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保險簡上,15,2022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馮瀚廣
視 同
被上訴人 張木發

張如意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保單借款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視同被上訴人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視同被上訴人乙○○(下稱乙○○)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3頁),上訴人於110年12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乙○○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渝上第280號判決先例參照)。

然乙○○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代理權已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