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亡,105,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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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廖學德


失 蹤 人 呂廖金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呂廖金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呂廖金(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呂廖金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現由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審理中,失蹤人呂廖金為上開土地共有人廖李緞之繼承人之一,失蹤人呂廖金於民國41年7月5日抽查不在依法註銷後,並無後續資料,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1年8月10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16006388號函暨失蹤人相關戶籍資料、107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準備狀(見本院卷第7-25頁),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46769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9月20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1305199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2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11876號函、臺北○○○○○○○○○111年9月20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16007537號函暨失蹤人呂廖金相關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21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988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9月22日保普生字第11113044790號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3-93頁),堪信失蹤人呂廖金(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41年7月5日經戶政機關抽查不在依法註銷後,並無相關資料在案,迄今行方不明,計算至48年7月5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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