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劍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周成文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成文(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人周成文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成文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在台無親屬,因其戶口多年未校正遭遷移至臺北○○○○○○○○○,102年4月17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且無換發國民身分證、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紀錄,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函、戶籍資料、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入出境查詢紀錄、健保查詢紀錄、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榮民身分查詢紀錄等件為證,堪信失蹤人係10年3月18日出生,於102年4月17日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計算至105年4月17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