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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原 告 邢凱鈞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 告 戴量(原名戴守忠)
戴卓春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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