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再,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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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進財
代 理 人 何仁崴律師
賴文萍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芳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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