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簡,68,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凌卉宥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6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