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趙蘭香
相 對 人 立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臨 時
管 理 人 許家華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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