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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崑股)
失 蹤 人 林忠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林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林忠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忠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
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0年8月2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6508號函暨相關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個別資料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986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5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753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8月5日移署資字第1100081476號函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8月6日輔統字第1100056799號函暨清查人口查詢名冊(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2至37、41至47頁)為證,堪信失蹤人(13年1月17日出生)於106年12月18日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計算至109年12月18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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