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亡,63,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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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股)
失 蹤 人 會金清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會金清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會金清(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會金清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會金清於民國87年2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失蹤屆滿年限人口待聲請死亡宣告清冊、新北○○○○○○○○110年7月28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7265號函、內政部110年7月30日移署資字第110005903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30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40720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726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947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7月28日輔服字第110005486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29日保普生字第1101303274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30日總處資字第1100026239號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110年7月29日新北坪社字第1102918539號函、新北○○○○○○○○108年12月31日新北店戶字第1085043494號函、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09年3月17日國法人權字第1090059461號函在卷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7-95頁),堪信失蹤人會金清(22年4月5日出生)於87年2月25日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94年2月25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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