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執,47,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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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承加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5月3日新北巿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66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5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270,667元(110年12月至111年4月份薪資),分兩期於111年5月30日、同年6月30日前分別給付56,000元、214,667元,均匯入原領薪資帳戶,如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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