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林吓興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