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除,176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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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毛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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