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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梁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原領薪資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最後一筆薪資入帳迄今之連續交易紀錄(需補登到最新,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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