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保險簡,3,2022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保險簡字第3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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