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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朱雪萍即范秀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1 10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78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53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56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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