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除,1500,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陳芬芬
代 理 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3376-9 1 3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14590-7 1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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