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江新妹
涂春蘭
涂智鵬
郭乃華
郭乃慎
涂少鏵
涂智堂
涂少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萬1,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2,540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第二審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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