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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
被 告 黃匯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言詞辯論通知未對被告合法送達,未免因此使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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