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蔡佩宜(原名蔡惠如)
代 理 人 王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 0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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