本院卷二第123 、125 頁 11.蔡永成(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2.林盈秀(08:04- 22:00共13 :56)本院卷二第139 、141 頁 13.程梅芬(07:49- 22:00共14 :11)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4.劉家玉(07:48- 22:00共14 :12)本院卷二第157 、159 頁 15.李素寶(07:40- 22:00共14 :20)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16.林慶忠(07:37- 22:00共14 :23)本院卷二第165 、167 頁 共212 時40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95 頁至第196 頁附表一編號154 112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所得,原告主張應屬可採) 9日 本院卷三第555 頁至第556頁 共115 時28分(計算式:213 時28分-98 時=115時28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其中34時24分為非合約內大夜時數) 1.林金發(21:55- 08:03共10:08)本院卷二第87頁 2.莊添益(17:54- 08:03共14:09)本院卷二第89、151 頁 3.買俊彥(21:56- 08:03共10:07)本院卷二第91頁 4.曾素貞(07:40- 22:00共14:20)本院卷二第95、97頁 5.江湘楹(07:34- 22:03共14:29)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6.謝芝若(09:52- 22:00共12:08)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7.羅玉蘭(09:36- 22:00共12:24)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8.王子芸(09:40- 22:00共12:20)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9.賴翁敏(07:20- 22:00共14:40)本院卷二第123、125頁 10.鄭石生(08:02- 22:01共13 :59)本院卷二第127 、129 頁 11.黃美靖(07:30- 22:03共14 :33)本院卷二第131 、133 頁 12.蔡永成(07:37- 22:02共14 :25)本院卷二第135 、137 頁 13.程梅芬(07:36- 22:02共14 :26)本院卷二第143 、145 頁 14.周淑美(09:34- 22:00共12 :26)本院卷二第147 、149 頁 15.管富華(07:13- 22:00共14 :47)本院卷二第153 、155 頁 16.李素寶(07:54- 22:01共14 :07)本院卷二第161 、163 頁 共213 時28分 1.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2.被告人員Alisa 邱於日班正常勤務時間11:38 傳訊(請見原證15第405 頁),係提醒原告人員需清潔之處,並非主動要求增派。
本院卷六第197 頁至第198 頁附表一編號155至156 115 時25分(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124時,原告現有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至115 時28分,故以此為準) 10日 本院卷三第557頁 共2 時53分(計算式:100時53分-98 時=2時53分)(平日一般時數98小時) 1.林心嵐(07:54- 22:01共14:07)本院卷二第99、101 頁 2.江湘楹(07:34- 22:02共14:28)本院卷二第103、105頁 3.謝芝若(09:49- 22:03共12:14)本院卷二第111、113頁 4.王子芸(09:40- 22:03共12:23)本院卷二第119、121頁 5.管富華(07:14- 22:02共14:48)本院卷二第153、155頁 6.李素寶(07:33- 22:01共14:28)本院卷二第161、163頁 7.林慶忠(07:43- 22:01共14:18)本院卷二第165、167頁 8.莊添益(17:55- 22:02共04:07)本院卷一第151 頁 共100 時53分 原告人員打卡時數均超越勞基法每日工作8 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長達10至14小時,甚至22小時,合理懷疑打卡之正確性。
本院卷六第198 頁附表一編號157 0 時(司促卷第75頁至第77頁所示加總後扣除98時為0時,顯非原告原請求範圍,故以0 時為準) 小計 910 時(時為1,050 時5 分,但原告原請求範圍為910時,故以910 時為準) 總計 原告主張共24,958時 本院認定應為23,245時9 分 金額 5,811,288 (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記 本件因原告所提相關證明增派時數欄所載時數部分計算有誤,故如實際增派時數較原告主張為多者,則以原告主張(司促卷第39頁)為準;
實際增派人數較原告主張為少者,則以數量較少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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