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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勁元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上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簡上字第33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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