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重訴,974,202401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敏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江新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萬8,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753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