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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吳萬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則經本院裁定駁回(111年度救字第2154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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