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除,178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朱雪萍即范秀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1 10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78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53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56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